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1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好不好 2律师这个行业是如何一个发展和晋升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1-24 10: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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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好不好 2律师这个行业是如何一个发展和晋升
百君不错,就是人太多了。律师得靠机遇的,才开始很艰难,耐心做吧
2,重庆哪里有律师事务所地址要详细多几家更好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地址是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西普大厦1106室。
3,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刑事方向选智豪,百君综合实力也很强,中豪静升都不错重庆律所前三强。年轻人建议不要去,够资历的就应该去
4,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
堂姐、堂弟的子女不能结婚,直系和旁系三代不能近亲结婚,这样对新生儿的发育是不好的,会有疾病及其他的东西。"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王艳回答如下:一是直系血亲不能通婚。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二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通婚。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5,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能够撤销赠与吗
1、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赠与的房产,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前,可以撤销。2、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房产未过户,也不得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王艳回答如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多数司法观点认为,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不应予以支持。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均可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财产权力转移前允许后悔;不过,如果是上述赠与行为经过公证则不适用撤销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受赠与方可向人民*请求继续履行。
6,拒绝做亲子鉴定能否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王艳回答如下:《婚姻法copy》司法解释3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2113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5261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4102。”,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必须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满足这一条件后,另一方拒绝做鉴定且没有相反证据的,才1653能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案例: 1995年,渝中区男子陈某与女友小张结婚。婚后,陈某怀疑小张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女儿出生后,陈某发现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一次女儿生病需要输血,他献血时,检查医生无意中一句“你女儿不是你亲生的”加重了他的怀疑。此后他收集了妻子婚后情人开房的证据。2000年,陈某提出离婚,要求对女儿做亲子鉴定,但因妻子不同意亲子鉴定,一直拖着没离。亲子鉴定,大家其实都不陌生,在我国古代流传的滴骨验亲,滴血验亲就属于亲子鉴定,只不过这两种方法毫无科学根据,只是“包大人”、“宋大人”在确认嫌犯无疑的情况下又苦于没有证据而无奈使用的侦破手段而已。所谓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在现代,利用dan遗传标记的方法来判断父母子女是否是亲子关系是准确率最高的亲权鉴定方法。从医学上讲,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是父子或母子的情况,一般不予受理。在诉讼中,一方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方拒绝,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定夺。*一般是按照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第七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前,“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有了明文的法律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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