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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中的三责是什么意思

你好!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车上人员责任险算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这个保险对于车主们都很重要,因为在车内的人员一般都是自己身边重要的人,为他们买一份保险的安全,也是必要的。

保险中的三责是什么意思

2,电力线路工作 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是什么

电力线路工作负责人安全责任: 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责任制。 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学习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指示精神,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问题,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每月组织人员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制定措施,及时纠偏,对检查结果做出评价,并记录在案。 四、负责员工日常安全生产的宣传、学习、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五、组织员工参与公司举行的各种安全管理活动,并参与全国的6月《安全月活动》。 六、编制节假日《安全值班制度》,并落实执行。 七、按公司管理规定的程序上报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工作,参与事故的处理。 八、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半年或一年的工作总结。 九、定期维护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及消防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有效。 十、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电力工作负责人是什么

3,消防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部119号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安全消防管理小组,配备专职安全员,同时,各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安全员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每日进行检查,安全员每日进行巡检。并做检查记录,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消防隐患立即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接受业主、现场监理、上级有关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及消防局对本工程安全消防生产定期或不定期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部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消防例会,听取安全消防汇报,通报安全消防情况,分析近期的安全消防状况,布置下期的安全工作,针对出现的安全消防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记录。施工班组每天进行安全消防活动,时间不少于15 分钟。班组长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学习、日常安全教育,检查个人劳保用品的穿戴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查找安全消防隐患,进行规范、规程的学习等。

消防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4,车祸中责任划分与理赔 全责主要责任与半责理赔上的区别划分负

1、具体由交警认定责任;  2、根据交警认定责任书内容来计算交通事故赔偿;  3、如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全责为100% 主要责任为70%但是对方是行人要多摊10%也就是80%,半责称为同等责任50%。对方是行人要多摊10%也就是60%,交强险限额类,也就是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医疗费用1万,财产损失,2000.不分责任比例,只要有责任。保险公司全赔
责任划分与理赔金额息息相关,主次责就37或者28,半责就是各负一半,以上前提是先扣减交强险责任划分与是否负刑事责任没多大关系,要看事故严重性,对社会影响大不大

5,安保部职责

安保部是为维护酒店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客人、员工和财产安全的职能部门。作好安保工作可以增强宾客的安全感、信任感,对树立宾馆的良好形象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预防火灾事故2、预防安全生产事故3、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4、预防食物中毒5、维护国家安全6、预防交通安全事故7、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在落实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1、 确立酒店的安全保卫目标体系2、 经过逐级的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把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目标落实到每一个领导和员工身上,使大家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任务。3、 通过考核把各自完成的安全工作同奖惩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保安部是酒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策划者,在酒店总经理的领导和当地*、消防机关的指导下,对酒店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检查、监督,主要的工作内容有:1、 配合酒店对开业期间酒店消防设备使用的检查和培训,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和考核。2、 加强对酒店前台入住登记制度的检查和督促。3、 每天、每周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其完好有效,每月组织对酒店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4、 加强对酒店外包单位的检查及指导。5、 加强对危险物品和酒店重要部位的检查。6、 配合*、消防和外事部门作好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保安岗位职责1、维护厂区人员及财产安全,预防各种灾害事件发生。2、维护厂区秩序,制止员工的违纪或暴力行为。3、对来访的人员经核实后,有礼貌地进行登记,并为来宾指明线路。4、对到厂的送货车辆,进厂时进行检查登记,出厂时凭出门条再次进行检查和登记。5、对到厂的客户车辆,进行出入厂登记,无公司经理以上人员陪同时,亦需检查。6、检查员工上班时是否穿厂服、厂鞋,违纪者进行登记并向行政部报备。7、维护员工上下班打卡秩序,检查是否有代打卡现象。8、员工出厂时,应检查其携带行李,辞职时凭行政部出厂单给予检查并放行。9、定期检查厂区消防设施及安全预防,维护工作。10、不定期对厂区进行巡逻。11、公司信件及报刊的签收工作。12、突发事件的处理(如员工工伤等)。13、完成上级临时交付的工作任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酒店安保部职责安保部是为维护酒店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客人、员工和财产安全的职能部门。作好安保工作可以增强宾客的安全感、信任感,对树立宾馆的良好形象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预防火灾事故2、预防安全生产事故3、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4、预防食物中毒5、维护国家安全6、预防交通安全事故7、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在落实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1、 确立酒店的安全保卫目标体系2、 经过逐级的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把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目标落实到每一个领导和员工身上,使大家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任务。3、 通过考核把各自完成的安全工作同奖惩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保安部是酒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策划者,在酒店总经理的领导和当地*、消防机关的指导下,对酒店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检查、监督,主要的工作内容有:1、 配合酒店对开业期间酒店消防设备使用的检查和培训,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和考核。2、 加强对酒店前台入住登记制度的检查和督促。3、 每天、每周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其完好有效,每月组织对酒店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4、 加强对酒店外包单位的检查及指导。5、 加强对危险物品和酒店重要部位的检查。6、 配合*、消防和外事部门作好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6,工程建设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建部压实工程质量责任-工保网2017年国务院首次于《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围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提出“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来,住建部先后出台《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以推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发展至今,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建设单位的首要质量责任做了一些规定,但尚未形成统一规定。因此针对此前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边界未厘清、制度难落实的情况,住建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初步廓清了责任落实重点与质量管理方向。1、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在第二部分,《通知》将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归纳为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这三个主要方面。在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方面,《通知》提出三点:第一点要求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二点对工程发包进行了补充规定;第三点则对应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即按规定提供原始材料。在第二点中,《通知》强调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发包;还丰富了《建筑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建设单位干涉工程承包单位采购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对此《通知》也要求建设单位加强采购质量管理、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在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方面,《通知》提出两点:一是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二是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前者在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的基础上,明确了给予工期补偿和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还要求建设单位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如此前福建省《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将创优工程奖励增加费列入项目竣工结算,便旨在为参建单位创造质价相符的市场环境。后者则首次提出“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在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通知》系统阐述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其一是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其二是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其三是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在第二点中,《通知》还吸收了地方实践经验,首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2、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在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的基础上,《通知》从监督管理和市场力量两个维度推动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为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通知》一方面要求各地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另一方面从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入手,加大对担责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责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通知》还充分借助市场力量,不仅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中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中明确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还在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中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无论是应用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险,还是聘用专业机构和人员,《通知》都着力引导建设单位借助第三方力量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另外,围绕关乎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住宅工程,《通知》还从三个方面加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包括强化住宅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以及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3、激发建设单位担责动力除了由外而内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外,《通知》还着力激发建设单位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引导建设单位主动落实自身责任。一方面,《通知》要求加强建设单位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这既便于实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为建设单位优化营商环境;亦便于运用守信激励手段,为建设单位亮起市场“绿灯”。另一方面,《通知》还明确: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在《侵权责任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也将推动建设单位履行质量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确保追偿权顺利实现。在《通知》之外,上海市住建委也于9月22日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对地方建设单位提出了明确项目公司责任承续问题、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等要求。各地也应根据《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多措并举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你看这个行吗?项目部职责:第一条严格贯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进行工程建设经营管理工作。第二条负责参与公司经营或投资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第三条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各项手续的办理。第四条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第五条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等工作。第六条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等工作。第七条负责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第八条负责工程项目的工序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九条负责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等工作。第十条负责编制每月的工程款支付计划。第十一条负责并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中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工程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对已竣工的竣工验收备案,并按规定送到市城建档案馆管理。第十二条负责制定、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做好土地上市、融资方面的配合工作。第十四条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工程部职责:一、努力掌握、运用各种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文化水平,具备独立解决、处理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工程建设项目负直接责任。二、会同监理协调、处理并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1.认真熟悉图纸和设计引用的标准构(配)件图,会审前提出图纸存在的问题,保证工程按图施工。2.掌握工程建设场地的状况,包括工程地质、地下管网及临近建(构)筑物等,协调处理有关事宜。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完成施工用水、用电及电话的管线引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4.负责将工程确定的坐标及水准点书面交给乙方,工程定位以后,要进行实际复测、验定。5.对施工单位提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6.留存一份报建手续及批件的复印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三、工程施工中要做到认真负责,检查、监督到位,具体要求如下:1.工程中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构(配)件使用前均要会同监理进行现场检验。实行责任人签字验收制度。2.确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认定等级,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并按有关标准进行验收。3.填写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必须有监理的签字。四、对涉及设计图纸的修改、变更要有监理、甲方代表、设计的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重大的修改、变更要上报领导审批。五、涉及图纸的修改、变更,要督促设计单位按时修改、完善,做到及时准确,不能影响正常施工。六、对工程进度拨款,要会同工程监理认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或质量问题已处理完毕,然后签字上报,经批准后再办理拨款手续。七、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施工现场交叉施工的有序进行,决不允许随意乱刨、乱砸等危及建筑物安全的野蛮施工行为。八、对监理公司、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现场监督、管理要积极配合,提出问题要讲究方式方法,严格管理的同时要加强服务意识。九、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等事宜,负责验收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处理、回访等项工作。十、及时向上级汇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摘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分内容给你,供参考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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