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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上私法自治的工具判断正误

正确

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上私法自治的工具判断正误

2,私法自治的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此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在各种制度之上:(一)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二)遗嘱自由,即个人于其生前,得以遗嘱处分财产,决定死后其财产的归属。(三)契约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为重要。契约自由,指当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缔结契约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二、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建构:法律行为上程序自由与实质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经由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而实践,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机制。立法者面临一个重大而困难的任务,即如何建构法律行为制度。此涉及二个基本问题:(1) 如何保障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尤其是缔结契约及内容形成的自由。(2) 如何促进当事人作成其决定的实质上的自由。

私法自治的私法自治原则

3,为什么说法律行为制度是实践司法自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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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旨在实现私法自治,依当事人之意思表达而由法律赋予一定私法上效果,发生私法上权利的变动。因此,它的存在就是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让民事法律主体能够更好地运用权利。

为什么说法律行为制度是实践司法自治的工具

4,为什么没有私法就没有个人领域自治

私法本身就是为了调整私人关系,民间关系而创制的法律体系。相对应的是公法。私法可以保障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交易的秩序。
私法自治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私法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形成私法关系的自由。私法自治强调人的主体性,它以法秩序为前提,并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实现。

5,什么是私法自治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就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对于民法基本原则而言,有这样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是指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而另一种是指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后面的这种提出的方式是现在比较普遍的,但是如果实际对比之后会发现私法自治原则其实就在对应着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而私法自治原则其实是合同法中比较凸显的原则。
在我国私法自治这个概念容易被人误解,因此私法自治可以作为学理原则,不宜规定为法定原则。有学者认为自愿语意含义是不受限制,自愿原则还不足以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用私法自治原则代替自愿原则。有学者指出,我们把人的行为自由称为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被称作私法自治。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结合的理论。本书作者认为,对自愿原则的扩大解释(自愿包括自主),和当代西方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出自《民法学》魏振瀛编

6,私法自治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在我国私法自治这个概念容易被人误解,因此私法自治可以作为学理原则,不宜规定为法定原则。有学者认为自愿语意含义是不受限制,自愿原则还不足以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用私法自治原则代替自愿原则。有学者指出,我们把人的行为自由称为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被称作私法自治。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结合的理论。本书作者认为,对自愿原则的扩大解释(自愿包括自主),和当代西方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出自《民法学》魏振瀛编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私法自治原则或自愿原则,自由意志是适格民事主体的本质,无意思自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没有行为能力,更谈不上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就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对于民法基本原则而言,有这样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是指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而另一种是指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后面的这种提出的方式是现在比较普遍的,但是如果实际对比之后会发现私法自治原则其实就在对应着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而私法自治原则其实是合同法中比较凸显的原则。

7,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行为的关系

法律行为理论起源于民商法学,现代民商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均始自德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德国民商法总则中首先被确立,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民商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作为抽象观念,它又以系统完备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商法学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以后,这一概念为各法律学科所普遍关注,在法理学、行政法学、刑法学中形成相应的概念。但是,在对各学科关于法律行为研究成果的比较中不难发现,法律行为的内涵在各法律学科中是有差别的。在法理学上,“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广义概念和术语”,它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的特征。而在民商法学上,民事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一种调整方式,它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它仅适用于法定主义不能发挥作用的范围。”而在民商法中,有学者将违法行为归入事实行为,即并不认为其是法律行为。自此可以看出,在各学科对法律行为的研究中,不仅存在认识上的差别,而且其成果直接反应到立法中,也形成了法律制度的不同。民商法作为传统的私法领域,法律行为制度的建立直接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充分体现了其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而行政法作为公法领域,法律行为制度的建立则以权力为基础,特别强调行政权力的意识先定理念。法理学作为各部门法学理论的系统抽象与概括,其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建立在部门法学的基础上,因而得出了既能适用于公法领域、又能适用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经济法上效果的人们发自意思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法律事实。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函义: 第一,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的一种。它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人的有意识活动。 第二,经济法律行为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行为。这是经济法律行为同其他法律上行为的重要区别。其他法律行为如行政法律行为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犯罪则是刑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经济法律行为是发生经济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这里所谓经济法上的效果,指经济法上权利的变动,也就是发生、变更、终止经济法权利和义务。
整体与部分,经济行为只是法律行为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部门法的范畴,而法律行为涉及最广,比较抽象,多用于法理。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8,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意思表示和什么是法律行为。其次知道两者的构成要加、法律效力、特征,从而判断出两者之间的关系。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一般概念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1)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在外表上可以看出其法律意思的效果,即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分为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表示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效果,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2)法律效力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四、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1)构成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第二,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第三,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2)特征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第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五、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从二者的概念上来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即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没有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就不算是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否受限是判断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标准。” 要理解你说的这句话,首先要充分的理解意思表示这个概念。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所谓意思表示,就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 具体来说,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至于你的第二个疑问,我没读懂你的问题,请说的具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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