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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四大要素是什么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违法行为四大要素是什么

2,法律调整的基本要素是

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由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划分出的基本要素,都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构成法律调整整个系统的四个子系统。  (1)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  (2)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  (3)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阶段,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适用法的活动、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构成的子系统;  (4)在法的适用这个机动性阶段,以适用法的活动为核心,形成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案件的立案、审理、辩论、取证、判决、执行等构成的子系统。
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法的适用。
法的构成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是能够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体应用的法律条文。如民法上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法律原则是能够衍生出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或在法律规则欠缺时可以以此作为法律判断依据的法律条文。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条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是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出现的法律用语的科学定义,以使人们了解这些用语的含义。

法律调整的基本要素是

3,法律的要素是什么法律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男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法律的要素是什么法律的分类有哪些

4,法律要素的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广;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会计的六大要素 一、资产 资产就是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等活钱;还有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固定资产等东西;而专利权、商标权等摸不着的也是资产,投资也属于资产。资产需要能够控制,租用别人的东西,不能算做自己的资产,而租给别人的东西,虽不在自己手里,但仍算做自己的资产。资产必须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而且必须是经济资源。所谓经济资源就是能赚钱的东西。象报废的机器就不应记作资产。 二、负债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后用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它又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一般指时间较短的,一般在一年内或者比一年长但是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比这个长的就是长期负债。如短期借款属于流动负债,期限为几年的银行贷款就是长期负债了。只有目前和过去的业务才会形成当前的债务。对于预期要发生的业务所产生的债务,不能作为会计上的债务。负债是将来要支付的经济责任,即使现在没有货币也要作为负债。比如,借款的利息一般半年支付一次,但每月都要记帐,把应付利息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负债必须可以估价并且是在以后用现金或其它资产或劳务来偿付的确实的债务,需要有凭有据。 三、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资金来源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东投的钱,即所有者权益,另一部分是借来的钱,也就是债权人的钱。由于借款是一定要还的,当企业经营不好或亏本时,减少的钱是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亏只能亏股东的。当然,当企业盈利是,所有者权益也会增大,所以所有者权益并不一定等于股东初始的投资额,而是随企业经营好坏而增减。所有者权益不同于负债,所有者权益表明企业归谁所有,不用偿还。负债表明企业欠谁的钱,是要还的。所有者权益不需要付利息但可参加分红,负债则需要付利息但不可参加分红。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要先还负债,有剩余才会偿还给投资者。 四、收入 收入是企业业务中产生的收益,是企业卖出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和将发生的现金流入,或债务的清偿。收入要能用货币计量,且有据可查,必须与相关费用匹配。收入会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故收入是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一项基本指标。 五、费用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可以理解为成本。包括为取得营业收入而花的所有可以用钱来衡量的人、财、物的耗费。费用一般包括料、工、费。料指材料;工指人工,可以理解为为人工花的工资;费指各项管理费用,(可以理解为管理人员工资)、财务费用(支付利息)、销售费用(如广告费)。费用与收入要匹配,即凡是取得收入都要付出代价,若费用增长而收入不变,所有者权益就会减少。 六、利润 收入减费用就是利润,要是费用比收入还大,那就是亏损。

5,法律要素的构成及彼此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相关法律可以查看法律大全: http://www.jincao.com/t1.htm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6,构成违法的四要素

违法分广义违法和狭义违法.广义违法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违法由五个要素构成:1,违法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违法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于自己之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保持的意识或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及罪过两个因素:1.犯罪的目的,指行为人主观上欲通过犯罪行为以达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意识。某种故意犯罪,刑法分则条文中特别载明了应具备之犯罪目的。2.罪过:又可区分为两种形式,一为故意,二为过失。(1)故意: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过失:有可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以下二个特征:其一是行为人有预见之义务同时具有预见的能力。综合行为人当时之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主观条件而定。其二是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即对结果之发生没有认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虽已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此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7,法律责任的四大要素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strong>&nbsp;&nbsp;&nbsp; 主体 <br></strong>&nbsp;&nbsp;&nbsp;&nbsp;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br>&nbsp;&nbsp;&nbsp;<strong>&nbsp;过错 <br></strong>&nbsp;&nbsp;&nbsp;&nbsp;主观故意或过失。 <br>&nbsp;&nbsp;&nbsp;&nbsp;在刑法上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民法上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 <br>&nbsp;&nbsp;&nbsp;<strong>&nbsp;违法行为 <br></strong>&nbsp;&nbsp;&nbsp;&nbsp;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br>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来源<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dylsw.com" target="_blank">www.dylsw.com</a><br>&nbsp;&nbsp;&nbsp;<strong>&nbsp;损害事实 <br></strong>&nbsp;&nbsp;&nbsp;&nbsp;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 <br>&nbsp;&nbsp;&nbsp;&nbsp;损害应当具有&nbsp;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nbsp;&nbsp;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br>&nbsp;&nbsp;&nbsp;&nbsp;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一因一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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