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食品药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说食品:《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药品法》《一次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怎么保障临床用药

食品药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3,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法》等。 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

5,食品卫生相关法规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 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以下称食品相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严经营活动,对社   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   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   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邵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应地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   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   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   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   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   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   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雷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   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   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   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   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   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   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   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   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   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   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   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   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食品卫牛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   组成。
食品从业人员树立起食品安全的法治观念,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增强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

6,食品安全法124条是如何规定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扩展资料关于食品安全法124条适用的案例:博山某肉食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17年2月-3月,区食药监局分别在我区3处食品店抽检“香酥猪肉干”,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柠檬黄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博山镇食品药品监督所、石马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源泉镇食品药品监督所调查,抽检时当事人均称产品为自己生产加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改口称是从博山某肉食店购进,抽检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案情给予本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整,并处罚款伍万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参考资料:中国*网:《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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