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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理解合同法第122条

请求权基础不同 违约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义务, 其构成要件是 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 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 侵权的基础是民事权利,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要件是 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 当然侵权要件在不同法律体系还有细微差别。

怎样理解合同法第122条

2,合同法112条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作为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

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具备:1 有违约行为。2 有损失后果。3 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法律判定应当赔偿。根据上述要件可以看出,仅凭112条并不足以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也许是的。

合同法112条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作为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

3,侵权责任请求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但根据第6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确认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构成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构成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可以不具备过错的要件;在过错推定原则情况下,仍然要具备四个要件,但过错要件是推定的,而不要求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侵权责任请求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4,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存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几层意义:  (1) 权利人享有的须为物权。至于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他物权中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则在所不问(仅影响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如抵押权不可能行使返还请求权)。若权利人享有的不是物权,而是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则不能提出物权请求权。[16]若权利人不是物权人而仅为占有人,享有的是占有权,也不能根据物权请求权的规则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只能依据占有保护的规则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如需受较短消灭时效之限制等)。  (2) 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权请求权,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当无障碍。若权利人被宣告失踪,也可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但并非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得由权利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等代为行使。  (3) 权利人以享有物权为已足,是否实际占有物在所不向。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恰以失去对物的占有为条件。  (4) 权利人须为物之现时物权人。曾为物权人而现已丧失物权者,自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依法律行为将取得物权但现时尚未取得者,也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例如,甲乙通过合同约定将一幅土地的使用权由甲转让给乙,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此时丙在该幅土地旁擅挖壕沟,危及土地之效用,此时仅得由出卖人甲向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买受人乙因尚未成为该幅土地的物权人而不得径向丙行使物权请求权;若因甲怠于行使请求权而致土地效用受损,乙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请求甲折减相应之土地转让金或由甲恢复原状后再行转让。同时也说明可以被行使。

5,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隐约记得,不敢说全面1,债权人拥有合法债权合法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2,债务人也有合法到期债权且未超过诉讼时效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债权人合法债权不能实现。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1、12、13条)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注意以下几点:①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不能行使代位权。②非法的债权如赌债不能行使代位权。③不合法债权转化为合法债权的,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但是,在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时,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也可行使代位权。例如:(a)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快要届满,需要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以中断其诉讼时效的;(b)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申请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破产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其含义是: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指债务人有能力行使其到期债权,却在债权到期后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其含义是:①债务人已经构成履行迟延。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使其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下列债务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①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②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③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债权。④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

6,合同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 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 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 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如下几类: (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 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4)定式合同。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现行法的态度不一,有时规定为成立要件,视为书面形式;有时认为系生效要件。从法理上讲,后者更为可取,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即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的口头合同,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口头合同,法律认可的其他口头合同有效。 3、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基本内容   书面合同不论采取何种格式,其基本内容通常包括约首、约尾和基本条款三个组成部分。   (一)约首部分   约首部分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电话号码等项内容。   (二)基本条款   这是合同的主体,其中包括品名、品质规格、数目或重量、包装、价格、交货条件、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项内容。约定合同,主要是就这些基本条款如何规定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约尾部分   约尾部分一般包括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项内容。   为了进步履约率,在规定合同内容时应考虑周全,力求使合同中的条款明确、具体、严密和相互衔接,且与磋商的内容一致,以利合同的履行。

7,大家好请问什么是占有回复请求权能给我举个例子吗它和返还原

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原物。 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  所谓“侵夺”(法条用“侵占”一词),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占有的动产被盗、被抢,占有的不动产被霸占均属于“侵夺”。因此,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符合《物权法》第3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惟须注意的是,直接占有人可以请求侵占人向自己返还占有物,间接占有人只能请求侵占人向直接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惟应注意,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的,不影响占有被侵占的物权人基于《物权法》第34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是占有回复请求权,而不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才是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发生竟合。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抢走,甲既可以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这两个请求权系属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以下主要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  2.请求权人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  3.要件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  4.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或者受长期时效期间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无权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继续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真题:  〖真题(2007-3-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望采纳,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 可以协商,调解,诉讼(必须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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