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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签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是否可以推翻合同一方已履行了合同造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率,不能单方面推翻。要想变更合同,需双方重新签订。一方已履行了合同照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已签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是否可以推翻合同一方已履行了合同造

2,新人求助如果客户已经签字的协议发现中文有误如何处理

在客人同意的情况下修改,并加盖公章。如果文字没有影响合同执行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更改。
可以在合同上修改的 但是必须在修改的地方双方都加盖公章

新人求助如果客户已经签字的协议发现中文有误如何处理

3,合同签订错了怎么办

如果违反银行硬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你是错签的也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变更一下。
你去劳动仲裁告吧。劳动法规定扣钱不能超过20%。加班必须要有加班工资或调休。合同也必须给你一份

合同签订错了怎么办

4,已签字的合同发现有笔误该怎么办

签一份补充协议,更正即可
协商更正
合同签订就有法定效力,对方同意修改的话就行,不同意就。。。。你懂得。  但是如果双方有明显重大的差异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5,如果出现跟公司签订的协议与事实不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签字

签订协议与事实不符,你看是事实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事实与合同不符可以立即上诉。
你好!如果是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事实不符,你可以在劳务局上面去打报告就会帮你解决。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劳动仲裁部门上访,找法律援助都可以。
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6,签订了合同后发现有错误的条款怎么办

如果合同条款并非双方的合意,可以协商要求变更;一方也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述,如果在合同内容中出现错误,应该积极跟合同另一方沟通协调,重新达成合意内容,对错误的地方进行补正,签字盖章确认。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建议尽快诉讼解决,这样可以规避将来给自己一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只要是真实的,这样约定并无不妥之处。如果合同条款并非双方的合意,可以协商要求变更;一方也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这是故意欺诈或者有重大误解,你可以解除合同,如不同意就去起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7,今天去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 写错了回家啊以后才发现我已经签字了

1.失业保险应该没有问题。乍一看,我还以为你写成2011.12.31,如果是,你就=明年才去领失业救济吧。2.但是要确认一个问题,你是辞职的还是被解雇的,如果是辞职的,无论你写的是什么时间,你都无法领取失业救济,因为失业救济只救济那些被辞退的,即被迫没有工作的人,主动辞职是不能享受失业待遇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00年10月10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01026 实施日期:20010101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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