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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法问题

如你所述,再次损坏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你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民法问题

2,法律上关于民法的问题

1.没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没有其他的事情能使之受到影响。2.A。只有这个行为才能明确表示你的抛弃意图且不对他人构成损害。3、必须。
1、法律当中一种法律事实往往会牵扯到若干的部门法律,这很正常 2、处理法律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的 3、他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不矛盾

法律上关于民法的问题

3,民法典是调整 主体之间 关系的法律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法律。
从法律角度而言 只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像刑法 一方是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 一方是公民 显然二方是不平等的 行政法也是 一方是行政机关 一方是公民 也不是平等的啊 法律上只有这三种 所以当然只有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了

民法典是调整 主体之间 关系的法律

4,关于民法问题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法律形式,债是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法律形式在理论上的高度抽象。 债的三要素 债的主体,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称为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客体,是指债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无体财产、人身利益。 债的内容,就是债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称之为债权和债务。 债的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实际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理论在债中的具体体现。

5,关于民法的问题

D.戊 理由 乙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且得到法院批准,其和甲婚姻因为宣告死亡而结束,乙不在是甲合法配偶,不享有法院宣告甲死亡后产生的财产 这200万是1998年后产生,超过1996年 同样适用于丙 丁与甲没有领证,属于非法同居,丁没有权利继承 只有 D.戊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因为丙和乙已经是在甲宣告死亡后继承甲财产。按照法律之规定,视为甲某死亡,宣告后的财产,若甲没有回宣告地回复身份,则不想有继承补充:你可以再网上搜索,以前有过一起类似的法院判决案例,因为宣告死亡而使得夫妻,父子间关系消亡,继承的遗产部分,被宣告人主张被法院驳回,当时月长石记得里面就有这一条。除非被宣告人去宣告法院撤销宣告,回复身份才可以。案例里被宣告人没有回复身份。

6,民法法律问题

1留置权是所有权吗?不是,书上说属于乙说的是所有权。质权人有权留置孳息是用来优先抵扣费用的,所有权是没有改变的。 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解除,双方各自自认自己的损失,没有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不属于抵押权人,也不属也质权人,为什么他能够优先于其他抵押优先受偿呢?因为这是合同法直接规定的一个优先权。 4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未交付质物,合同还未成立。质押合同本来就是个辅助性的合同,质押合同时不会导致质权人损失的,只有主合同的是否履行会导致损失,质押合同相当于一个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不成立能够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1、五个小猪仔应属于乙。因为大猪是乙的,小猪仔可视为孳息。正是因为丙只有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丙对孳息是无权取得所有权的。 2、前两种都属于违约,而第三种不可抗力不属于违约。而合同法规定的一般都是违约情况下才有法定的解除权,所以不包括在其中。 3、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权,实践中有二种观点,主要是留置权,抵押权。因为:一方面留置权本身都是法定的,不存在约定的留置权;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而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所以不是留置权。 同一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应按位序受偿,而客观上承包人在成就其优先受偿权时,该建设工程之上已被设定抵押权,即议定抵押权。所以也不应为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释(2002)16号文为此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3、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我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是优先权。 4这种说法好象没有什么错,我没看出来。
当然属于乙,乙与丙的质押行为无效!因为在质押时乙还没有取得所有权!

7,关于民法的几个问题

1、1)当一道题是简答题时,概念就可以不答出来。但是,论述题和材料辨析题必须回答。 2)用自己的语言答,也要注意逻辑顺序问题。就是你觉得回答要几点,然后现在每点开头就简明扼要地罗列主要观点,然后在后面适当阐述。注意,不要过于啰嗦,适当延伸即可。 3)先要记住框架,然后总结出主要的知识点,自己来完形填空一样。但是,前提是,每个知识点都要预先记忆,此外,还要掌握各个要点间的联系; 2 1 ) 题目中的关键字,即“题眼”。然后结合书本上的知识予以阐述,如果是简答题,当然只需答出要点即可。若是论述题则要先答出题中所含的概念,然后在答出要点,并在要点后适当阐述,如上述。 2)不是必然的,主要侧重于你对题目的理解,然后结合理论知识的阐述,这才是出题者的本意。 3)不是,当然,熟悉书上的要点是答题的前提。若要形成分论点,就必须把书上的知识化为自己的知识,然后理出头绪,反之,书上有的划分,当然也是很好的。 4)先对题目中蕴含的法律概念加以解释,把设涉及的法律现象结合书本加以论述。结合法条必不可少,最后使当地阐述自己对这个法律观点的认识即可。除此之外,还可以阐述其他相关的认识、 3 1)材料题,除了先要答出概念外,还要结合材料对问题先做出判断,然后用书本上的观点加以说明,如果有相关法条,最好再答出法条。 2)现在的案例分析所呈现的趋势是,多为几个小问,你读了材料后,大致对其有了了解,只是答题点可能不太明确。你可以先通读几个小的问题,其中每个问题相同的地方就是题点,只是需要结合每题的侧重点,比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情况,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等。得分点就是每题的侧重点,还有相关法条不可少。 主观题中法条是得分点,但不是必须答出明法通则第多少条多少款,你只要说出明法上有此规定,有自己或书本上的话即可。 好了,这就是我的考试及技巧了,希望对你有用。
1概念最好答上,或者说与你的答案可以构成逻辑关系的概念一定要答上2自己的语言要用书面语,法律用语,准确有逻辑3看要点时候,首先要想一下每个要点的作用,实在不行自己编个案例,假装自己是当事人,想一想自己要怎样犯事才能符合相应的要点。这种逆向思维比较好记1 概念——主要学术理论见解——自己的理解与分析——实际情况2 不是绝对,要是可能的话先分析一下题目是否是理论性题目,在组织语言回答3不一定,可以加入自己的理解和分析,但是要准确,有道理4 这种题是分析题,你把题干分解然后一一入手分析就可以了,要有自己的结论1把案情用法律语言表述出来,分析案中的焦点或矛盾点,引用法条或法理进行解释或者得出结论2 争议的焦点必有法条或者法理,这个重点阐述,其他的做铺垫引用法条,准确的话得分率较高似乎~~呵呵 因为挑不出毛病啊~~哦~重点法条应该一定要引得
第一题这一题的焦点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如情况属实,因为王某在李某搭车过程中昏睡过去,不知外头有人,他的本意不是吓唬李某,不构成刑事责任,应属意外事件。故此王某为意外事件的主要责任人,需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因事先在运有棺材的情况下李某未能告知后车厢有人,且由他所驾驶的机动车上摔出,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二题应按遗失物处理。b属于无因管理,a可以要回去,但是要补偿b因医疗而花费的损失。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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