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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女是否有继承权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虽然结婚时间较短,也没有共同生活,但只要婚后,继父曾履行过扶养义务,就应当认为有扶养关系,具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扶养关系,则不能继承。
女方的孩子没有继承权。
没有继承权,不存在分配率了。

继女是否有继承权

2,继女的继成权

一、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有继承权。有无抚养关系是本案讨论的前提。二、继承权是继承权人对死亡者亲属遗产的继承权利。你说的继女先于继父死亡,那继女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三、继女死亡时,她的配偶、子女、亲生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有继承权。四、继父死亡时,他的父母、配偶、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有继承权。(继子女先死亡的,其子女代替她享有代位继承权)。其他问题具体考虑。

继女的继成权

3,继女是什么意思

重婚后一方的女儿是另一方的继女
我和第二任老公各带一女儿结婚了3年,婚后因她女儿不好相处,强烈地排斥我,导致我向他提出离婚。都离婚二年了,他一直放不下我,也没再找新人,和我一直保持着联系,平时她女儿上私立学校不在家,我每周就在他家住一晚。放假了她女儿回家了,不方便了他每周就来我家聚一天。前几天我突然做了个梦,梦到我自己躺在他的床上,她女儿出现在床边,向我说:你在这啊,我就故意理直气装地说我和你爸一直都在联系着。她便冷冷地说:只要你不当面说我难听的话就算了。说完离开了。意思是我只要和她过得去她已默认了。请问懂梦的朋友帮我解释一下,是反梦还是正梦?是我和他真的能合还是不可能合了。

4,继女和养女有区别吗

养女一般是在孩子小的时候从别人家报过来自己扶养的,大多数的原因是夫妻双方不能生育的情况,他们会对养女视同己出。继女关系的形成,一般都是父母再婚而造成的,因为再婚父母都有自己的孩子,所以,跟继女关系相处的怎样就不好说了。
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而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成立。养女和养父母可能根本无任何关系,例如中国的孩子被外国人收养。继女和生父母(也可能是其他关系)的一方由于父母的再婚,而与第三人组成新家庭,该子女为继子女,例如女孩随母亲的再婚而有了父亲,是继父与继女的关系。由于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养女是有的。而继女需要实际存在抚养关系。希望以上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5,继女是什么意思

妻或夫在前次婚姻关系中所生之女;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之女。父母双方离异然后再组家庭,自己就是新的爸爸妈妈继子、继女,父母离异时,如果没有很好地处理这些可能发生在孩子身上的情绪状态,就很可能对之后的成长和生活带来长远的负面影响。父母亲的离异,给孩子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却一会会存在。包括了人际交往中的不安全感,不佳的矛盾处理方式,不良的亲子关系,坎坷的爱情婚姻经历等。扩展资料:重组家庭对于孩子的影响,在于父母对于孩子的态度。如果父母双方离婚之后 都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而忽略了对于孩子的照顾,那么势必会对孩子影响很大,比如没有照顾到孩子的情绪,没有及时给予孩子关心,而只是沉浸在自己的新家庭里面,那么孩子肯定会受到重大影响,可能产生不好情绪。真正爱自己孩子的父母,是会考虑孩子的感受和将来,就算离婚之后,也会考虑这些所有的事情,父母可能是因为各种原因离婚,但是孩子是无辜的,他们并没有做错什么,并不能因为父母的事情而影响自己的将来,也不需要去承担父母的过错,所以父母是必须要考虑孩子的未来,从而对孩子的态度改变。
就是 父母离婚了 如果说 女儿判给了 母亲抚养母亲又嫁了一个男的女儿就是这个男的的继女男的是女的继父
妻或夫在前次婚姻关系中所生之女;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之女。父母双方离异然后再组家庭,自己就是新的爸爸妈妈继子、继女,父母离异时,如果没有很好地处理这些可能发生在孩子身上的情绪状态,就很可能对之后的成长和生活带来长远的负面影响。父母亲的离异,给孩子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却一会会存在。包括了人际交往中的不安全感,不佳的矛盾处理方式,不良的亲子关系,坎坷的爱情婚姻经历等。扩展资料:离异和离异重组家庭存在以下二个缺点:1、父母关系不和。父母双方经常打架、互相谩骂、不尊重对方。这样的家庭环境不但使这些学生产生严重的紧张情绪,而且破坏他们内心对他人、对世界的美好感受,成天神思恍惚,情绪低落,无法安心学习。2、离异和离异重组家庭的父母对子女要求容易走向两个极端:要么过分严厉;要么放任不管。父母对孩子过分严厉,经常打骂孩子,易使孩子产生胆怯、自卑及强烈的逆反心理,而放任不管的孩子就会被社会上不入流的习气所影响,自暴自弃,心理总有一种“没人管”的心态。长此以往,父母对孩子失去信心,孩子会痛恨学习、痛恨父母,同时也会对自己失去信心而自暴自弃。
就是不是亲生的,通过各种方法抱养来的
与继母的"继"一个意思

6,继女的继承权

继女有财产继承权。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女儿与继母应该形成了抚养教育型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案例中女孩属于第一种情况。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为该女孩的生活部分是由其继母的支助(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如果这女孩没有赡养的行为,她不好去继承继母的财产。
错误。甲的后一任妻子与甲的女儿未形成法律上的任何关系。首先,女儿与妻子未形成收养关系(收养关系需在有关部门登记);第二,未形成抚养关系,妻子对此女的行为时出于道义和人情而做出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三,甲女对甲妻未做出赡养行为,不具备赡养关系。综上,甲女不具备继承甲妻财产的权利。
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有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继承部分遗产,这里不论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即使无血缘或是无收养也可以继承,此外即使被继承人有遗嘱而且遗嘱没有对此未成年人分配任何遗产,在遗产分割时也应拿出部分给予此未成年人再进行遗产分割。对未成年人没有赡养这一说法,所以关键问题是她真有被抚养吗,还是仅仅是道义和人情。
抚养权判给你母亲,并由你母亲尽了主要抚养责任。现在你主张和继母间形成抚养关系,需要证据支持和*判定。
不是的,必须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领养手续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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