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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的内容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

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

3,在暴雨中遇到流浪乞讨人员应该怎么办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①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②拒不提供个人情况;③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进站手续:(1)求助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①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②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③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④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⑤随身物品的情况。
没看懂什么意思?

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简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哪些原则

伤残人士以及孤寡人士受用身体健全,智力完善的不适用。
健全机制,靠实责任,着力构建科学高效的工作格局。市、县区注重发挥基层社区的作用,将救助管理纳入治安群防网络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由社区治保员负责治安巡查,发现流浪人员时,通过电话将采集信息及时传送到市民政局求助热线或110报警中心,市民政局接到报告或110指挥中心通知后,在第一时间指令相关属地救助机构,及时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劝导救助,从而形成了市、县区、街道、社区相结合的立体式、全方位救助网络,提高了救助工作效率。同时,建立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市、县区互动,条块结合的救助办法,进一步明确由市救助站负责天水籍以外的流浪人员救助,各县区负责流入本县区的天水籍流浪人员救助,避免了救助机构相互扯皮的问题。

5,低保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律保护

“低保”是国家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人员采取的生活补助,是一种最低生活保障,各地方的标准不一样,大城市比小城市的金额相对多一点,并有具体政策出台。 街上的“流浪汉”的情况比较复杂,有能力的和无劳动能力的。不一定都能享受“低保”,有的要遣送回家,有的需有当地的政府来解决。可上网查询国家的政策法规,能对你有所帮助。
不如直接给钱。比如20元一天,自己去找吃住
你好!具我所知,一个城市的流浪人多了,当地就会派车在晚上他们都睡觉时将他们运到别的城市,或乡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对不起不属于具体的法律问题了。
你自己找,以后你工作了还要人家帮你找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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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乞丐的组成分类

乞讨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原生型乞讨者和职业型乞讨者。 主要指在不依靠乞讨就能满足其生存需要的条件下而选择乞讨作为其追求利益、满足生 活需要的一种生活方式。这一类型的乞讨者如果放弃乞讨照样可以生存下来,但他们不再把乞讨仅仅作为生存方式,而是作为生活方式。即他们将乞讨当做维持长期稳定基本生活的一种方式,追求物质利益和生活目标的一种手段。职业型乞讨者又可以分为两类:个体职业乞讨者个体职业乞丐者主要指以乞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单独的自由乞讨者,他们一般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能够照顾自身的饮食起居,因而他们选择乞讨更多的是选择一种生活方式。当前,这一类型的职业乞丐主要来源于贫困农村地区,在人数上呈不断增加的趋势。那么,个体职业乞讨者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一般来说,个体职业乞讨者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在生活上能够自理,他们从整体上来说即使不乞讨也能谋求到适当的职业维持生计。他们之所以选择乞讨为生,基于调查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这部分人从总体上来说在身体素质、 受教育程度及职业技能的水平上都相对较低,在劳动力竞争市场上获取的工资水平较低,处于被淘汰的边缘;( 2 ) 这部分人主要源自农村贫困地区,由于这些地区依然处于小农经济,缺乏机械化耕作技术,因此农业体力劳动繁重,收入水平低下,生活贫困;(3)部分人员具有好逸恶劳的倾向。基于上述原因,一部分劳动技能低下、身体素质较低的农民伴随着打工潮走向城市,然而,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很难获得较好的收入,一部分人便选择以乞讨为生。当他们在乞讨中发现乞讨所获得的利益远比种田更合算时,选择乞讨为生就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了。在利益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更多的此类人群发现这一有利可图的状况后,就会逐渐放弃原有价值*的束缚,加入职业乞丐群落。因此,职业乞丐的增加是转型社会中价值迷失、市场理性计算的必然结果。组织化职业乞丐从乞丐加入组织的形式来看,组织化职业乞丐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① 一些农村贫困地区的残疾人、儿童和孤寡老人等由于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自愿被乞丐经营者组织起来,并与其家人签订相应的协议,乞丐经营者成为其乞讨生活的代理人。这些生活不能自理的乞丐一般情况下不会脱离组织,成为组织化职业乞丐的主体。② 一些虽然生活上能够自理的乞丐,由于缺乏城市乞讨的经验和技巧,为了适应城市乞讨生活并习得乞讨经验而自愿加入乞丐经营者的组织。但这些乞丐一旦获得了生存适应能力和乞讨技巧后就会脱离组织,走上自由乞讨之路(即1.2.1 个体型乞讨者)。③ 一些乞丐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把一些乞丐拉入组织内,这些组织因而具有了*的犯罪性质。在当前的调查资料中,这种*性质的*组织只是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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