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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主要有哪五个阶段

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主要有哪五个阶段

2,什么是公诉除了公诉还有什么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提出控告,要求*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它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公诉就是由检察院起诉的案子。除了公诉还有自诉,就是被害人自己到*起诉的案子(都是民事赔偿案)
还有的是被侵权人的自诉。

什么是公诉除了公诉还有什么

3,什么是公诉案件

*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提起诉讼。 不告不理”是人民*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了以上情况,都是公诉案件

4,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怎么区别

答:公诉案件只有受害人即:被害人,没有自诉人。自诉案件才有自诉人,同时自诉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受害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向人民*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5,公诉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2008年8月26被刑拘因检察院不批铺于2008年9月14转取保候审!——刑拘最长可37天,这里实际刑拘时间未超过上述期限,故看出不出违法。2008年11月10被告之起诉.2008年11月25日退回*局补充侦察!——取保最长可1年,故也在法定期限内。2009年3月19日*立案审理同月30日第一次开庭!6月16日第二次开庭!——期限理由还是同上。因一次开庭后*拒绝提供案件给当事人及代理辩护人查看复印材料!——辩护律师是可以查阅、复制上述材料,当事人和其他代理人不行。所述“代理辩护人”不知为何许人(如是律师,本身懂这个,*总不会拒绝!)2009年8月13号收到判决书上日期是8月4号!——判决书上日期不是关键。关键是“定期宣判的,当即送达”、“当庭宣判的,5日内送达”即可。不知是否如此。上诉中院后才知道里面有检察院5月4号 6月4号两次延期审理文书!——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有权建议*延期审理。这个法律依据是有的,关键是要办理相关程序和手续。而且延期审理和恢复审理都会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可6月16号开庭审理后*还在取证加材料!——“延期审理”本身是“需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自然会“取证”。检察院有权要求*“提供需要的证据和材料”。补充的“证据和材料”经法庭“质证”后,具有法律效力。直到7月22号!案件里没有何时要求恢复审理文书——可能留在一审*“内卷”吧。“代理辩护人”应当清楚,问过没有。如问了,如何说说?请问这有无违反法律程序!—-仅上情况,难以看出来

6,简述我国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法庭审判的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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