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一个真实的故事我为什么选择保险来理财

保险作为理财产品的一种方式,具有长期可靠的优势。同时,其也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一个真实的故事我为什么选择保险来理财

2,求一则关于汽车保险的案例

你需要汽车保险那一方面的案例,是三者责任险或是车辆损失险,或者是车上人员责任险。请说明,本团队是专业汽车保险团队。

求一则关于汽车保险的案例

3,案例一辆载重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附加车上人员

这起事故,保险公司应该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是车内人和正在上下车的人,不包括车外人员。
先联系保险公司,具体看怎么处理

案例一辆载重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附加车上人员

4,寻找一篇关于保险的文章 当年釜山空难谷口先生留了一张字条给妻

日航123航次波音747班机,在东京羽田机场跑道升空,飞往大阪。时间是1985年8月18日下午6时15分。机上载着524位机员、乘客以及他们家人的未来。45分钟后,这架飞机在群马县的偏远山区坠毁,仅有4人生还。其余520人,成为空难记录里的统计数字…… 在空难现场的一个沾有血迹的袋子里,智子女士发现了一张令人心酸的纸条,在别人惊慌失措、呼天抢地的机舱里,为人父、为人夫的谷口先生,写下给妻子的最后叮咛:“智子,请好好照顾我们的孩子!”就像他要远行一样。 你是为谷口先生难过呢?还是为你人生的无常而感叹?免除后顾之忧,坦然地面对人生、享受人生,这就是保德信117年前成立的原因。走在人生道路上,没有恐惧,永远安心——如果你有保德信与你同行。
没看懂什么意思?

5,求助保险学案例分析

1、这个案例中的关键点是:一、被保险人张某对此次投保是否知情?二、被保险人张某对此保单指定其单位做为受益人是否签字认可? 2、因为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有可保利益,保险法上列明的几种情况没有提及单位是否可以投保,但保险法还说了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人同意的,一般情况下,根据这个条款,只要职工同意,其单位就可以为其投保; 3、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亲笔签字,同时投保人指定身故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制); 4、 A、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张某对此次投保不知情的,此保险合同无效,谁也拿不到保险金; B、如果被保险人张某对此次投保知情同意的,则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 C、如果被保险人张某签字同意指定其单位为身故受益人的,则该指定有效,其单位有权获得保险金; D、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签字同意指定其单位为身故受益人,则该指定无效,应按未指定受益人办理,即由其法定继承人获得保险金。 5、补充修正一下楼上wanker521的说法: 按我国法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在被继承人身故之时尚在世的有几位都可以继承的,并不是只有配偶(除非上述其他人均已去世)。

6,车上责任险的案例

车主驾车遇难能否要求理赔责任险案情:古英(化名)是义乌市苏溪镇人,家有60多岁的父母和读书的两个孩子及其在家务农的妻子,一家五口主要靠古英开自备桑塔纳轿车载客维持家用。2003年11月21日,古英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金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和附加险中的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每座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至2004年11月21日止。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2004年3月28日晚,古英因雇车人要求驾驶已投保的桑塔纳自备轿车,从义乌苏溪到东阳江北街道办广福路南侧,于车内遭犯罪分子抢劫杀害。2005年4月19日,古英的法定继承人以古英已投保驾驶员座位险2万元为由向婺城区人民*起诉要求理赔。金华某保险公司认为,古英在车上遭抢劫遇害,不属于车上人员险,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认为,车上责任险是按座位收取保险费的,不管是谁坐到车上,都应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上时,应视为车上人员,属保险责任范围。即只要在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保险人就应在保险限额内计算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责任险的一种。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因此被保险人本人的人身发生损害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不属于第三人所发生之损害,只能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加以填补,并非责任保险填补的对象。评析: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属责任险范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也明确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金华某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应为投保人古英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保险人古英的人身遭受损害,不属于第三人所发生之损害。故本案古英的意外身亡,不属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为开车与坐车的人,在意外事故中造成的伤亡进行赔偿的一种车辆保险。对于所有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主而言,有两条常见的不赔情况需牢记:(1)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不赔;(2)投保座位外人员不赔。案例一:下车检查或更换轮胎时受伤不赔车主王先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时发生爆胎,于是在紧急停车带上下车更换轮胎,结果被后面来车撞成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亲人在悲痛之余找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王先生下车,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因此拒赔。以上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充分的。因为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有明确指出,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属于免责条款中的一条。案例二:车上人员跳车后致死伤不赔车主孙先生和朋友老王驾车外出,行驶途中车辆突然失控,紧急情况下老王跳车逃生,但车辆突然侧翻压在老王身上,导致老王死亡。事后,保险公司对老王的死亡不做赔偿,理由是孙先生已经跳下车,不属于车上人员。这个案例当中,车辆在发生事故前老王属于该车上的乘坐人员。但在发生事故时,老王已从车上跳到车下,并进而被该车砸压致死,属于在车下发生的事故,此时的老王已不再属于车上人员。已经不适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案例三:虽然在车外死亡但仍以予以赔偿一辆大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意外,坐在前排座位的一位乘客被从车内甩出,跌落在路面上,被这辆客车的后轮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对该乘客做了赔偿,因为从事故发生到乘客被甩出车外直到被碾压致死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虽然乘客是在车外死亡,但也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除了上述情况外,如果司机紧急刹车造成本车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是因车与车发生了碰撞导致司机、乘客的意外伤害,车上责任险才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投保车上责任险时,必须指明座位数,且不超过车辆核定的座位数。如果只投保了两个座位,但是却有三个人受伤,那么根据保险合同,也只能获得两个人的赔偿。

文章TAG:保险  故事  一个  真实  保险故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