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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2月9日夜晚1040分发生在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青云街严重交通

首先对她们的遭遇深表同情,希望严惩凶手!然后说下,这里是完美游戏专区!你发错地了!

2010年2月9日夜晚1040分发生在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青云街严重交通

2,大连金州区三里出车祸了

大黄翻和中巴迎面撞上了.是那个事故吧..在九里那块..
错,不是三里,是九里

大连金州区三里出车祸了

3,大连秀月街车祸事件 发表一下各自的看法吧 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啊

交警已经初步认定是路虎车司机负全责了。不管什么原因,生命一旦失去,什么都挽回不了。所以,警示广大司机朋友,状态不好就不要开车,开车一定要稳,安全第一,这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不明白啊 = =!

大连秀月街车祸事件 发表一下各自的看法吧 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啊

4,谁知道昨天晚上到今天大连旅顺车祸死人的事故急急急

25号下午5点左右吧,在旅顺到铁山的路上,盐滩附近,一辆轿车底朝上的撞在一个路灯上,现场只有这一辆车,我路过的时候可能刚出事不久,警察和救护还都没到。当时现场3个人,一个在拿灭火器往车上喷,一个身体扭曲躺在地上,另一个人跪在身边趴在躺着那个人身上哭。等我车开到胜利塔的时候碰到往那边走的救护车
在旅顺到铁山的路上,我路过的时候可能刚出事不久,一个在拿灭火器往车上喷25号下午5点左右吧,另一个人跪在身边趴在躺着那个人身上哭,一辆轿车底朝上的撞在一个路灯上,一个身体扭曲躺在地上,现场只有这一辆车,警察和救护还都没到。当时现场3个人,盐滩附近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是轿车和大货车相撞听说是 好像是轿车要转弯的时候吧 轿车里副驾驶的那个女的 还是我们公司的呢 当场死了好像

5,大连交通事故撞到人请问律师当事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种是行政责任,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是指事故上当事人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防范、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因为其交通事故侵害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构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是民事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也就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即是指当事人的违反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大连交通事故律师告诉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主要指对人员伤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和车辆损害牲畜伤亡等直接经济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第三种是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你还有不懂的地方你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我之前遇到过交通事故是委托卓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的要是你有疑问可以咨询他们家。
交通事故案件不是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案件,可以由律师代为出庭!另外,律师也不一定需要特别代理,一般代理也可以。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特别代理是主流,很少一般代理。
交通事故撞到人,根据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和被撞的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违章行为),对发生这起事故的作用大小,来分别确定双方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希望采纳。
一般注意的地方应该是证据材料之类的吧,自己弄不明白具体还是问问专业的人比较好,辽宁卓政在大连有律师事务所,你可以百度查一下

6,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时效,防范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快速处理适用于每日早6时至20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车辆可自行移动且当事各方财产损失均未超过1万元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单方车辆损失在2千元以下,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对现场进行拍照后,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前往“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事故车辆办理保险理赔,按下列步骤处理:   (一)各方当事人应当场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   (二)各方当事人就事故事实及成因协商一致后,填写《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如无《协议书》应在纸上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字后各持1份。   (三)各方当事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驾事故车辆前往中心的同一网点,由派驻中心网点的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所保存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认定事故责任,出具事故认定书,由各驻点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进行定损理赔。事故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达中心的,应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处理。   (四)到达中心完成定责定损前,当事人应保持车辆受损部位的原貌,不得自行修补或扩大损失。   第五条 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千元以下,均投保交强险,依照本办法实行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持《协议书》或《交通事故认定书》到中心,按以下方式索赔:   (一)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   (二)各方当事人负共同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各自的承保保险公司索赔。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人员伤亡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在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任何一方车辆损失超过2千元,但不高于1万元。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三)双方对事故事实、成因有争议或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以及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事故事实、成因存在疑问的。   (四)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机动车无交强险标志、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处理,驾驶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的。   (四)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五)一方逃逸的。   (六)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七)有一方车辆损失超过一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八)每日20: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发生的夜间事故。   第八条 当事人已真实填写《协议书》并约定共同前往中心的,如一方无故不到中心或者拖延赔偿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协议书》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并妨碍交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实施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及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移交*机关。   第十一条 当事人到中心办理事故认定和定损理赔的,应当于每日8时至17时(包括节假日)办理。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尽量本着不妨碍交通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遇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大连市*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大连保监局负责解释。2008年5月5日起实施的《大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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