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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一个合同的法律问题

无效。合同签订双方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要看您的合同了约定了就要执行没有约定就可以不给啊,按实际的交

问一个合同的法律问题

2,合同法律咨询

合法有效。只要是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是有效合同。
这是一份有效的供销合同,有些细节是以后的事。法院是认定的
有效,不过对你不利的地方多一些

合同法律咨询

3,问合同法律知识

合同的品质约定就是对标物质量的要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就具体情况来约定。
是合同的一种,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实际想要的产品不符而制定的合同。至于内容这取决于你们从事的贸易类型!比喻是衣物交易贩卖,那么品质条款就牵涉到衣物的布料,尺寸,规格等 如果是饮料类,就会涉及到保鲜期,保鲜温度范围,色泽度及成份比例的正负范围等等。 正确应用品质描述语言,制定机动幅度,偏差!
你好,简单地说就是质量条款,交易标的的状态条款。

问合同法律知识

4,合同法律咨询

若合同委托人不是你,则不能接继你父亲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局限于当事人双方,除特殊几类合同外)。但若你是重新签订合同,这当然是可以的,但肯定得与合同另一方进行协商,你父亲未履行合同义务,就会开始涉及到你父亲的债务,是家庭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当然不是说这债务与你有关,但却牵扯你母亲,所以还是具体和发包方协商下看看。
你指的有权签合同是签什么合同啊?是继续承包工程的合同吗? 那需要你和发包人重新签订,和你父亲没有关系,另外你父亲欠的外债跟你也没有关系。

5,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咨询

1.这可能是文字表述的不严密,看似没有问题,估计不是你讲的那种意思。2.合同保证金是违法的。这是劳动合同,不是商业合同,不能有合同保证金的。3.“乙方在甲方应服务3年以上”的提法是不妥的,应该是“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X年,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的类似提法。现在变成好像对乙方是强迫性的。4.不许离职是违法的,双方i都是平等的。只要按照劳动法规定操作,是可以提出离职的。辞职必须由甲方批准也是违法的,只要符合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就不用单位批准。批准辞职是单位内部手续,并不是法定流程。缴纳损失费也是违法的。5.同样违法6.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试用期后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不需要批准。试用期内口头通知也可以。

6,合同纠纷 请求 律师解答

合同的备注是后加的,没有与你协商,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真出纠纷,你可以否认,如果对方不承认,你可以申请鉴定。鉴定费用与起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申请笔迹鉴定。如果间隔时间长或者使用的不是相同的笔书写,能够鉴定出事后添加的。
合同需要双份,你怎么只有一份,。。。。这个问题很难搞,最好请当地比较有经验的律师,情况对你很不利
合同后添加备注 如果是单方面的,是没有效的
备注条件处没有你的签名,属于无效条款
朋友您好! 你的意思是你都在合同上签完字了,对方又添加了补充条款吧! 如果补充的内容是在你起初签名字的下方后添加的,而你又没有在补充内容的下方再重复签名!基本对你构不成什么威胁!因为合同上签字意思是,同意以上条款,无任何争议! 如果你已经在对方后补充的内容上又第二次签字了,就只能研究一下合同上对你不利的地方,尽量不要让自己违约,同事尽量再补签一份合同原件,实在不行就复印一下,让对方签个字,也同样生效!防止他在你签名的上方,补充条款,那样就很麻烦! 我一直在线,您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问我!

7,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福州某房地产公司同一物业管理公司于2004年7月1日签订了《“x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管理公司为“x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实行物业管理,并约定具体物业管理服务费数额,由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方式实现,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开发商全额缴纳,同时约定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应交纳管理费用的0.5%滞纳金。2009年9月28日,上述物业管理公司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期间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和空置房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合计约18万元。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作为该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特指派马建煜律师审查该合同纠纷的证据材料,并代理该起诉讼。应诉之前,马建煜律师了解基本案情并认真审查了相关合同协议,对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建议。 本案如期开庭,法庭之上,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意在证明双方约定的内容,对此被告方无异议。 2、《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补充约定》,旨在证明对一部分住宅的另行物业收费标准,被告方承认该证据真实性,但否认同本案关联性。 3、入伙通知书五张,证明被告延期交房,被告方承认真实性,但否认证明力。 4、“空置房物管费明细表”,旨在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用180024.20元,并确认该表系原告单方统计的。被告认为该证据系单方编制,统计方式缺乏依据,不认可该证据证明力。 5、催费函三张,证明原告曾于三个不同的时间通过传真向被告发函催讨欠款,被告抗辩意见为未收到上述催费函,对函件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开庭过程中,被告方虽未提供证据,但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一一提出有力反驳,指明其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所列举的证据不能产生支持诉请的证明力,在此之外,马建煜律师指出了纠纷之中对维护被告利益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此意见关系到该案判决的决定性方向,自然上升为庭审之中的焦点问题。 对此问题,原告的主要依据是三张催费函,原告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力在于确认三张催费函最迟在2008年12月17日曾向被告发函以催讨欠款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针对该证据,被告提出抗辩,指出被告从未收到该三份函,而且原告也未向法庭提高邮政部门的回执单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有通过其他形式向被告送达该份证据,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主张,该份证据不构成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此外,被告提出补充意见,利用原告所提供的空置房物管费明细表,指出原告自编制明细表的2007年4月14日起,已然知晓其权利受到侵犯,但在诉讼时效两年之内,原告并未起诉,至2009年9月28日才提起诉讼,故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完全采取并认可了被告提出的已过诉讼时效观点,判决驳回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马建煜律师在诉前为顾问公司提供了详尽的法律意见,诉中据理力辩,充分利用了律师的诉讼时效武器,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应得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原文链接: http://majiyu.fabao365.com/article/view_544575_70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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