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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定金怎么赔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不超过2年。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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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跪求高手解

合同法要交作业,看到这个题目了,所以就顺便做了。呵呵。不一定正确,个人看法而已。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的担保形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其中,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担保自己履合同而实现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 定金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根据案例材料,我们知道,双方当事人是在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关于定金的条款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无效。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另外,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部分不履行的,与不履行部分相适应适用定金罚则。”由此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那么被告可以主张适定金罚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50万*30%=15万。超过20%的部分无效,那么,他们的违约金就是50万*20%=10万。根据定金罚则,接收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原告就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三、 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呢?首先,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而且符合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所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案例中,被告如约支付了10万定金,所以定金合同生效。四、 个人觉得法院的判决不正确。首先,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被告在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支付20万违约金。再次,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被告都应当承担20万元的损失赔偿。五、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依法或者双方依约消灭合同效力的额行为,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的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的情形。“1999年12月20日,原告正准备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商违约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本案属于94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方依约或者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没有异议的,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原告虽然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但是它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在法院审理期间,合同是没有解除的。而且,合同解除权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行驶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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