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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构成三要素

有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
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应该是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吧?包括主、客体和内容。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构成三要素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请举相关规则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分类有三要素和二要素之分三要素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部分。如年满18周岁、签订合同的双方二要素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模式该不该这样做、应不应该这样做得部分法律后果: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后果或者法律反应的部分这已经非常好理解了,不必再举例说明吧!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请举相关规则

3,刑法上如何具体的用三要素和四 要件判断犯罪最好具体案例

反正睡不着觉:用三段论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做个简单的案例分析(三段论和四要件是基本中的基础知识,搂主既然知道,此处不做赘述。)甲乙不和,甲杀死乙。我假定甲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做分析如下:一,用三段轮分析如下:第一段: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段:甲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查明甲没有法定的阻却事由,也就是没有排除犯罪的法定事由,故具有违法性;第三段:甲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证甲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责,也就是具有有责性,综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二:我们再用传统的四要件说分析如下:首先.主体是某一具体犯罪所要求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条件:本案中甲作为犯罪主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次,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认识或追求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具体本案甲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再次.客体是犯罪所侵犯或者指向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甲故意非法剥夺了乙的生命权;最后.客观方面是犯罪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可以由外界判断的,通常指的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很明显甲实施了刺死乙的行为,并造直接成了乙的死亡结果, 所以,符合完整的该罪构成的四要件,因而,构成该罪,
三要素时间、空间、过程,四要件犯罪主观、客观、犯罪主体、客体

刑法上如何具体的用三要素和四 要件判断犯罪最好具体案例

4,如何具体运用三要素和四要件分析具体的刑法案例犯罪

四要件是我国从前苏联刑法理论中介鉴过来的,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中仍占具主流,它认为考量一个行为是符构成犯罪,应包括四个条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且在考量时这四个方面是平行的,而且没有先后之分的,这就将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很难在逻辑上被包括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例如:一个人是否犯有故意杀人罪,用四要件来判断,就是看主体(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有杀人的行为)客体(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即在考量时这上个方面在一个层面,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否承担责任及大小,在考量是否有正当防卫等排除情节,以及法定从重从轻等情节,总之,用四要件归罪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 所谓三要素即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三阶层)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情,其中,该当性中,包含了主体(纯自然意义上的主体,而暂不考量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内容,违法性中包括了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有责性包括了原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具体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犯罪,三阶层不是处于同一平面考量的,而是采用递进排除方法的,同上述一个故意杀人,要先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评价这个杀人行为,即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即一个纯自然意义上的人用作为或不作为方法将人杀死,(这里不考虑这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考虑有无故意)当行为符合上述杀人规定的情况下,该行为就具有了该当性,具有该当性后,在看是否具有违法性,即行为是否可以排除违法,比如是否是正当防卫等(在这里,正当防卫等排除事由是犯罪构成要件事素,四要件则不是),当排除后,再考理有责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承担责任,即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有故意等,得出肯定结论后,该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总之,四要件归罪是平行的,同时用四要件考量一个行为,而三阶层是递进的,一个要件一个要件的排除,就类似扒皮一样,一层一层的考理,其中一层不符合,那就不用往下评价了,该行为即不构成犯罪,当层层下来,都符合,该行为即构成罪。

5,法律案例解析

1. 孙某构成诈骗罪。主观上具有非法故意。孙某用315元每吨的价钱跟李某买,卖每吨300元,已经是亏本买卖。客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3150元,也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2.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 事 诉 状原告王兰,女,19**年*月*日生,汉族,***县人,住******被告李宾,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人,住******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权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事由: 2002年9月18号, 被告李宾无证驾驶摩托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李宾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伤情已构成五级伤残,原告经治疗,花费医疗费****元,并造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经交警部门调解,原、被告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此致****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四年三月月十五日附:1、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伤残等级鉴定书等证据*份;
刑法270条,侵占罪。案例相关行为源自一份购销合同。按照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犯罪对象满足三种条件之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合同款为李某根据合同应得。即使李某同意将每吨15元作为中介费支付给孙某,孙某依然代李某保管余下的3000元水泥款。在此假设李某同意追认孙某代收款项之行为。客体构成要件是两个:1. 占为己有。孙某自电话后关闭手机三个月导致李某无法找到,并将款项挥霍,已经事实上构成了占为己有,自行支配。2. 拒绝返还。此处案例事实未说明孙某是否明确拒绝返还。如果孙某以无钱为理由拒绝返还,则直接构成该要件。如果孙某提出愿意返还并支付3000元给李某,那么按照物权法对于金钱的相关规定,不能说李某拒绝返还。但是同时应当注意到,法院也可根据孙某的藏匿行为认定李某通过藏匿的形式拒绝返还。然而必须注意到侵占罪是一项自诉罪,根据刑诉法172条之规定,不管案件审理到什么阶段,只要李某孙某达成协议,或者孙某主动向李某偿还3000元,则法院应当予以撤案处理。然后,主体对象不满足:170条规定数额需要“较大”。按照高法司法解释的5000元以上标准,3000元侵占款未达到犯罪标准。所以侵占罪应当不成立。刑法266条 诈骗罪定此罪的重点在于孙某是否通过欺诈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需要注意的是,在诈骗案中,受害人不是李某而是黄某。因为作为合同方,李某却未收到相关款项,李某依然有权向黄某收取相关款项。欺诈行为方面,虽然事实未明确,但是我们可以推论,孙某一定向黄某表达过他有权代李某收款。通过第二天孙某向黄某索要款项,我们可以推论孙某从未授权李某代收3000元。错误认识以及处分方面,黄某确实因为孙某的表达而做出将款项交予孙某的行为,该行为可以推论黄某错误的认为孙某有权带李某收款。犯罪客体方面,根据最高法解释,诈骗罪起刑标准为3000元,本案所涉金额已经达到标准。因此,李某可因犯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也应注意到,根据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两高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如果李某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要是司考题你就悲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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