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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对当今社会的作用

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合同法是最具代表性的私法制度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之契约规则的主体部分,它在社会经济尤其商事交易中发挥着重要而基础的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对当今社会的作用

2,如何理解身份法向契约法的演进

“从身份到契约”,意味着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的转变。也许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自然经济称之为“身份经济”。自然经济以家庭为主要生产生活单位,生产生活中的决策权和指挥权都归由家长行使,家庭的血缘亲情纽带维系着家长的权威,维系着家长制。此外,自然经济主要是一种小农经济。人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土地上劳作、生息,生产经验和生产工具代代相传,而维系这种传承的也是血缘联系。于是乎我们看到,在这种情形下的人们需要生活,必须依附于他们身后的家族。他们不能说是自由的,至少在意志上是不完全自由的。而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契约自由”,也就是需要商品交易的各方能自由支配其意志,决定是否交易,与谁交易,交易多少。只有人是自由的,人生产出的东西才会是自由的,这些东西也才能用作交换,变为商品。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身份社会”和“自然经济”共生共息了上前年,我们一时也很难说清它们究竟谁决定了谁,但我们清楚的是,我们需要美好富裕的生活,我们需要前进,我们需要构建“契约社会”以及完善的市场经济。从身份到契约,意味着从团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早期社会,个人是极其渺小的,根本无力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个人只有联合成团体才能生存下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团体高于个人,团体的“大家长”代替团体成员享有权利,他是整个团体的代表,个体成员很难发挥其个人意志。“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义务。”在这种社会中,我们似乎只能看到“团体”,看到“大家长”而很难看到个人的影子。“大家长”似乎才是法律的主体,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及生产力的发展,个人独立生产、生活成为可能和必要。个体独立意识的觉醒,使个人本位应运而生,以之相适应的,充分表现和实现个人本位要求的契约也应运而生了。从身份到契约,也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进步过程。身份社会实际上是一个“人治社会”。这一方面是由于在这种早期落后的社会中,法本身就不发达,无法可依。另一方面,身份制度的存在使得个人必须服从与“大家长”,服从于“有身份地位的人”。有身份的人享有特权,无身份的人就没有权利。有身份的人为无身份的人设定了种种“礼教”规则,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等。无身份的人根本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没有反抗的权利。因此在这种环境之下,“民主”、“法治”只能是痴人说梦般的幻想。

如何理解身份法向契约法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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