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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有哪些一般来说,《合同法》是纠纷处理时主要适用的法律,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纠纷,同时在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其次,物权法在实践中有时也会适用,既然是房屋买卖,而房屋又属于不动产,那关于物权的一些规定理应有所适用,最后,一些法律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也会涉及,比如民法总则的规定,担保法的规定等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也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适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

2,买卖合同的侵权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存在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有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一、买卖合同关系中侵权责任有什么?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的相应规定。违反买卖合同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擅自违反合同约定。二、侵权责任纠纷有多久的诉讼时效? 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侵权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行为人侵害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一)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腰间上,需要更高的门槛。 (三)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四)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都属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纠纷所遵循的是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公民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存在侵权纠纷的情况时,最先想到的解决方案是协商和解,如果协商不通,可以请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

买卖合同的侵权

3,房屋买卖合同欺瞒违约纠纷诉讼时效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你好,一般有效的,不过没有拿到钱$_$,就是合同没有履行,可以要求按约定给钱。

房屋买卖合同欺瞒违约纠纷诉讼时效

4,因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因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九部法律纳入其中。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等九部法律亦同时废止。这次《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大规模的重大立法活动,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本文仅以实务视角,从《侵权责任法》中第34条融入《民法典》“化身”第1191条的变化角度,研究和探讨一下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的有关立法变化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图片来源于网络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同一问题的法律条文内容变化我们不妨先看一下两部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比之后不难发现,就用人单位侵权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4条共计106个字,《民法典》第1191条共计136个字,后者比前者多20个字。改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地方:其一,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需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民法典》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其二,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司法实践角度,对于和用人单位有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而言,上述变化意义重大。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纠纷,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向有行为过错的直接侵权人追偿;另一方面,对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在劳务派遣中,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即根据其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仅仅为“补充责任”。?图片来源于网络从“立法”到“司法”,不同语境下的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从法律条文还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在不同的语境下,“用人单位”的含义有所不同。从劳动法角度,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组织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组织等。尤其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将劳动者派遣至某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为“用人单位”,而接受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其处从事被派遣的劳务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受派遣的劳动者之间为劳务用工关系,二者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在关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其所指的“用人单位”,则为与个人具有职务隶属关系、工作委派关系、组织管理关系的组织单位,既包括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又不限于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因此,这里的“个人”对于第三方来说,其是“用人单位”的成员,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本文所讨论的“用人单位”是从《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角度,探究用人单位相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从案由角度细解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规定,在一级案由“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之下设置的三级案由中,第342条为三级案由“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第343条为三级案由“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p898,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这样定义和解释“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也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验中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在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存在而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5,卖商铺未办理过户怎么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案情介绍:卖商铺未办理过户安某与黄某系同住在一个镇上的亲戚。2013年4月份,安某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将自己名下一套临街商铺卖给黄某,双方约定该房以148万元的价格成交。双方之间因系多年亲戚关系,又同住在一个镇上,便没有签订书面房屋转让合同。谈妥的当日,黄某便将148万元打进了安某的账户,安某也将房屋钥匙包括该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契税缴纳凭证交给了黄某。随后,黄某将该房租赁给石某开蛋糕房,并收取租金。2014年9月,安某与黄某之间因其他琐事发生争执,安某一怒之下要求收回房屋,并且要求黄某返还其向石某收取的租赁,计3万元整。双方数次商谈无果,闹上了法庭。争议焦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在上述案例的处理过程中,在法院内部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房屋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他任何形式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安某与黄某之间尽管存在房屋买卖合同,但因合同形式违法而归于无效,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即安某返还给黄某148万元房款,黄某将房屋及相关证件、票据连同一年多的租金也应一并返还给安某。另有人认为,安某与黄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客观存在,而且所有权已经实际转移,黄某待遇与房屋的占有与出租都是合法的。但是依据《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安某仍是该商铺的实际所有权人,安某请求返还房屋及其租金的要求是合法的,依法应予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就本案性质来说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非物权侵权纠纷。综合本案事实来说,安某与黄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客观存在,合法有效。黄某基于合法占有而与石某之间形成的租赁关系亦应合法有效。对于安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律师说法:怎么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本案中,安某与黄某之间基于亲戚关系,在商铺转让中未予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在少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转让合同应当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合同的履行。有鉴于此,除了书面形式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房屋转让合同,均因形式违法而归于无效。但与此同时,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出发,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又有进一步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安某与黄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安某已实际交付了房屋,黄某也如数给付了房款,应该认定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都接受。安某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黄某可以依法要求安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6,房屋买卖合同不因产权过户登记末办理而无效吗

房屋买卖合同不因产权过户登记末办理而无效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997年4月3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交付全部房款。1997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房款,并将房照交给被告从该房屋搬出,随后被告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1年5月,原告以其得知被告一直未办理法定过户手续后多次督促,但被告一直拖着未办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买卖房屋合同无效。 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原告已将房屋交付使用并已居住四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且已实际交付房照,被告已付给原告房款。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被告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应当予以协助。原告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之请求,因过户登记是已经生效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过户登记手续仅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并不是买卖合同有效的要件,因此,原告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争议房屋归被告所有。 点 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交易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是否有效;应由谁办理过户手续。 在房屋买卖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常常被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这种看法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两种形式:一是依法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这种批准、登记,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即生效。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无须批准或登记就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属第二种情况,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即当事人要凭签订的合同及原产权证件去办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没有影响。不能因为当事人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就认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无效。这是依法判决本案之买卖合同生效的理由和依据。 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哪方负责呢? 一是这个问题涉及到过户更名手续费用应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费用、办理手续。二是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卖方当事人在此环节上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卖方需要提供与原产权相关的各项手续,如原产权是否属于共有,其他共有或受益人对转移产权所出具的手续等。因此,卖方更应该主动配合,对于产权及时变更和转移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规定也说明卖方在产权转移过程中负有积极的主要义务。当然买方不配合也会影响过户手续的办理,此行为可视为一种违反合同附随的协助义务的行为,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7,我要买的房子因户主在外地所以他用传真发了份房屋买卖协议及身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卖方对该房产具有绝对排他的支配处分权利。无论是邮寄还是传真形式签订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你要注意的是做好材料的审核,特别是房屋产权证和其身份证,另外建议你在房东回来后请他再次在合同复印件上做确认,以防万一。房产证不过户只这样签合同(这句话是错的,只能是先签订了合同后期才可以办流程,你新的产证是要等到过户后才有的)
只签协议没办过户房屋买卖有效吗 李某于2001 年 1 月至 4 月多次向陈先生借款计 25000 元,因无力还款,李某将一套房以 3 万元的价格卖给陈先生,双方签订了协议,并且进行了公证。之后,陈先生又给李某 5000 元,但是双方始终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法院在执行李某借贷纠纷一案时,将该房查封。李先生以该套房子已卖给他人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虽然成立,但是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违反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的规定。因此,房屋所有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仍属被执行人李某所有,异议不成立。 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第一类买卖合同。 买房没过户房子归谁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与所有权的转让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手机、电视、家具等生活用品,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产品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无需去办理其他的手续;但如果我们购买如房子等不动产时,则情况就不同,即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合同法》也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并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生效。 李某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成立的。但双方达成协议后,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违反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的规定,因此,该所有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笔者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卖方的资信情况,同时要在签订协议以后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延伸阅读:买二手房没过户怎么办,只签合同没过户房屋产权归谁? 买二手房没过户怎么办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连续审理了两起因购买二手房,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引发的纠纷。当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时,不但让购房人的愿望落空,还可能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09年8月,张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买卖吗,只签合同没过户房屋归谁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买卖吗2002年房产所有人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高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一间,以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开始居住。但是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一年后,李某又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售与张某。张某交付房......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房产相关栏目关于只签协议没办过户房屋买卖有效吗,买房没过户房子归谁 的推荐内容房产相关咨询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3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多房产信息

8,怎样处理无效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一、以下情况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件号码: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一)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三) 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地下室、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见清单(附件二)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 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 乙方在____年___月____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该定金条款的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的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二期: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__________万元。 ;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以上款项,由乙方直接通过转帐或者直接存入等方式支付到甲方提供的本人银行帐号(银行帐号见附件三)。每次收到款项后三日内甲方应当开具收据给乙方。如甲方三日内未开具体要求收据的,则乙方凭其持有的银行开出的转帐凭证或者存入凭证作为付款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1、甲、乙双方定于__________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2、双方定于___________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3、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4、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个月时,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则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其他已经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如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定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第十条甲方承诺并保证:1、其为本合同项下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有完全的权利处分该房屋并完全有权签署本房屋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2、本合同项下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或者影响本次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抵押、共有人反对(如有)等情况。3、甲方保证没有与任何第三人签署转让房屋的合同,并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及时办理有关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4、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甲方及时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拖延。甲方在 (明确的日期或者时间)前没有办妥过户手续的,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有权依法申请办法强制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所有权按的转移时间。 第十二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1 甲方应缴清自交房之日之前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一切与该房屋相关的费用。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2 甲方向乙方提交房屋全套钥匙,双方共同清查确认电、水、煤气等度数。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入户手续。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的更名手续。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的维修基金发票、物业管理费押金等相关收据。6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附属设施的设备发票及保修卡。附属设施见清单(附件二)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份,乙方留执__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_______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附件一:房产证复印件(建议乙方在签署合同前要求对方提供甲方的房产证原件查验,并查看有无抵押登记,并共同到房管部门以甲方的名义查询该房屋有无司法查封)附件二:房屋及附属设施清单主要是载明房屋的现有状况及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的室内物品等)附件三甲方提供的银行帐户(通过银行转帐或者存款到其指定的本人银行帐号方式比支付现金方式要更安全一些)。

9,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一、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型  (一)“阴阳合同”逃税款引发纠纷  在一些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常常会签订价格不同的两份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  “阳合同”,系由双方签订后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份合同,价格一般都很低。在昆明地区一般只要不低于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各区域情况发布的指导价格即可办理登记,并依据此价格交纳各项税费。这种操作方式确实可以为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节省不少税费(尽管法律规定交易税是由卖方承担,但实际操作中一般已由卖方将其转嫁给了买方)。  “阳合同”虽然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其实际上是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价格的方式,欺骗登记部门,目的是少缴税金。这一做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法院一般都判定其无效,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但举证证明“阳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该合同无效的一方(一般系卖方)。为了便于卖方举证,在“阴合同”中对此问题则要做专门的技术性处理了。  所谓“阴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一般都符合市场行情,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购买价格和意图。为了解决“阴阳合同”部分内容(尤其是有关价格的约定)的相互冲突问题,双方应在“阴合同”中特别注明“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并用于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仅用于办理房屋买卖备案和权属登记之用,不能用于确定甲乙权利义务的根据”等字样。通过此方法一般可以规避“阴阳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  有了上述明确的约定,法院一般都会以“阴合同”做为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但是,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建议买卖合同双方应在有税务专长的律师指导下进行合同避税,注意分寸。  (二)只看房屋不看证引发纠纷  房屋权属证书是出售方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买卖合同谈判的基础,因此查看房产证是每个购房者必须做的第一件事。  2008年2月,李某通过某房屋经纪公司购买住宅,经纪公司告知李某“王某在某生活区有一套住宅出售”,中介随即约见王某见面商谈。次日上午,李某与中介一起来到王某居住的房屋,查看了房屋情况,商定价格为38万元,并约定“李某预付部分房价款8万元,当日下午王某将房产证交付王某,王某收到房产证后一次性付清余款30万元”。  三方返回经纪公司后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书》,李某向王某交付房款8万元。当日下午,李某与王某联系房产证事宜,却再也找不到王某。心急如焚的李某与中介四处查问,发现王某“出售”的房屋竟然是租住他人的。在这一起案件中,不管李某还是中介均未查看王某是否持有所售房屋合法有效的房产证。如果任何一方认真审查房产证,李某不可能如此轻易得手。  还有的在买卖中对对方提供的房产证不放心,购房者对房产证的真伪不易辨认,在付款之前时,一定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证、核实房产证真伪以及是否设有抵押或被查封等情况。  (三)“小产权房”交易引发纠纷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其用地的性质,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当然也不能上市交易,其“房产证”往往是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的,有的根本就没有任何机构颁发的房产证,只有当地政府的宅基地批文等文件可以证明拟出售房屋确系出卖人所有。相对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这样的产权性质以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所以被称之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以价格低廉而备受青睐,在房屋买卖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但对房地产市场形成一定冲击,扰乱了正规房地产市场秩序。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在目前的法律政策下,小产权房没有房屋建设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在平时居住中相安无事,一旦发生纠纷被起诉,法院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往往难以找到处理纠纷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在面临房屋拆迁,还可能承担没有拆迁补偿的风险。  当然购买小产权房的利益和风险是并存的,上述可以预见和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房屋买卖双方是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恰当规避和防范。合同务必做到万无一失,因此国家法律是不太愿意保护你在此情况下的权利的,一切得靠你自己的合同约定了,合同就成了你在发生纠纷时唯一的救命稻草了。  目前昆明市场上已存在大量的小产权房,有甚至是比较大规模或成片区式的开发,其建筑质量、物管水平、基础配套已与商品房没有什么差别了。政府对此一直也未予追究,实际上持的是默许的态度。另外,再加之昆明被批准为城乡统筹改革特区,昆明正在试行的城乡一体化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等政策大趋势,综合这些背景我个人认为昆明的小产权房问题迟早将由法律的后台走向前台,由不合法变为合法。因为政策总是在变动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在政策明确变动之前购买小产权房的您最好不要发生纠纷,即使要发生纠纷也应当在纠纷发生之前掌握住对你对有利的武器——合同!  (四)共同共有人未同意引发纠纷  房屋多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也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须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过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多以家庭成员中的一人作为产权人,有的登记了共有权人,有的则根本没有登记共有权人而实际上是有共有权人的,因此,很难通过房产证直接查清房屋所有权人员。  对这类案件,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特别是房价涨跌较大、出卖一方准备在离婚前转移财产以及个别子女处分父母房产的情况下,出卖方常以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反悔,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以至出现子女告父母,丈夫诉妻子,卖房者主动起诉说自己卖房违了法等情况。法庭上,被告不仅对原告的诉称一概认可,还主动替原告说话,极力促成原告胜诉。原被告双方配合默契、唱双簧,目标都在于收回你已购买或许已经入住的房屋。  余某在其丈夫去世后,与其子生活在一起。2005年3月,余某将原有房屋卖与郑某,郑某搬进去居住。2006年底,因城市规划,该区被划归新城区,房价也飞涨。后其子以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其享有继承权,母亲私自处分房屋产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遂起诉余某,请求法院认定买卖房屋协议无效。对购买共同共有房屋,仅在善意取得情形下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因此,为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应尽可能的让家庭成员书面声明、集体签名同意,以减少买房纠纷。  (五)一房多买与双倍返还  王女士看中一套房,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交了20万元首付款。一段时间后,房价上涨,王女士觉得很值,然而就在她满心欢喜地等着收房时,有一天却发现一位姓李的先生搬进她买下的那套房开始装修。更让她惊讶的是,李先生还给她看了他名下的房产证。到有关部门一查,房屋产权确实已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原来,开发商虽与王女士签订了售房合同,但后来见房价上涨,便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前来买房的李先生,并且为李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王女士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现实中遭遇王女士这种情形的也时有发生,这被称为“一房二卖”。  在这种情形下,房子究竟属于谁?由于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王女士虽然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但只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却并没有取得对房子的物权。而李先生虽然订合同在后,却由于已办理产权登记,因而他现在是房子的合法主人。但王女士也不是只能自认吃亏,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她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让先买者也能先得,法律为买方设定了一个保护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王女士在购房之初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未经她同意将房屋卖给他人的就属无效行为了。不过,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并非无限长。物权法同时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从“两便”原则出发,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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