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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中介属于行纪还是居间

可以行纪(比如地产公司委托具有行纪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代理销售),也可以居间(未签署委托代理)
居间
居间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房屋中介属于行纪还是居间

2,如若说房屋中介是行纪那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
居间合同通俗点说就是作为中间人和买卖双方签订的关于代理事宜的合同,说明中间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同买卖双方均签的合同,是一份三方协议书,能保障中间人的利益不受侵犯.明确中间人的权利,责任.

如若说房屋中介是行纪那什么是居间合同

3,婚介所属不属于居间

不属于 居间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报告居间,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定约机会,第二种是媒介居间,居间人与双方委托人之间或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牵线、搭桥,为其缔约居中斡旋。 居间是介绍合同订立的机会,但是婚姻的缔结不属于合同范围。介绍对象的两个人之间并不订立合同,所以不属于居间。

婚介所属不属于居间

4,中介房地产经纪人居间方

中介不=房产经济人现在的中介的人一般都没不具备房产经济人执业资格!房地产中介确实是居间中介!中介是居间方!
千万不要相信什么房地产中介,他们就是一帮骗子,不折不扣的骗子,骗了你,你可能还会说谢谢。俨然是现实中的“赵本山”。
中介是居间方,不一定每个人都是房产经纪人,但最后帮你操办的人肯定有这资格。
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从业人员. 其概念并不只中间人那么简单.工作范围还是很大的.而且涉及面很大。如法律,经济,经纪,评估,建筑,装修,等等!

5,法律中介还是居间关系吗

注意,中介和居间合同其实性质类似,就是报告买卖信息促成合同,中介公司和双方都会签订中介合同,而合同的内容约定的是信息服务,对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本身不涉及。比方说房屋中介公司,其向卖主和买房及时报告双方情况,并且促成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一旦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则中介公司的任务完成,则可依法收取报酬。至于房屋买卖双方事后又毁约或者违约等情况,与中介公司无涉。一般来说,房屋卖方毁约的情况较为常见,如中介合同中无特殊约定,则法院不会支持买房提出返回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你是要问这个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吧? 居间合同是一个中介性质的合同 ,是中介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中介服务赚取中介费用的合同。产权人有几个啊?如果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稳妥起见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最好。 因为如果代签,而被代签的一方如果不知情并且反对处置这个产权,就会产生麻烦,因为所有权属于物权,合同属于债权;从法理上来看,物权通常是优先于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被代签的一方明知这件事并且默认,这个合同还是有效的。 我分析现在是卖方反悔了吧?不知道我假设的情况与你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建议你把事情经过整理清楚,找个律师看下具体分析一下。

6,什么是中介

一、 什么是中介、中介活动和中介组织? 所谓中介,从词面上来看,就是指“在中间起媒介作用”。而主要履行中介活动的组织就是中介组织。因此,要明确什么是中介组织首先应理解什么是中介活动。从一般意义上讲,中介活动系指中介人(自然人或法人)居间帮助甲、乙双方达成某项协议/契约/合同的活动,在中介过程中,牵涉到中介人与委托方(甲、乙方或双方)签约、发布和传递信息、寻找委托方合作者、协调甲、乙方签约、帮助完成签约和追索并获得报酬等活动。中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居间”, 中介人的任务是为委托方找到合作者,扮演了传递信息和临时协调人的角色,而不是甲、乙任何一方渴望之实质性合作伙伴角色或买者和卖者角色。中介人也可称“中间人”(middle man)或经纪人(broker),这一职业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古已有之,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发育壮大。由中间人或经纪人组成的主要(因为任何组织都可能不只履行某一单一活动)履行中介活动的组织则可称为中介组织,或称为中介机构。二、什么不属于中介、中介活动和中介组织? 区别一个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是不是属于中介、中介活动、中介组织的关键在于,他或它是否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居间要素。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就不属于中介、中介活动和中介组织,只有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自己的居间服务活动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某种服务的才属于中介、中介活动和中介组织。以此来衡量,很显然,有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养免合作社、蔬菜产销协会等,不属于中介组织;而农村土地流转中心,从事中介活动的农民经纪人,因为他们具有居间性,所以属于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既直接从事生活经营与兼带从事中介活动,有时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例如,一些专业技术协会,既从事技术培训,又为会员代理采购种子、种苗,或从事技术中介活动。因此,这类组织兼有中介的性质,但是一般不宜将他们直接归为中介组织,因为他们并不以中介为主。还有一个特例就是农民经纪人。从理论上讲,经纪人就是中介,但是实际上我们现在所说的“农民经纪人”大多是农产品运销户,是直接从事农产品流通的,直接从事农产品购销活动的,他们从事的并非中介活动,不具备居间要素,因此他们并不属于真正的经纪人。三、结论 综上所述,有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中介组织,有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兼带从事中介活动,而有些专业合作组织则完全不属于中介组织

7,中介居间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居间人负有下列义务: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要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间服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追究房产中介的几种情况:一、隐瞒房屋弊端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二、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三、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四、审查不到位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六、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两种情况房产中介可以免责: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除了提供房屋真实信息,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还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总价1%的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4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不仅不能索要报酬而且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而且委托人也不能要求赔偿。
《合同法》对房屋中介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大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违约责任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1、 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2、 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3、 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4、 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5、 保密的义务。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扩展资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促成交易,虽然居间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买卖双方报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买卖双方对房屋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如果买卖双方对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对房屋的有关信息认真核实,即便居间人不报告也不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损。因此,居间人核实并报告房屋相关信息的行为,虽然是居间人促成交易过程的组成部分,却并不是法律赋予居间人的强制义务。根据《合同法》:1、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2、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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