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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合同的商品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1、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明确产品所需要达到的具体产品标准,如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发布年号;2、明确接收产品时的验证方式,是到供应商处验收,还是到货后验收;3、明确接收产品时的验收准则、标准,如是采用批抽样、还是百分比抽样、还是按GB2828标准等;4、明确如验收时产品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如退货、换货,还是由供应商进行处理;5、明确产品售后服务期限及服务方式。6、明确出现纠纷后的处理方式。

签订合同的商品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2,河北省合同规定商品房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人防吗

应该是包括的。可以参看案例:http://www.zaishenlvshi.com/html/45/937.htm
商品房正常交付了,就可以住了。要达到正常交付,就得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包括消防验收。如此可以判定,没有通过验收,是不能住的。如房产公司发你所有证了,则可以认为已经通过所有的验收了,可以住了。至于房产公司有没有去办理相关的验收,则是房产公司的事了。与用户没有关系。如用户知道房产公司没有去办理相关的验收而发证的并交付用户使用的话,则可以去相关部门投诉直到起诉其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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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员抽查采购合同的购买钢筋的合同中产品要求一栏都写着

国家标准中有多个的,未明确指定时,按照最低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 情况 下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 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 合同 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合同目的”,应理解为买方明示或默示地告知卖方的目的,而不是卖方不知的买方的特定目的。
你想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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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房合同条款中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什么意思 需要确切的答案

意思就是开发商销售的房子已经通过了当地质监站的竣工验收,质量达标。。当然,这个更多的是指结构上以及主体达标,不代表你购买的房子没有任何问题和瑕疵了。在交房时,还需要业主对自己的房子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以上是真对现房来说的。如果是期房的话,那这个就有点广告嫌疑了,都没盖好,没有验收,就自己先定义了房子合格。。。肯定没人会说自己的房子不合格吧。
合同购买的商品房应该是质量合格的房子,但如何确定商品房质量是否合格呢?合同上写的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意思就是:是否合格的认定,既不是开发商,也不是,
还钱就行!购房合同是你也开发商之间的合同,随然受法律保护。但如果需要解决也只是你也开发商的事情。本人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已有8年,依据我的经验:1,你首先要确定售楼部是否是开发商自售或委托代理公司销售。2、如果是开发商自售就应去找相应管理人员,如是代理公司应去找项目的销售经理。3、更名一般需要费用,你觉得值,就改!

5,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适合的前提条件是不是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

现房屋买卖中甲方与乙方签订卖房合同,总价二十四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给付甲方定购金一万元。首付款十四万元含定购金约定于开发商交钥匙时给付甲方,余款十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给付甲方。现开发商已交钥匙乙方首付款至今仍未交于甲方,由于甲方是其夫妻一方擅自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事宜经法院一审判定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现乙方要求甲方按定金法则双倍返还同时要求甲方给付房屋增值之差价款四万元,甲方在法庭上不承认定金一说认为是房屋预付款,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双方没达协议现乙方并没有占有该房屋,请问律师该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法》中提存标的物是合同之债的履行过程中,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在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然应负担受领迟延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处于债务拘束之下,殊非公平。为解决此一问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提存制度,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时抛弃标的物而免除债务。但此种规定未免不利于经济发展,于是后来设立了提存制度,即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从而免除债务。现代各国民法,一般都将提存规定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我国《合同法》把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6,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怎么定

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对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的质量要求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书的要求。”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对出卖人出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的处置办法,该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买受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质量要求的物品界定质量,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出卖人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或者获得赔偿。
同中合对标的物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一律从卖方企业质量标准是不对的,应当补充协议来明确,如果补充协议不成时,按照国家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同行业标准为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照通常的标准为准。

7,合同合法的有效条件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 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有:  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反言,没有以上情形,不具以上6方面的情况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合同的有效条件简言之须具备以下三点:  第一,合同双方主体合格,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自然人须18岁以上,不是精神病患者;其它组织须合法的资格)。  第二,合同标的合法,这里的标的是指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合法(比如买卖、借贷、租赁等在法律或其它行政规定不限制)。  第三,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是被胁迫,不存在重大误解,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等。
楼上的貌似答非所问。 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存在);第三标的合法(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能有损公益,不能以合法掩饰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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