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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是根据的不同进

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是根据(风险损害对象)的不同进人身风险是指客户的人身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的风险,如意外伤害、疾病和死亡; 财产风险是指客户财产受到损失的风险,如汽车面临的意外损毁或者是失窃的风险;责任风险是使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风险。可见,以上三种风险都是根据出现风险事件时受到损害的对象来划分的。

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是根据的不同进

2,什么是责任风险

1、我不懂韩国和美国的法律;2、个人认为,你如果仅仅是生产配件卖给韩国的话,只与韩国的企业有合同关系,你只需对韩国的企业承担责任,而无须对美国的客户承担责任,美国的客户由韩国的企业去打交道;3、韩国企业购买了责任险,是针对该产品本身的,如果该产品出了问题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但如果确实系你厂生产的配件不合格导致,韩国的厂家可以向你厂索赔,所以你厂也可以购买责任险以防范风险。补充:假如说你的配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韩国的厂家赔了美国以后还可以向你单位索赔,如果买了相关的保险的话,可以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如果没有买保险的话,那就由你单位自己掏钱了。
一、定义 责任风险是指因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按照法律、契约应负法律责任或契约责任的风险。 二、说明 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它是由于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灭或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又可细分为对人的赔偿风险和对物的赔偿风险。如对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依法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什么是责任风险

3,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中的责任限于什么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5、代位赔偿请求权。保险人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3.及时签单的义务。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说明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交易日益消费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距越来越大,他们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也越来越不平衡,保险合同成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在对保险交易管制逐渐放松的现实背景下,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一种合理选择,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中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欺诈的现象绝非个别,人们当然会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有相当高的期望,司法实务也倾向于扩展保险人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说明。最高人民*研究室就曾认为,“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立法规定与司法意见的期望无可非议,但保险市场运行实际表明,制度预期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中国保险业遭保险人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有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18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规则范畴。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规则、了解机会规则、消费者同意规则。(注:由于消费合同中格式合同条款负面影响程度比商业合同的要严重得多,所以法律对一般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控制严格得多。(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J].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规则要求经营者在订约时必须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愈不利,则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也愈重。了解机会规则要求条款使用,为确保相对人有了解机会,条款使用人有提供条款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强制规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认真地进行权衡。消费者同意规则是指消费者对该条款的同意是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前提。(注: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法律规定的保险说明义务与一般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保险人的义务是“说明”,而非“提醒”,对于免责条款还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使用了解机会规则,保险人必须使投保人了解条款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予机会;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不需要投保人询问。这些不同,实质上是义务履行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的区别。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界定强调实质判断,一般规则则强调形式判断。面对有关说明义务的争议,保险人应当承担已经履行的证明义务。实质判断,就是以某个人的实际理解为基准进行判断。依据判断基准人的不同,有保险人理解标准、投保人的理解标准、“理性外行”理解标准。有理论认为,由于是以一般保险外行人为标准进行判断而能够有效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标准代表了立法发展趋势。(注: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页。)但是从有效解决有关争议的角度看,实质性标准对于判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有具体指导作用,但没有决定性意义,还不是一个有效标准。一方面,难以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每一个条款进行主动说明与解释也未免过于苛刻。要求保险人要就所有条款进行口头解释会相当困难,而把全部条款用书面表达出来并且全部进行书面解释就更加困难,因为每一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其解释都多达百页。
你应该想问的是被保险人吧,保险人一般都是指保险公司,给你保障的那个人或者机构公司单位等等。他们承担的风险就是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风险,简称保险事故。比如说意外险,只保身故全残100W,如果被保险人死了,那保险人就得承担这个100W的赔付金额。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中的责任义务为: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3.及时签单的义务。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中的责任限于:1. 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2. 在保险时务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是由于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灭或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又可细分为对人的赔偿风险和对物的赔偿风险。3. 如对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依法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的风险就是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风险,简称保险事故。
你应该想问的是被保险人吧,保险人一般都是指保险公司,给你保障的那个人或者机构公司单位等等。他们承担的风险就是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风险,简称保险事故。比如说意外险,只保身故全残100W,如果被保险人死了,那保险人就得承担这个100W的赔付金额。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中的责任限于什么

4,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风险有哪些

在国内建设工程领域,职业责任保险主要针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职业角色分别开展保险业务。从险种市场业务发展来看,设计责任保险与监理责任保险发展相对较快,但相较国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发展,也只处于起步阶段。整体上,我国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发展时间较晚,进程较为缓慢,目前在政策上主要以推动工程设计责任险为主。1、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险种分类勘察责任险、设计责任险、施工责任险、监理责任险是分别承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勘察责任保险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建设工程施工责任保险是指以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上的疏忽、过失、失职,而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委托人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发展较快的主要险种。但相较于国外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发展,依旧显得较为缓慢,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政策发展历程1995年5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合作出台了全国最早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草案,推出了首个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品种。1999年建设部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的工作通知》开始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城市试点。2000年8月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施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为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所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2003年11月建设部发布《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04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2017年9月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2017年9月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强化建筑师执业资格管理,引入风险管控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引导施工期间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计责任险。2018年1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印发《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率。险种功能作用国内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增大,工程项目规模与投入持续增涨,相应的工程设计风险也与之俱增。一旦出现因工程设计责任导致的事故损失,仅凭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方赔偿方案,远无法弥补业主方受到的高额经济损失,此外,客观上设计公司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出现,一方面使得工程设计方的赔偿能力得到保障,有助于完善建筑市场中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及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投保需通过保险公司的审查,信誉好、设计质量可靠、设计水平高的设计单位才可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既降低了可能出现的设计风险,又提高了工程项目设计的入口门槛,避免低价设计中标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
你在网上搜得到的我就不在这里赘述了。我来说些我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风险的一些看法:1、履职风险。如果履行有关安全监理责任和安全区代表这样的职责,从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交底、安全例会、安全风险检查与评价,一直到通知单与回复验证等,这些都需要你去做。说白了,出了事,你得负责任。工程项目就这样,风险大。2、管理风险。安全监理带来的风险中这条是最烦人最闹心的。比如来自业主单位的安监考核、考核扣分、履约评价等,一个不小心,对个人以及企业信誉伤害很大。还有来自企业内部管理针对安全生产目标及指标分解的考核等,这个一般会和你的绩效挂钩,说白了会影响你的岗位和收入,所以风险大。3、法律风险。2014年修编的安全生产法里已经明确说了: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风险大。小结一下,以上三部分构成安全监理的核心,任其他各种监理理论说的天花乱坠,其本质都逃不出这几部分。我们来倒着推导一下:风险大意味着责任重,责任重意味着岗位重要,岗位重要意味市场有需求,同时意味着收入有保障。由此可见,市场需要有安全评价及管理类人才,好好加油吧。
您好: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1、安全巡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2、发现安全隐患,未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3、发现违章施工,未制止发生安全事故;4、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需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制定而允许其开工的工程出现安全问题;7、未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相关延伸:安全监理工作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1、施工前,督促总包单位组织施工的作业人员,认真学习,熟悉有关施工的设计图纸、水文地质资料、安全操作技术,了解施工现场附近的地下管线,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编写施工组织方案,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安全技术措施。2、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证体系,3、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逐级安全教育、交底,并需签字留下痕迹。4、工程施工的特殊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起重驾驶等上岗操作证及时报监理审查。5、进场机械设备的合格证、年检报告及自检合格资料及时报监理核查。6、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资质。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7、参与审查施工编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主要如下:做到了安全责任就减少了,也就是规避了。1、根据施工现场监理工作需要,蓝理机构应为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2、 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灾害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3、 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监理机构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4、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5、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指示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6、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配合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监督承包人按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安全事故。7、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将列入合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用。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督促承包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督承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 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情况。 3 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承包人的用电安全、消防措施、危险品管理和场内交通管理等情况。 4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等手续。 5 检查承包人的度汛方案中对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6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7 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8 参加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 检查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器材的配备情况。 10 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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