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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程序五步骤

破产重整的步骤为: 第一,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 第二,*出具裁定,同时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公告; 第三,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为30天到三个月;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提交有关证据; 第四,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五,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2,什么叫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就是倾家荡产

3,听说破产可以申请重整请问企业破产重整流程是怎样的

1,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1)重组是公司本身主动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资金以挽救公司经营(2)重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3)重组失败,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资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产2,重整属于法律上公司破产后的救济措施之一,目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1)重整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申请(2)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提出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实行(3)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则意味公司进行破产程序

4,破产重组程序

破产重组程序应按以下流程进行:1、公司出现法定重整事由。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的,*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4、*指定管理人。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8、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已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5,破产重组流程

破产重组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四、*指定管理人。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6,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简单介绍一下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内容,首先,企业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提出《重整申请》;其次,*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债务人自*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批准后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最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一、企业破产重整原因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二、重整程序的发动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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