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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标准

楼上理解有误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也就是说,伤残赔偿的限额是11万(无责的话,最高1.1万)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标准

2,车交强险最多赔多少了解的指导下

交强险最多赔多少之有责任赔偿,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人民币。交强险最多赔多少之无责任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阳光车险官网上有举例说明,你可以去查看下。
这个有上限的,买的时候保险公司会给你说的,着急的话随便电话阳光、平安等保险公司问问

3,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 交强险赔偿分为:财产损伤和人身伤亡。 其中财产损失最高限额为2000元,如果有三者补充的话从三者出,没有三者,就最多2000元! 人身伤残,住院医疗为5000元,有人身死亡的,最高赔偿12万元!
交强险其实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赔偿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遭受死亡,医疗,或是财产损失,而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赔偿时要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比例,有责的,无论是多少比例哪怕只有5%也叫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最高为11万,医疗最高为为1万,财产最高为2000,共12.2万。 无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医疗限额为1000,财产限额为100,共12100元。

4,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新交强险赔偿标准如下: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5,强制险赔偿标准

既然楼主来问这个问题,我想楼主不是法律人士(当然,金融法律律师也不会来问这个问题了),更不是保险人士,上面的那些回答都很详细,但是楼主可能也看不太懂。 我来给你一个老百姓易懂的回答吧! 要回答你的那四个问题,只要弄清楚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联系与区别就可以了。 联系:两者都是在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之后,针对于受害的第三者,也就是除了驾驶人之外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区别:1、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自愿购买的。即只要你的车有车牌,你就必须购买交强险。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想买就买,不想买就不买。 2、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大于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即哪怕车主没有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只要对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交强险都要赔偿(当然,赔偿的金额有限)。而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是只有车主有责任才会对受害的第三者进行赔偿。 3、较强险的赔偿限额较低,且是全国统一的;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是根据车主的自愿,想多久多,想少就少。当然,是分档次的,5万,10万,15万,20万。。。。。。等等。 4、第三者责任险是在交强险赔偿之后,交强险赔偿不够,第三者责任险才可能赔偿。 了解这些之后,你的四个问题就差不多清楚了。 问题1、两者不重复。交强险是基础,第三者责任险是交强险的补充。 2、区别有很多,主要的是赔偿责任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等等不同。 3、具体的理赔太复杂了。你要真想全部理解,还是看看保险合同条款。 至于赔偿限额,也有很多情况。主要的是对人死亡11万,对物0.2万,对人的医疗费用1万。(有责任的情况下) 4、买了交强险,最好还是要买个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一般人,买10万的责任限额就好了。 看看回答应该是比较简单易懂了!
交强险分两种情况对第三者赔付,一种是有责的,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一种是无责的,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不管什么车,不管保费多少,不管责任大小,只分有责和无责,赔付都是一样的。商业险则不同,按保额为最高赔付限额,按责任比例赔付,交强险应该赔付的部分商业险不赔。
交强和商业的三责险不重复,建议两个险种都投。
瘋子 回答的非常好 因为对于我们自己来说,强制三者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都是必买的 因为一旦出现了问题,自己是无法承担这个责任的。 希望我的解释能够帮助到您,唐雪峰!其他问题,可以到我网站(四眼唐兄)来问分为免费回答和收费服务两种问答的模式本人毕业于上海某知名大学,从事保险9年多,近10年,(在google或者baidu均可找到“四眼唐兄”)同时我请求您能够在解决问题之后给我一个反馈发到我的email信箱就行,让我分享您的喜悦。。
三者商业险和交强险的区别和联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商业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根据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险),是国家强行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这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者强制险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两种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承担的责任的前提不同。三者商业险承担赔付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受的损害负有责任,保险公司经营这一险种对其是种商业营利行为。交强险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有责任为前提,此险种具有社会保险性质。 适用的法律不同。三者商业险是适用《保险法》和《合同法》;交强险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赔偿的方式不一样。在三者商业险中,通常是被保险人先向受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再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而在交强险中,受害第三人有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的权利,保险公司也负有直接向受害第三人赔付的义务。 二者的联系是: 同为责任保险,都是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基于两种保险的性质,所以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被告,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三人(即受害者没有起诉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又担心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串通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申请作为第三人)。 另外,《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此规定的含义是: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后,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则需要提起仲裁或诉讼,否则赔偿金额无法确定。如此一来,在被保险人与受损害的第三者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仲裁或者诉讼是确定赔偿金额所必须经过的程序。仲裁费用或者诉讼费用,是查明事故性质、原因及受损害的第三者损失程度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这项费用应该由保险人承担。因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一切赔偿责任,而仲裁费或诉讼费是为了使受损害的第三者尽快获得赔偿而必须支出的费用,所以仲裁费用或诉讼费应该由保险人承担。本条规定的由保险人承担,是指最终由保险人负担这些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其可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些费用,则可以由保险人代为支付。本条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是指因赔偿纠纷引起的,为分清责任、确定赔偿金额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等,也包括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为处理赔偿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6,请问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需要知道误工费营养费等等是如何计

1.误工费: 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 2.1 护理期限的确认: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确定;后者较为权威,可获*认可。 法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2护理人数的确认: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3护理费标准/天的确认: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住宿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但一般不超过150元 人/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30元 人/天。 6.交通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 7.医疗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附医疗机构的证明,如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下面是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供你参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5万以下!对方提供证明!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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