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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肯定没有法律效率了如果有法律效率,那还要真合同干嘛呢?
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自制合同有法律效力

假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2,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有法律效力吗

协议有效应的, 只要有章。
当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那可能有效力。
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依条件有效。与事实不符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暇疵,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一个撤销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申请撤销该合同。
有协议的话应该按协议来,如果协议违背意思自治原则,那么就按事实来!

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有法律效力吗

3,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合同起法律昨作用吗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约定不明确,可以参考《合同法》的以下规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需要吧

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合同起法律昨作用吗

4,提供假信息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使用虚假身份证或者虚假劳动者谎报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提供假信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在判定劳动者的行为构成欺诈时应当遵循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办?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对于无效劳动合同,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重新订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修改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3、赔偿相应的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虚假身份证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判定劳动合同无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劳动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的故意。即劳动者在应聘时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用人单位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包括不履行告知的不作为方式和制造假象的作为方式。在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对其自身情况的陈述,如应聘简历、求职信等材料中所提及的个人情况比较含糊,或者对工作岗位、工作经历等情况囿于个人文化程度、知识水平的局限存在认识错误,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劳动者存在欺诈的故意。二是用人单位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均会提出相关的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责任提供材料证明其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负有审查义务。若用人单位自身不审查或者不全面审查劳动者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使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而劳动者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三是劳动者提供的虚假信息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必然的联系。这在劳动合同订立中也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需了解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应当是与劳动合同的签订相关,如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在履历中填写入职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的收入情况,部分劳动者在填写该项内容时,有意将薪资水平提高。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会以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事实上,劳动者在新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经验等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入职前的收入情况并不必然决定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此类虚假陈述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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