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案例急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案例急

2,中国合同法案例的目录

目录:第一章 要约与承诺第一节 要约的撤销案例1:杨乌葛诉厦门杏林西港养殖厂承包合同纠纷案第二节 承诺的形式案例2: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诉韩国先进海运航空株式会社提单签发. 货物交付纠纷案第三节 招标与投标案例3:宣国昌诉湄池镇长澜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案第四节承诺能否撤销案例4:张斌诉海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订购寻呼机号码纠纷案第五节 承诺的撤回案例5:池平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屯信服务合同纠纷案第六节 悬赏广告案例6:姚东海诉上海大都市总公司悬赏广告纠纷案案例7:鲁瑞庚诉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第二章 缔约能力第一节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案例8:徐高生诉葛荣明欠款案第二节 法人的缔约能力案例9:赖金圭诉许建平, 邵武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10:北京合成纤维实验厂诉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11:深圳宝安区友谊服务公司. 合和公司诉博罗县福田镇房地产发展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12:瑞南公司诉<新会 万事通公司. 香港 万事通公司. 中电海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13:善军诉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第三节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案例14:濮阳市迅达资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市区中介所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15: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第四节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案例16: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开发区金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烟台大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市富超发展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运费. 滞期费纠纷案第三章 附条件的合同第一节 解除条件案例17:南阳对外贸易基地开发中心诉南阳市经济实业开发公司解除条件成就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案第二节 生效条件案例18:高路加诉李瑞庚购房合同纠纷案第四章 格式合同案例19: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案例20:朱全华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营口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第五章 合同的登记案例21:于存库诉董成斌. 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第六章 诚实信用原则案例22: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23:李占斌诉卢良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24:钟云英诉钟焕斌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七章 违反法律的合同案例25:浙江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诉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26: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27: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诉祥业公司. 祥企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28: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29: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诉中国建设银行启东市支行案第八章 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案例30: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蓬莱外贸集团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第九章 合同的转让案例3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诉东方市东联二轻招待所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32:孙顺明诉梅明稠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33:南京海运学校诉大连华兴企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光船租赁租金. 修船费纠纷案案例34:廖瑞珍诉谭兆麟. 刘良锐房屋确权纠纷案案例3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诉徐银力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36:四川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纠纷上诉案案例37:武汉市伟达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诉吕明杰债权转让纠纷案案例38: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常州起重机分厂与上海港新华港务公司债务转让及保证合同案第十章 不可抗力案例39:永嘉县邮政局诉北京康体保龄球设备中心购销合同纠纷案案例40: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案例41:赖某诉红地毯婚庆服务社非典解除合同案案例42:张某诉王某酒店租赁合同案案例43:张林诉南美洲狮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酒店租赁合同案第十一章 违反合同的救济第一节 定金案例44:闻英. 蒋爱玲诉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购房定金纠纷案案例45:上海鑫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青岛鹰伯尔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二节 解除合同案例46:靖江造船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第三节 赔偿损失案例47:青岛方中工贸有限公司与韩国刺绣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48:上海圣隆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东越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49:中油管道京磁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耀华稀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50:金属硅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案例51: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案例52:蔬菜运输合同案 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第四节 继续履行案例53:程鹏与泌阳县泌水粮食管理所联营合同纠纷案案例54:庄爱民与利津县东利油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第五节 违约金案例55:北京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威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56:程明海诉深圳市大梅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57:乌鲁木齐太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鑫生科技发展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58:张柏芝诉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第六节 解除合同案例59:上海中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霍依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60:开封市三阳水泥厂. 河南省三阳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新型建筑材料厂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61: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诉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上诉案第七节 第三人导致的违约案例62:广州新厚德农工商联合公司. 广州市农工商集团建设开发公司与张建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第八节 减少损失的义务案例6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首创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第九节 预期违约案例64:湖州喜盈盈纺织公司诉北京爱丽根, 望族时装有限公司案第十二章抗辩权第一节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65: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66:广州埔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国栋. 郑鹭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案例67: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诉海南儋州新志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第三节 抗辩权的丧失案例68:刘丽诉多达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第十三章 债权人的代位权案例69:广东万家乐公司诉粤海汽车厂. 粤海汽车公司. 九江实业公司. 九江发展公司及第三人南海信托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例70:东莞市虎门通达贸易公司诉香港增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宜兴市食用油厂侵权要求赔偿案第十四章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71:张奕诉戴瑜要求撤销其无偿转让房屋纠纷案案例72:中国银行五莲支行诉五莲县蔬菜公司要求撤销其低价转让营业房纠纷案案例73:上海新建仓储运输公司诉上海环东建材物资经营部债权债务清理小组. 第三人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撤销权案案例74:农行漳平支行诉漳平农资公司《以房抵债协议 纠纷案第十五章 合同的解释案例75:李惠康. 程志达. 薛允璜与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合同纠纷案案例76:香港亿之杰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常熟胜丰铜业有限公司清理小组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77:耿美富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丰县支公司保险索赔案第十六章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案例78: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庄守勤案第十七章 诉讼时效案例79: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货款纠纷案第十八章 合同的附随义务案例80:王利毅. 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第十九章 合同的担保案例81:云南英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案例82: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案例83: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与山东石油集团利津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例84: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诉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85: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诉广西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等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上诉案第二十章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86: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解放路支行诉舟山市普陀商业物资有限公司. 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第二十一章 显失公平案例87:南京日信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京泰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 青岛腾伟经济发展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88:桐柏县交通局诉于敏富合同纠纷案第二十二章 重大误解案例89:和龙县水产品开发公司诉哈尔滨四海物资经销公司购销旧船合同纠纷案案例90:张琼芬诉鲁霞案第二十三章 欺诈案例91:中国建设银行番禺支行诉刘剑锋. 广州百胜房产有限公司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92:石家庄市商业银行金桥支行诉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合同法案例的目录

3,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有法律依据,赵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李某存在欺诈。赵某不知道花瓶的实际价值,而李某在本案中,存在恶意的欺诈。 2、法院应该判决赵某可以依法撤销合同,要求李某归还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你好,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说李某和赵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属于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就是说在订立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明显有不公平的情况存在。赵某是可以申请撤消该合同的。法院应撤消该合同,要求李某返还该财物。
1.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1 有法律依据,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赵某并不知花瓶的实际价值,理应撤销 2 裁定合同无效,赔偿赵某损失 祝你好运
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里面存在欺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4,求合同法的案例最好有法院的判决结果

  南昌航宇实业集团公司诉江西电视台不按合同约定播出上星广告违约赔偿纠纷案  标题: 南昌航宇实业集团公司诉江西电视台不按合同约定播出上星广告违约赔偿纠纷案  内容: 南昌航宇实业集团公司诉江西电视台不按合同约定播出上星广告违约赔 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南昌航宇实业集团公司(下称南昌航宇公司)  被告:江西电视台  1994年12月29日,南昌航宇公司与江西电视台签订广告合同书和项目实施细则。合同约定:南昌航宇公司向江西电视台提供一年广告经费1314000元,江西电视台在1995年度的《社会传真》栏目中每晚为南昌航宇公司提供90秒的上星广告时间;南昌航宇公司在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电视台付清全部经费,如不按约支付,江西电视台有权终止合同,南昌航宇公司已付的经费不予退回,南昌航宇公司每天在90秒中实现的广告收入的50%归江西电视台;江西电视台应将南昌航宇公司提供的经费保证用于《社会传真》栏目,如因经费原因影响栏目制作,则属违约,南昌航宇公司可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江西电视 台返还南昌航宇公司已投入的全部资金,对以前南昌航宇公司已实现的广告收入,双方各分成50%;除不可抗拒的情况外,江西电视台不得中断或停止《社会传真》栏目的正常播出,否则,南昌航宇公司向江西电视台追回停播每天提供的3600元广告费及违约金3600元,每天计7200元。项目实施细则约定:双方认同的《社会传真》是在江西电视台第一套上星节目中播出的电视栏目;江西电视台在每天10分钟的《社会传真》栏目中,保证为南昌航宇公司提供持续或间断的90秒广告时间;双方认同的不可抗力系指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以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若出现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广告合同和项目实施细则签订后,江西电视台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在《社会传真》栏目中播出南昌航宇公司的广告。同年1月20日,江西电视台停播南昌航宇公司的广告。1月26日,江西电视台函告南昌航宇公司,要求付款674700元汇至四川购买器材,剩余款额汇入江西电视台账户。1月27日,南昌航宇公司以月利率18‰从工商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74700元汇至四川给江西电视台购买器材,并于次日向江西电视台付款7000元。江西电视台收款后于1 月30日恢复南昌航宇公司的广告播放,播出时间缩短为45秒。1995年3月1日,江西电视台再次停播南昌航宇公司广告。至此,南昌航宇公司共支付江西电视台广告费681700元,江西电视台为南昌航宇公司播放广告时间34天,折算广告费122400元。为此,双方发生履约纠纷,南昌航宇公司遂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南昌航宇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江西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合同及项目实施细则明确约定:江西电视台1995年度的《社会传真》节目中每天为我公司播放90秒的上星广告,我公司支付经费1314000 元。但江西电视台首先违约,播出的广告无法上星,我公司仍向江西电视台支付681700元经费。江西电视台收到款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停播、少播、错播,致我公司121500元的广告费无法收回。请求被告全部返还已提供的资金,承担该款银行利息;赔偿违约金230400元,终止合同的履行。  被告江西电视台答辩称:履行合同首先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全额支付款项,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至于节目不能上星,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我台不承担责任。原告应另赔偿其过错和违约给我台造成的经济损失59万元。  【审判】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我国东方红三号卫星于1994年 11月30日发射升空,卫星升空后无法定点投入使用,故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通过卫星播放节目合同不能实现。被告江西电视台承认签约前就知道此情况,并说已将该情况告知南昌航宇公司。对此,南昌航宇公司否认。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和项目实施细则,合法有效。原告在签约后,未按约向被告交付广告费,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回所收的广告费、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在明知卫星升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约,承诺为原告播放上星广告,但在履约时又不能依约播放,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所持电视节目不能上星转播属不可预见和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被告可按实际为原告播放广告时间收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7月25日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昌航宇公司与被告江西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合同和项目实施细则。  二、被告江西电视台退回原告南昌航宇公司广告费559300元, 承担占用该款银行利息(从1995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工商银行贷款利率月息18‰计算)。此款限被告江西电视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双方当事人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江西电视台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卫星定点出现故障,无法投入使用,我台在签订合同前不是明确知道的。此情况是在签订合同后的第十天才从新华社播发的消息中确切得知。对此,我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应属不可抗力,我台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我台承担违约责任错误。南昌航宇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 按期支付费用,影响我台正常工作和节目制作,造成我台重大经济损失,南昌航宇公司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由于南昌航宇公司违约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判按我台给南昌航宇公司全年131400元一次性付清的优惠广告价格收费不合理,应按电视台正常广告价格收费标准和实际播出广告时间收取费用。  被上诉人南昌航宇公司答辩称:卫星定点是否成功,在发射前是可以预知的。江西电视台在与我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已知道卫星出现定点故障,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试。江西电视台在此情况下仍与我公司签订上星广告合同,是一种欺诈行为。江西电视台知道电视节目无法上星后,没有按约及时通知我公司,也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是隐瞒事实真相,作出 虚假承诺,骗取我公司的信任,致使我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款汇至江西电视台指定账户,江西电视台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江西省广播电视厅决定将江西电视台一套节目通过卫星传送。《社会传真》是该台一套节目中新开设的电视栏目。因资金短缺,为解决该栏目的设备和制作经费,经江西电视台与南昌航宇公司协商签订了本案合同。签约前,江西电视台已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租用卫星转发器,建立卫星上行站和落实电视节目上星经费 等手续,并获得批准。1994年10月10日,江西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做好我省广播电视节目上卫星工作实施意见报告》。同年12月3日,中央宣传思想领导小组、中宣部、广电部联合调查组到江西调查广播电视节目上星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对江西省电视节目上星的各项准备工作予以肯定。  双方签约时,江西电视台已从非正式消息中得知卫星定点有故障待排除。但故障能否排除,何时排除,江西电视台是不可预知的,因而在合同中增加了不可抗拒事故条款。此后,江西电视台按约定时间即于1995 年1月1日开始为南昌航宇公司每晚播放90秒广告。依合同约定,1995年1月7日为南昌航宇公司最后付款期限。同日,新华社正式报道了卫星无法定点投入使用的消息。因南昌航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 江西电视台于1月20日停播南昌航宇公司广告。1月26日,江西电视台函告南昌航宇公司,要求将674700元汇入四川购买设备。南昌航宇公司按江西电视台指定的账户付款并于次日再次支付7000元。南昌航宇公司在起诉状中承认在其支付上述款项前,已明确知道卫星无法定点。1995年1月30日,江西电视台恢复为南昌航宇公司播放广告,时间缩短为45秒。2月20日,南昌航宇公司函告江西电视台,因不可预期因素即紧缩银根的影响,无力支付剩余款项。江西电视台复函南昌航宇公司务必在2月28日前支付余款,否则将停播广告。南昌航宇公司遂向江西电视台承诺将支付余款,并对江西电视台恢复《社会传真》栏目45秒的广告播出表示感谢。南昌航宇公司未在2月28日前支付余款,江西电视台于3月1日再次停播。南昌航宇公司为此函告江西电视台要求终止合同。  江西电视台在播出黄金时间即每日18时55分至21时50分为南昌航宇公司播出90秒广告19天,45秒广告30天,共计3060秒。 每天中午重播49天,其中错播一次。播放广告时显示5秒南昌航宇公司标牌49天。江西电视台广告收费标准是黄金时间套播价为80元/秒、 指定时段价为100元/秒、指定栏目价为120元/秒。黄金时间标牌广告价为500元/5秒。重播价格庭审时双方同意按每天1000元结算。按上述规定和约定,南昌航宇公司应付江西电视台广告费244800元,标牌费24500元,重播费49000元,扣除错播一次1000元,共计317300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和细则是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该合同和细则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江西电视台为一套节目上星创造了必备条件。卫星故障未能排除,以致卫星无法定点使用,是电视台不可抗拒的事故。双方在合同和细则中已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江西电视台对其《社会传真》栏目无法上卫星,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社会传真》栏目无法上卫星,南昌航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和细则签订时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双方在卫星无法定点事件发生后,又未对原合同和细则履行方式重新约定,原合同和细则应终止履行。对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应各自承担经济损失。  南昌航宇公司在明知《社会传真》栏目无法上星后,仍同意付款给江西电视台,应视为南昌航宇公司新的要约。江西电视台为南昌航宇公司播放了非上星广告,南昌航宇公司应向江西电视台支付播放广告、重播和标牌费用。因原合同和细则双方未实际履行,南昌航宇公司不能享受原合同和细则所约定的广告优惠价格。《社会传真》是江西电视台新开设的栏目, 收视率在其为南昌航宇公司初播时并未确定,且南昌航宇公司也未明确黄金时间播出其广告的栏目,南昌航宇公司应按黄金时间套播价格支付费用,江西电视台要求按黄金时间指定栏目价格收取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处理部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于1995年11月14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南昌航宇公司已付江西电视台广告费681700元,扣除应付广告费317300元,江西电视台应退回南昌航宇公司广告费364400元,并承担占用该款的利息(从1995年3月1日起至付清该款日止,按月利率18‰计息)。限江西电视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昌航宇公司。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履行了判决。  【评析】 本案系电视广告合同履约纠纷。争执的焦点在于电视节目不能上星转播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由。不可抗力是人们主观上难以预料并在客观上不能制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当事人江西电视台在合同签订前做好了本台《社会传真》新栏目卫星播放的准备工作。南昌航宇公司、江西电视台签订电视广告合同时,江西电视台已从非正式消息中得知卫星定点有故障待排除,但故障能否排除、何时排除,江西电视台并无技术手段观测,不能预见。为免除卫星定点故障的风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的条款。合同履行中,新华社正式报道了卫星无法定点投入使用的消息,不可抗力发生,致使合同中止履行。南昌航宇公司得到此情况后不但不提出异议,而且应江西电视台的请求支付广告费应视为默示认可。对此,南昌航宇公司提出的江西电视台实施欺诈的诉因不能成立。二审改判确认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由发生,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江西电视台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南昌航宇公司的广告尽管未能自始至终在江西电视台的节目栏目中播送, 但江西电视台一开始履约为其播送了电视广告,南昌航宇公司在约定的时间未支付约定的广告费,本也属违约,但因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发生,致签约的经济目的不能实现而免除。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的发生,改变了原合同的内容、条件。在此情况下,原合同已不能履行,当事人又未作新的约定,原合同即应解除。但南昌航宇公司应江西电视台的请求仍支付广告费,江西电视台相应播放南昌航宇公司非卫星传送的电视广告,应视为双方对原合同有关内容的变更。后因广告费余款给付涉讼,南昌航宇公司应按江西电视台实际为其播放广告的栏目、 区段、时间支付广告费。据此,二审改判从南昌航宇公司已支付广告费中扣除应实际支付的费用,余款由江西电视台退回南昌航宇公司,是正确的。

5,合同纠纷案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学无止境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6,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福州某房地产公司同一物业管理公司于2004年7月1日签订了《“x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管理公司为“x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实行物业管理,并约定具体物业管理服务费数额,由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方式实现,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开发商全额缴纳,同时约定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应交纳管理费用的0.5%滞纳金。2009年9月28日,上述物业管理公司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期间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和空置房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合计约18万元。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作为该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特指派马建煜律师审查该合同纠纷的证据材料,并代理该起诉讼。应诉之前,马建煜律师了解基本案情并认真审查了相关合同协议,对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建议。 本案如期开庭,法庭之上,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意在证明双方约定的内容,对此被告方无异议。 2、《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补充约定》,旨在证明对一部分住宅的另行物业收费标准,被告方承认该证据真实性,但否认同本案关联性。 3、入伙通知书五张,证明被告延期交房,被告方承认真实性,但否认证明力。 4、“空置房物管费明细表”,旨在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用180024.20元,并确认该表系原告单方统计的。被告认为该证据系单方编制,统计方式缺乏依据,不认可该证据证明力。 5、催费函三张,证明原告曾于三个不同的时间通过传真向被告发函催讨欠款,被告抗辩意见为未收到上述催费函,对函件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开庭过程中,被告方虽未提供证据,但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一一提出有力反驳,指明其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所列举的证据不能产生支持诉请的证明力,在此之外,马建煜律师指出了纠纷之中对维护被告利益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此意见关系到该案判决的决定性方向,自然上升为庭审之中的焦点问题。 对此问题,原告的主要依据是三张催费函,原告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力在于确认三张催费函最迟在2008年12月17日曾向被告发函以催讨欠款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针对该证据,被告提出抗辩,指出被告从未收到该三份函,而且原告也未向法庭提高邮政部门的回执单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有通过其他形式向被告送达该份证据,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主张,该份证据不构成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此外,被告提出补充意见,利用原告所提供的空置房物管费明细表,指出原告自编制明细表的2007年4月14日起,已然知晓其权利受到侵犯,但在诉讼时效两年之内,原告并未起诉,至2009年9月28日才提起诉讼,故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完全采取并认可了被告提出的已过诉讼时效观点,判决驳回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马建煜律师在诉前为顾问公司提供了详尽的法律意见,诉中据理力辩,充分利用了律师的诉讼时效武器,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应得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原文链接: http://majiyu.fabao365.com/article/view_544575_70927.html

7,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条则对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1)钱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件中,钱某未将手提电脑交付孙某,且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性的赠与合同,因此钱某可以撤销赠与。2)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在钱某已经将赠与物交付给孙某的情况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3)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钱某完成交付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意大利康泰公司向我国中石油出口公司发出原有销售邀约:原油10万吨,USD1300/吨CIF防城港,交货时间2011年11月26日前,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报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日。意大利公司发盘后,考虑到利比亚战争局势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为了保证2011年11月26日前10万吨原油交付不会因可能恶化的战争影响,该公司与2011年10月1日上午发盘给我中方进口公司,希望发货时间提前到2011年11月1日前。请问:(1)意大利公司的提前交货要求是否合理有效?为什么? (2)遇到这些问题我方应该如何合理处理和答复意大利出口商?
1,甲“将一头牛留给其岳父乙使用”,没有将牛的所有权明确转移给乙。因此,乙拥有的是牛的使用权。乙将牛卖掉,处于处分行为,由于其没有所有权则不拥有牛的处分权,因此乙属于无权处分,不能卖牛。2,乙丙买卖合同生效。因为乙丙有买卖的合意,双方意思表示成立,且牛属于合法买卖,因此,双方买卖合同生效。3,甲如果要求返还牛,丙可以不归还。因为丙出于合理的价格买的此牛,且乙丙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即使乙是无权处分该牛,但丙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仍能够获得牛的所有权。其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丙可以不归还。 由于乙无权处分该牛,因此,乙没有合理原因取得了卖牛的利益(卖牛的钱),损害了甲的对牛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乙卖牛的钱数不当得利。因此,甲可以向乙要求返还利益以赔偿损失。这也就是案例,现实生活中应该很少吧,甲都那么富有了......呵呵~ 您还可以到网上搜索专业的贷款网站,里边会有很多贷款产品供您选择。例如在百度中搜索“金融e站”,然后访问这个网站,里边就会有全国各地很多贷款产品和信息提供给您,选好了您需要的贷款,直接在线申请或者打电话联系就ok了。

8,合同法 案例分析

甲方因不可抗力请求延迟履行,并及时通知乙方,符合免责法律规定,因此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乙方因甲方延迟交货供不上市场需求,及时通知甲方宣告解除合同合法,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方虽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履行,但乙方合同的目的因此无法实现,并且该买卖合同的解除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符合解除合同法律规定。  因此,双方指责对方违约均不成立。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乙方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都是错误的。  2、本案不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且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期限为四年,此时已超过。  3、本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即不履行该合同。  是我把时效这一点遗漏了,补充提问说得对。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本案中存在郑凯与吴勇购房及房产处置的合同法律关系、房产所有权法律关系2、郑凯与吴勇关于房产的协议无效,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3、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现房产的登记人为吴勇,所有权人为吴勇。希望采纳
1、要约于7月15日生效,要约人:康华公司。承诺于7月22日生效,承诺人:同泰公司。2、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同泰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现在康华公司只运来两台,另一台未运来,未经过“开箱验货”,同泰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3、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剩余20%的货款在同泰公司试用设备期满后,于8月25日一次性结清。此时试用期未满。4、不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 合同中约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必须”。并且,康华公司延期交货未给同泰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而合同约定的是“康华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同泰公司造成损失的……”,所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运费由康华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9,合同法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 张兴 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 王德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赁地址:某市城北区XX路XX号绿缘小区XX室;二、室内附属设施: 。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1.租用期限:2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2.房屋租金:每月1500元人民币;3.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月初支付本月的租金,另付押金3000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4)连续3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四、双方责任及义务: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六:其它说明: 1、入住时的电表度数: ,水表度数: 。出租方: 张兴 承租方:王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题 确实经典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答乙 合同法142条 标的物毁损 灭失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也就是乙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答 有争议的回答 根据合同法163条 标的物的孳息 交付之后买受人所有 就是乙所有根据物权法 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 就是甲所有(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 甲承担 因为由所有人承担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答 效力待定 因为甲是所有人 甲要是同意了合同有效,反之无效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 可以取得 因为丁是善意相对人 善意取得(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答 同4题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答 有规定定金的比例 超过比例的定金部分无效 不用支付第一题 参照房屋租赁合同改 第二题 买卖合同比较容易编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文章TAG:合同  合同法  纠纷  案例  合同法纠纷案例大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