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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像农村经济合作社这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如果是个人发起,则属个体性质。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2,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按照合作、互助、自助的原则,共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社团组织。它是农村社会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是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经营指导、技术服务和市场信息等,促进农民集中劳动力和资源,提高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效益。同时,农村经济合作社还可以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保护、文化教育事业等发挥重要作用。在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基本形式,也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之一。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3,谁懂农村合作社

其实,合作社是农村形成的一种组织,慢慢创新出多种类型,像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社资金互助等等,农村发展合作社经济组织是我国的必然趋势。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推动了农业不断向规模化、信息化、现代化迈进,提高了农村经济的收入水平。

谁懂农村合作社

4,农村经济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1、农村经济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2、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3、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 4、农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什么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第一种类型:以供销社生产加工基地为依托的专业合作社。第二种类型:以供销社农副产品流通企业为龙头的专业合作社。第三种类型:供销社扶持和引导种植、加工企业或大户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第四种类型:以供销社经营的骨干商品为龙头与经销户和农民联合创办的专业合作社。
主要区别在于“合作”: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和“集体”:(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跟“个人”相对)农村的集体一般指一个村庄的农户共有的土地你共有的财产。

6,怎样办理农村合作社

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这种以某项专业产品生产经营为纽带,由农民自愿参加,挂靠农村供销合作社或其他经济技术部门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为了适应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必然产物,是马克思合作制理论的创造和发展。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始料未及的作用。由小而全向专而联跃迁的历史必然性农村专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内部各业的从业人员根据生产过程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富民政策,农村的一大批能人冲破封闭式的自然经济的束缚,大田、多种经营承包与庭院经济
我想搞种植 养殖业,需要那些条件,还有办证怎么办?
我是农民,想办种植,和农机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我想种芋头,可是没技术,怎么办,

7,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什么缺陷

由于我国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还处于发展阶段,结构、功能等还不完善,面临以下几个缺陷:服务单一、零散不统一。我国至今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现在存在的也多以单一的服务为主,这种职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多元化的要求。如农户的技术服务、市场信息传递等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农户生产靠“马路信息”,靠“邻里效应”,没有相关的组织和机构。分散经营的弱点仍很明显,从而使农户经营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风险性,往往会出现“啥好种啥”的现象,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数量少、实力弱。作为我国农村基层农业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实力亟待增强。从全国来看,相当一部分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力量薄弱,组织职能弱化,以致有名无实或疏于协调、管理。以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浙江为例,农民自己组建的专业组合只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19.84%。行政干预多。尤其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残留着行政性质,仍未完全摆脱政社不分的束缚。在许多乡村,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村委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甚至是党支部,村委会和农业组织一套班子、三块牌子。这样难免会政社相混,干扰经济组织的自主运行,致使农村中的一些实权人物打着为农民服务、发展本地经济的旗号,堂而皇之地从事一些坑农害农、加重农民负担的事件。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没有必要的法规和规章,一些农村经济组织经常出现矛盾纠纷,经济组织运行不规范,成员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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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设立原则

(1)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户,包括农村经纪人、专业生产经营大户等均可以发起设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起时至少有5户农民自愿参加。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都可自愿加入。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及基层供销社等单位,也可以与从事某项专业生产的农户共同组建联合体性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要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2)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围绕某个农产品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组织起来,在购销、加工、储运、技术、资金及农业机械设备使用等一个或几个环节上开展互助合作,确定适宜的项目作为合作的载体,通过项目的组织实施,使本组织成员的共同经济需求得到满足。(3)有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章程决定组织的发展方向,规范组织的运作程序,是办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要件。各地兴办和发展经营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可参照《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制定。(4)有一定的经营要素基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向农民提供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经营要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初期的初始资金,根据成员个人与合作经济组织的预计交易额在组织内部成员中筹集。参加合作组织的成员一般以现金入股,也可以以经营要素折股或以其它自行商定的方式筹集本组织的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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