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16号开审,邓玉娇刺死官员的案子怎么样了,邓玉娇有罪,但免于处罚。首先分析一下邓玉娇,面临的情况!6月16日邓玉娇当庭,邓玉娇案件真的是司法公正的结果吗?法院判决: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自首情节,故免除处罚。

1、 邓玉娇案件果真属于司法公正的结果吗?

 邓玉娇案件果真属于司法公正的结果吗

我觉得你可以去法治论坛讨论一下。这里的人给不了你想要的答案。我认为虽然有量刑过轻的嫌疑,但应该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真的很感谢你的怀疑精神,这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动力。关于你的观点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我不同意“本案量刑过轻”的说法。且不说邓的自首,认定其防卫过当,免除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二,“肯定不是.....胜利”有点激进。

2、 邓玉娇案16日开庭,律师称将做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书已经出来了。巴东县法院的判决认定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但同时认定她属于防卫过当,且已投案自首,精神病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故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处罚。中国人被中国人搞糊涂了。你认为她真的应该被判死刑吗?即使没有其他障碍,她也应该以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判刑。又见精神病,精神病患者是无辜的,但同时又不能上诉。

邓玉娇有罪,但免于处罚。祖国还是有希望的!我只希望我女儿不用成为第二个邓玉娇以70码的速度被送上5米的高空看风景。6月16日邓玉娇当庭。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天在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判决: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自首情节,故免除处罚。

3、 邓玉娇刺伤官员案是咋回事,大概讲述下

当该官员要求特殊服务被拒绝后,该官员勃然大怒,用4000元打了她的头,并几次将她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拿起身旁的水果刀,刺向那名官员和另一名上前劝阻她的人。结果,一名官员被杀,一名受伤。* 邓玉娇,女,(1987年7月11日-),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人,怎么说呢?在这种情况下,她用刀袭击了两个人。很难调查这两个人是骚扰还是强奸。如果真的是强奸,那么他在刺死一人后应该已经达到了防卫的目的,对方应该已经停止了攻击。如果她在这里停止攻击,自卫是准确的,但她继续攻击。还有法医专家来鉴定他的精神障碍,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其他人,包括法官造成了一种引导:精神障碍导致防卫过当。还有一点就是警方认为他故意杀人,已经影响到了案件的处理。

4、谁有 邓玉娇的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本辩护人受XXX委托,受赛博正义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本案唯一被害人、唯一被告人邓玉娇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这位律师查阅了官方媒体的通报,研究了相关法律文件。为了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中国女性最后的尊严,为了维护中国法治最起码的公平正义,特作出如下无罪判决:1。关于本案的定性,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本辩护人认为邓玉娇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首先分析一下邓玉娇,面临的情况!1.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必须明确指出,起诉书中“强迫异性洗澡”的概念是模棱两可和荒谬的。首先,异性洗澡的概念很难确定。这位辩护人认为,本案至少有三种可能:一种是三男一女一起裸浴;二是一男一女一起裸浴,然后另外两个男的继续跟上;第三,三男一女都打扮好了泡在水里。

5、 邓玉娇防卫过当了吗

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很多所谓的律师或者专业人士都说这种程度的防卫只有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才能做到,但实际上从他把女人按倒在沙发上的那一刻起,强奸就开始了!更何况在此之前,那些人还口头要求*!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点:1。邓玉娇你为什么随身带着刀?所以碰巧她用随身携带的刀杀死了对方?2.现场有她的几个同事。就算邓玉娇被推倒,她真的有可能被强奸吗?

6、 邓玉娇案

呵呵!谢谢你告诉我这些。我赞成这种做法,因为邓案在中国几乎无处不在,如果不这样处理,中国会出现更多的邓案。我们普通人永远生活在强大的压迫下,由于媒体和群众的积极参与,邓得救了。关注案件发展的人都知道,邓一开始是被所谓的公仆像犯人一样拘留捆绑的,而其他三个涉案人员确实提的很少,是公众把三个代表理论一个个声讨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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