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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2,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法律分析: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1)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内容;(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参考这里http://202.121.80.13:8080/netcourse/kecheng/JJ0206/point1092/ji21.htm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含义: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2) 包括三大要素,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具体如下:1、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3、无行为能力人。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机构和组织;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证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5,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我认为是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此为法律的三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6,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特点是什么

1 .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家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广义上理解,作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狭义上理解,法律行为是指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1)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 2 )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 3 )应是合法行为。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至少有三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

7,用一个案例说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构成包括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是: 一、主休。 二、权利和义务 三、客体 下面以AB结婚后形成夫妻这一法律关系的这个案例说明法律关系的这三个构成要素: 一、主休。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AB结婚后,形成了法律关系,A和B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二、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义务是指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A和B的无妻关系中,各自享有和双方同居、平等处理共有财产等的权利,各自承担互相扶助、抚养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等的义务。 三、客体。客体是指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AB结婚后,作为共有财产的房屋、存款等等,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费了不少的功夫回答,没有赏分,给些赏分最好哦,还有,记得在期满前要选择最佳答案哦。以表示表示鼓励。谢谢、、、

8,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那些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   权利义务概念   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权利义务分类   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   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历史进程中权利和义务曾有过离合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9,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要有人的参加。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情况,可将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主体。由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都具有财产交换的性质,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就交付货物而言,买受人是权利主体,出卖人是义务主体,但就支付价款而言,出卖人是权利主体,买受人成为义务主体。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就相互交付货物和价款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权利  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各国学者有各种解释。美国法学家庞德曾列出历史上关于权利本质的六大学说。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种:  1.意思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  2.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认为权利为法律上的一种力量。  前述三种观点从不同侧面说明了权利的属性:  首先,利益是行使权利想要达到的目的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结果,任何权利都与一定的利益相联系,不存在无任何利益的权利,所以,利益(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其次,任何利益都要同特定的人相联系,而任何利益的取得或者利益的处分,依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遵从利益享有人的个人意志。所以,民事主体的意志(意思)使特定的利益得以与个人发生联系;  第三,法律强制力是当事人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所获得的保障。离开法律的强制力,任何权利都无从产生。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第一,即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  第二,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  第三,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民事义务可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损害赔偿义务),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如合同义务),但任何义务均有其特定的范围,义务主体仅在其义务范围之内承担履行责任。  2.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但不能基于义务人的意思而发生变更、免除或抛弃。  三、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了民事主体活动的目的性。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无法体现、无法落实。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一)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即民法上的物一般应当具有财产的性质。  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重要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都是以物即财产为客体(如买卖、租赁、借贷等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物)。在民法上,客体也可称“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可称之为“标的物”。  (二)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物通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往往是提供劳务行为的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利益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权利也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质权的客体就包含特定的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所确认的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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