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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期间有误工费补偿,不再另行计算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事故赔偿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3b04500100c7e2.html

3,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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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工伤保险条例于什么时候起实施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即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586号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团意险业务有什么影响

影响一:保险公司部分“刚性需求”目标客户被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原《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这些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为了给职工提供工伤保障,有效规避因职工工伤而导致的赔偿和纠纷风险,往往会在保险公司的公关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价格适中、保障灵活的团意险。 影响二:保险公司团意险24小时保障的卖点“缩水” 原《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对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没有做出规定。 正因如此,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因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不断,而纠纷的主要争论点就是事故的性质是否定性为工伤事故。 作为保险公司,正是看准了这个工伤保险的覆盖盲点,极力地向用人单位推荐团意险,说服用人单位购买团意险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满足职工非工作时间、尤其是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保险保障需求,帮助用人单位转嫁风险,减少纠纷。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此一来,原来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诸如乘船、乘地铁、乘磁悬浮上下班发生意外事故,算不算工伤事故等争议的问题便不复存在,职工一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只要符合条件,自然就会被定性为工伤事故。 因此,保险公司原来主要卖点之一的“上下班途中的补充保障”也就不再是商业保险专属的卖点,出于此方面考虑而投保团意险的用人单位,自然不会再考虑多出一份钱来购买团意险。 影响三:商业保险不再具备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充作用

6,工伤保险条例先行支付的解释有哪些

1、为了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不因医疗费问题而导致无法及时就医治疗,《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种先行支付的情形:(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2、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9日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详细的规定了申请流程、先行支付条件、支付项目和范围等;3、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住宿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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