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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参见具体条例:http://wenku.baidu.com/link?url=fAlQs5SLAWMncxgmoNHaHpR5hXScM3GRLjBaesDB1LVOkWNhTWgwuF534dISDRxZ62QlxB0YFAFG_OfWvLuZeBJ3zoDlW5v_zgho9-zRYSC

2,中国法制出版社查书中国商务商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没有《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只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6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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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多少日内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依据法律规定是要被罚款的。
连锁经营加盟商在加盟连锁企业之前,一定要清楚特许经营合同应该注意具备哪些方面的内容,这里就介绍一下:第一、要清楚专门用语的定义。第二、其中要包含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和地域。第三、合同中要有明确规定的特许者的基本权利。第四、应该规定特许者的基本义务。第五、对培训和指导,应该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合同可以体现一个连锁企业的实力,也能体现出一个连锁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所以,必须要认真对待,好的加盟 品牌我推荐背篓人家给你,全国连锁加盟,感觉挺不错的。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多少日内

4,什么是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点:1、首先是个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2、其次是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3、再者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4、最后是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希望能够帮到你
特许经营是指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允许他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业务的行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在我国,特许经营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5,特许经营可以不备案吗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首先,只有企业才可特许经营;其次该企业必须有专利、商标等。法律服务一般由个人或律所提供,个人不是企业,不能特许经营,律所有专利等的话可以特许经营,但其自身的法律服务只能自己提供,不能特许他人,因为他的法律服务不是其专利和商标。他人想从事法律服务,必须自己去司法局申请。司法局是司法行业准入的主管机关,只有他允许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律所等企业就可以特许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不在特许范围,只有商标、专利
一、什么叫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同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二、为什么要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以,企业未将特许经营合同及时备案的可能会遭受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另外,特许经营合同未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会降低企业的公信力,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最终影响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及时备案非常重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特许人不备案的行政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一帜连锁为您解答的希望能帮到您

6,特许经营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的规定。
近年来,“特许经营”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发展,现在已涉及零售、餐饮、服装服饰等众多行业和领域。然而,我国“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是一种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包括特许者提供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诀窍、训练和技术支持,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相对控制权等,而且还由商务部专门为此制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规制,这些都与以往传统的经营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正由于此,最高人民*在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涉及特许经营这一新型的商事行为的案件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作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这一案由的三级案由。这一新案由的出台,虽然把“特许经营”行为与其他传统经营行为区分开来,但是如何从纷繁复杂的经营行为中识别出哪些属于“特许经营行为”却成为各级*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对该合同特征的分析和对其他极易混淆的商业合同比较分析中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2]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3]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因此,如果一份经营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项基本要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为“特许经营合同”。 二、特许经营与其他类似经营行为的区别 虽然特许经营也被称为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但并非所有的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都构成特许经营。因此我们在辨别时,除了把握好上述四个法律特征外,更要注意它与其他相类似的经营行为的区别,这里笔者着重指出几个极易混淆的经营行为。 (一)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因此,直营连锁的连锁店属于总部所有,而非独立经营的。而特许经营中,虽然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往往要受到特许人的直接支配,如在市场计划、经营体系、质量标准、店址选择、经营范围、营业时间等方面。但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相互独立且可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直营连锁不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 (二)与“特约经销”,“特约代理”,“独家经销”的区别 特许经营是总部将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等的使用许可和经营指导等作为组合提供给加盟商的,并由此获得加盟商支付的使用费,是一揽子服务。与此相反,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是基于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商品进行持续性地买入、再卖出,或者受其委托代为经销该产品。在特许经营中,必须要确保特细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即总部对加盟店的经营给予全面的指导、援助;在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中,也有制造商对其进行指导、援助的,但这只不过是制造商附随商品的批发销售的二次行为,该行为自身通常不能请求支付使用费。 (三)与“oem”贴牌生产的区别 我们所讲的贴牌生产是定牌生产的俗称,其英文简称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目前较为典型的oem方式是:oem的加工方(受委托人)受oem需求方(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加工生产产品并贴附oem需求方的商标,获取加工费,而自己不享有该产品的销售权。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贴牌生产的性质属于加工承揽,贴牌生产中的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是代为加工产品的关系,受委托人只负责加工生产而无权以任何形式擅自销售该产品。对外销售主体以及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均为委托人,所以这类的纠纷应当以承揽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而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受委托人不仅可以加工生产贴附有委托人商标的产品,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享受处置权,可以销售该产品,同时受委托人是产品售出后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则受委托人的行为应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被定性为“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四)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 特许经营行为中,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行为。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合同副本必须报商标局备案。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也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在特许经营实务操作过程中,双方要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但我们在判断案由上要从整体的法律关系性质考虑,如果一个行为只涉及单纯的商标使用许可,那定“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无疑,但如果许可的是组合的经营资源,如商标,专利,经营模式等,那笔者认为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加盟连锁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千变万化,人民*不能光凭当事人签订了所谓的“加盟连锁合同”就简单地认为其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需要从其内在法律特征入手,剔除与其相类似的经营行为,从而准确把握特许经营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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