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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什么叫水准测量中的视线高法

说白了就是水平视线的高度差

2,水准测量中视线高法是什么

水准测量又名“几何水准测量”,是用水准仪和水准尺测定地面上两点间高差的方法。在地面两点间安置水准仪,观测竖立在两点上的水准标尺,按尺上读数推算两点间的高差。通常由水准原点或任一已知高程点出发,沿选定的水准路线逐站测定各点的高程。由于不同高程的水准面不平行,沿不同路线测得的两点间高差将有差异,所以在整理国家水准测量成果时,须按所采用的正常高系统加以必要的改正,以求得正确的高程。

水准测量中视线高法是什么

3,何为非法同居如何处理非法同居

根据高法《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非法同居是指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根据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意见的解释(二)》规定人民*对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一般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4,如何理解最高*司法解释中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

举个例子给你说明: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甲,甲接来工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乙来施工施工,那么乙就是实际施工人,假设甲欠实际施工人乙工程款100万,而发包人欠甲仅10万元,那么*会判决乙所主张的100万元,甲负责赔付90万元,发包人赔付10万元,如果发包人已结清所有工程款给甲,那么,实际施工人乙的欠款就全部由甲来偿还。这就是 高法解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
不明白啊 = =!

5,民事诉讼案件再审的次数限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最高人民*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

该规定已经由《最高人民*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确定失效。现在的借款合同管辖应当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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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 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货 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 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 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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