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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拦路抢劫定什么罪

当场使用暴力定抢劫罪;如未使用暴力,仅是趁被害人不备抢夺其财物,则定抢夺罪
属于违法行为。妨碍交通,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无其他特殊情况就定抢劫罪
构成抢劫罪

拦路抢劫定什么罪

2,拦路抢劫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拦路抢劫罪判几年

3,拦路抢劫怎么判刑

抢劫案要根据具体案件中,抢劫金额、次数、手段、情节、是否造成人员受伤死亡危害后果等因素来具体考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拦路抢劫未遂,涉嫌抢劫犯罪,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

4,拦路抢劫被抓是不是会判行判行是几年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是重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般也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补充: 如果你说的“那些小混混都说是我哥哥一个人做的”,没有证据证实这是假话,那就有可能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行了。本律师建议你,在当地聘请一位律师为他辩护。会维护你哥的合法权益 补充: “他没有抢到钱”,也不一定就一定是抢劫未遂。即使是抢劫未遂,如果是首犯,也不可能宣告缓刑的。 补充: 你说:“判了之后是不是有人保释就可以出来了?”本律师回答你:那是不可能。花钱也不可能,有钱就请律师,律师可以动员他主动交代,检举立功等,才有可能从轻判处,别花冤枉钱。 补充: 你问:“也就是说只要是拦路抢劫就一定要坐牢是吗?”本律师负责任的回答你:如果是主犯,或者是骨干分子,一般是这样了。 补充: 本律师回答的,与您的期望差距最大,但却是最靠谱的。你应该请律师,他会给你具体帮助。要相信法律。不要花冤枉钱。 追问: 是不是在里面表现的好就可能减刑,早点出来是吗? 回答: 对头。最多可以减一半刑期。

5,拦路乞讨和拦路抢劫有区别吗

拦路乞讨和拦路抢劫虽然都是怀有恶意,但也有所区别!拦路乞讨是把自己打扮成可怜者,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一般不会进行人身攻击,只会软磨硬泡!人身安全可以得到保障!拦路抢劫是用强迫的手段,一般是强行要你交出钱,用刀或致命工具威胁!不拿钱给他,人身安全就会受到威胁!有的会骑车飞夺!为了得到他想要的金项链,金耳环,不顾当时人的人身安全!这种行为危害更大!对当时人的身体和心理都会造成巨大伤害!
你好! 这是针对违法行为程度的不同,所以给与的不同程度的处罚。 一般区别就是看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如有则构成抢劫罪,如无或者程度明显不够,则构成后者。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当然有区别,拦路乞讨的,你可以绕开走,不给他钱。拦路抢劫的,你躲不开,只能被劫。
他已经从乞讨变抢劫了哦。如果你的损失不是太大。而又愿意给他机会就算了吧。你的一个决定就会改变他整个人生。他或许就有牢狱之灾。吃几年牢饭哦。虽然他的行为很可恨。当然不管你怎么决定都不错。都会得到大家的支持。
拦路抢劫是违法的,就是抢劫罪,拦路乞讨不违法,但是拦路有点强迫别人掏钱给自己的感觉,会惹人讨厌,但是不违法!拦路乞讨和乞讨是有区别的,乞讨是恳求别人施舍自己,不违法,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别人讨厌!

6,拦车抢劫会判多少年

具体看当时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抢劫罪的量刑是在3到10年,你说是有案例的,我况且当做是以前犯过刑法,是累犯(需从重处罚)(琢磨不透你的案例的意思,行政处罚、治安处罚什么的也算是案例?)当然这个只是考虑了其中一个因素,还要看归罪后的认罪态度,是不是有减轻从轻的情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 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判刑在10年以上)冒充军警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抢劫致人死亡、重伤的、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特殊物质的等等。 你所谓的公共场合没有说清楚,是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这样的话在10年以上,加上累犯,应该有个12年左右。但是如果你所谓的公共场合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那样的话一般在3到10年之间量刑,加上累犯,应该在7。8年左右
一、概念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巾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抢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财物是在杀人以后对其亲属实施的,或者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案件。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这两个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类似这类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十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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