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出口商业邮件,应按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Mail 出境-1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个人限额和免税额的通知》(署发〔1994〕774号)同时废止。提醒:请注意,邮寄的物品应限于合理的个人使用,不能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出入境的物品。

5、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 出境行李 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优待回国探亲的华侨,照顾他们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关对一年内首次回国探亲的华侨(包括随行外籍配偶)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照本规定所附《华侨回国探亲携带免税物品限量清单》(以下简称《限量清单》)规定的品种和数量给予免税待遇。随行的16岁以下儿童免关税放行“限带清单”第1 物品项和可选第5 物品项。归国探亲的华侨一年内第二次入境,只对“限带清单”物品的1至3项免税放行。

第四条华侨回国探亲携带的行李出境-1/除限制出口物品外,允许带出自用且数量合理。第五条回国探亲的华侨出境不得携带物品其进出口被禁止。第六条回国定居的华侨携带的行李物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在自用合理数量内,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自用汽车,每户限购一辆,免税放行。第七条外籍华人来中国探亲,出境中国公民来中国探亲和居住在中国的外籍人士出境行李箱物品参照本规定办理。

6、出入境什么 物品需要报关?

什么样的物品,大事?(一)携带第二、三、四类旅客入境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物品(不含免税限额内的烟酒)需要海关征税的;(2)非居民旅客和持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需携带自用物品超出范围的照相机、便携式录音机、小型照相机、便携式摄录机、便携式文字处理机出行;(三)携带人民币现金6000元以上,或者黄金、白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的;(四)非居民旅客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金;(五)居民旅客携带等值1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6)携带货物、样品和物品超过旅客个人行李物品;(七)携带我国检疫规定控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需要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

7、个人邮寄自用 物品进 出境的限额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物品个人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每次以人民币800元为限;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物品,每次限额人民币1000元。出境 物品中的个人邮件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如果包裹内只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虽超过规定限额,经海关查验确为自用,则可按照个人物品的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8、海关规定禁止进 出境的 物品有哪些?海关规定禁止进 出境的 物品有哪些?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对禁止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出境-1/表和限制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出境-1/表进行了调整,并由海关总署下令,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入出境-1/表1、禁止进入物品1、各类武器、仿真武器、弹药、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和伪造的证券;3.印刷品、影片、照片、唱片、电影、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有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物品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对人畜健康有害的、来自疫区的、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9、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 出境行李 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满足国家派遣出国工作、学习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海关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入境出境境外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对长期或临时出国人员入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附件《出国人员免税表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中规定的品种和数量)中给予免税待遇;超出部分仍在自用范围内的,征税放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长期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工作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工作学习1年以下的人员。第四条长期出国人员,由海关签发《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入境时携带《限量清单》第4、5项所列物品,在海关验放登记证上自行填写(含免检)。《登记证》的发放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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