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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二条

2,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5个基本职能是什么

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5个基本职能。具体见参考资料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3,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分为哪几个部门

根据高速管理公司的性质,性质不同设置的也不太一样,一般的有通行费管理、三产管理、路产管理、养护管理、机电管理等业务管理部门,还有一些辅助的部门如人事部、财务部、考核监察部、工会、党办、办公室等。
工程部 合约部 财务部 综合部 征拆部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分为哪几个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后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警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本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5,就是高速公路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 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   (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需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其他作业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   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向车外滴漏、流淌、散落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必须停到右侧路肩,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故障车辆拖到就近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拖车费由车主负担,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机关制定。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通行安全难以保障或者交通严重受阻时,经批准,可以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实行限时封闭。部分路段限时封闭由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会同省*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全路限时封闭,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关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省*交通管理部门应在限时封闭前联合发布通告。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十七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分道标线行驶。除气候和道路原因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90公里。遇有限速标志时,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   第十九条 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一)时速70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小于70米;   (二)时速70公里以上,行车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车辆在雨、雪、雾天、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减速,并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条 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匝道上超车。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禁止学习和实习驾驶员驾车进入高速公路。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罪犯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二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十四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载运规定的,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肇事,应当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告,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排除路障和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超)车道,或者发生交通肇事,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   第二十八条 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行高速公路的所有车辆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收费站负责计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   第三十一条 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收费站随意拦截车辆和从事其他与高速公路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出或者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或者查处盗窃、破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严重偷漏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危害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作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造成路产损坏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5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工,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已竣工的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行拆除;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车,补办有关手续,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除应当按照实际损坏部位的工程造价赔偿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及其设施腐蚀、污染的,除按规定收取赔偿费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赔偿费20%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除补缴通行费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拒不接受查处的,可采取措施中止车辆运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的,除补缴通行费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处以票据面额百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设有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则边沟及边沟以外依法征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交通工程设施、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讯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牌、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七条 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由省*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高速公路管理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 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   (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需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其他作业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   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向车外滴漏、流淌、散落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必须停到右侧路肩,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故障车辆拖到就近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拖车费由车主负担,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机关制定。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通行安全难以保障或者交通严重受阻时,经批准,可以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实行限时封闭。部分路段限时封闭由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会同省*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全路限时封闭,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关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省*交通管理部门应在限时封闭前联合发布通告。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十七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分道标线行驶。除气候和道路原因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90公里。遇有限速标志时,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   第十九条 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一)时速70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小于70米;   (二)时速70公里以上,行车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车辆在雨、雪、雾天、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减速,并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条 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匝道上超车。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禁止学习和实习驾驶员驾车进入高速公路。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罪犯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二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十四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载运规定的,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肇事,应当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告,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排除路障和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超)车道,或者发生交通肇事,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   第二十八条 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行高速公路的所有车辆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收费站负责计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   第三十一条 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收费站随意拦截车辆和从事其他与高速公路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出或者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或者查处盗窃、破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严重偷漏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危害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作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造成路产损坏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5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工,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已竣工的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行拆除;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车,补办有关手续,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除应当按照实际损坏部位的工程造价赔偿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及其设施腐蚀、污染的,除按规定收取赔偿费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赔偿费20%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除补缴通行费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拒不接受查处的,可采取措施中止车辆运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的,除补缴通行费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处以票据面额百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设有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则边沟及边沟以外依法征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交通工程设施、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讯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牌、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七条 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由省*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管理百科全书》 【内容介绍】: 到20世纪末,高等级公路在我国走过了一个从无到有、有少到多、突飞猛进的发展阶段,预计到2010年,“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基本建成通车。到2015年,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公路主枢纽系统全部建成,构筑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公路运输主骨架。大批高等级公路建成通车大大缓减了我国交通瓶颈的限制,极大地拉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由于我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尚未形成稳定统一的管理模式,现行的管理模式都是在一般公路的基础上,结合高速公路特点和本地实际情况,兼容一般公路管理中可行的、科学的成分,本着“统一、协调、高效”的原则逐步建立的,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在高速公路诸多管理模式中,企业化管理是最科学、最合理、最具生命力的,是高速公路管理模式的选择方向。我国加入WTO以后,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加快,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化的趋势更加明显。 【目录浏览】: 第一篇 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第一章 高速公路第一节 高速公路发展简介第二节 高速公路的功能和特点第三节高速公路分级及技术标准第二章 高速公路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第一节 高速公路与运输第二节 高速公路与现代化 ...... 第三章高速公路建设第一节 高速公路基本建设程序第二节 高速公路路网规划第三节 高速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 ...... 第四章高等级公路系统分析第一节 研究范围的界定第二节 公路系统分析第三节 交能条件分析 ...... 第五章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第一节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第二节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第三节 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第四节 高速公路照明系统第六章高等级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研究第一节 通行能力的研究第二节 高等级公路服务水平的确定第三节 综合服务水平的确定 第二篇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第一章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总论第一节 高速公路的特性第二节 高速公路规划建设的管理第三节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理论 ...... 第二章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第一节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作用及其构成要素第二节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方案第三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 ...... 第三章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组织体系及责任制第一节 建立行政管理体系的意义第二节建立行政管理体系的原则第三节 行政管理组织体系的构成 ...... 第四章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第一节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概述第二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高速公路体制架构 ...... 第五章 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成本控制第一节 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成本控制体系的设计原则第二节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成本控制的基本环节 ...... 第六章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总务管理第一节 办公区管理第二节 宿舍区管理第三节水电管理和消防管理 ..... 第三篇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第一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概述第一节 路政管理的概念及特点第二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手基本内容 ...... 第二章 路政管理方法第一节 路政管理方法概述第二节 路政管理手段 ...... 第三章路政管理机构第一节 路政不定管理机构概述第二节 路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 第四章 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一节路政支队职责第二节 路政支队综合科职责第三节 路政支队路政业务科职责 ..... 第五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制度第一节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第二节 高速公路路政值班制度第三节 高速公路路政廉政管理制度 ...... 第六章 路政管理的实施第一节高速公路路政外业基础管理第二节 内业管理第三节 路政管理与交通事故处理文书第七章 路政管理法律关系第一节 路政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路政管理机构第三节 交通主管部门 ..... 第八章 路政行政处罚第一节 路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路政处罚的原则第三节路政处罚的要件 ...... 第四篇 高速公路收费站与服务区管理第一章 收费道路政策与通行费征收第一节 高速公路发展概况与效益第二节收费道路的资金政策 ...... 第二章 高速公路收费业务培训第一节 收费业务培训的重要性第二节 收费业务培训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收费业务培训的主要目的和分类 ...... 第三章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第一节 车辆通行费征收机构第二节征管人员的基本条件第三节 安全营运部工作职责 ..... 第四章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实施第一节 高速公路收费票务管理第二节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第三节 高速公路收费人员管理第四节 公路规费征稽的会计核算第五章 高速公路收费的方式及种类第一节高速公路收费制式第二节 高速公路通行费付款方式第三节 高速公路收费方式第六章 高速公路收费站文明创建第一节 公司质量方针第二节收费站思想建设 ...... 第七章 高速公路计算机收费系统应用第一节 总论第二节 计算机收费系统的基本构成 ...... 第八章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与开发第一节 高速公路服务区概述第二节 服务区管理第三节 服务设施 ...... 第五篇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第一章高速公路养护第一节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任务及内容第二节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第三节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与维修 ...... 第二章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第一节 我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现状第二节 国外高速公路养护体制概述第三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发展趋势第三章 高速公路路基养护技术第一节 高速公路路基养护概述第二节 高速公路路基变形的养护第三节防护及支挡工程的养护 ...... 第四章 高速公路路面的养护与维修第一节 路面养护概述第二节 沥青类面的养护与维修第三节水泥混凝土路面常见病害及其原因分析 ...... 第五章 桥梁养护及其维修第一节 桥梁养护及其维修第二节 桥梁常见病害原因分析 ...... 第六章 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第一节 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第二节 隧道的养护 ...... 第七章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第一节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的概念第二节 路面状况评价 ...... 第八章 高速公路专项养护与大修工程第一节 专项养护与大修工程概述第二节专项养护与大修工程的组织与管理 ...... 第九章 高速公路养护设备管理第一节 养护设备管理的意义第二节养护设备管理的原则和岗位职责 ...... 第十章 高速公路养护成本管理第一节 高速公路养护成本特点第二节 高速公路养护成本组成 ...... 第十一章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组织管理第一节 养护施工组织管理的特点及管理体系第二节 养护施工组织计划及编制第三节养护施工组织现场管理 第十二章 高速公路养护与道路检测机械第一节 清扫车第二节 洒水车 ...... 第六篇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第一章高速公路交通理论第一节 高速公路的交通控制与管理第二节 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特征 ...... 第二章 高速公路路政安全保障系统第一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概述第二节 高速公路路产管理 ...... 第三章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安全会议制度第二节 安全检查制度 ...... 第四章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节 改善道路条件第二节 健全法规 深入教育 ...... 第五章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制第一节 公司安全责任制第二节 经营发展分公司安全责任制 ...... 第六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与交通安全第一节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特征第二节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人的因素 ...... 第七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第一节 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概述第二节 护栏 ...... 第七篇 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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