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2、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3、仲裁或者诉讼。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判,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纠纷选择仲裁,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或虽约定但是约定不明,则只能通过诉讼。诉讼,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形式。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2,审理合同法务部审核该怎么审

您好,大家同行,跟您交流一下经验。 1、建筑工程合同: a、是否是黑白两份合同?有没有补充协议? b、施工方是否具有资质?这个需要查下相关司法解释还有行政法规。 c、关于工期,材料等具体标准;这个可能需要同决策部门沟通才能审核。 d、违约金、定金条款; e、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机构。 f、纠纷解决。 2、股权转让:这个没做过,一般是律所做的。注意一下: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条款,计算浮动利率的条款、公证、结算这些实质性权利义务条款。可以参照下外资所或者大所标准合同(可以问同事或同学要来看看),总之,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小。明确权利义务就是根本。希望对您能有帮助。评审合同,法务部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首先弄清楚合同性质:即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因为不同的合同评审内容不同; 2.根据合同的性质,审核合同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完整性等; 3.根据自己的分析,得出初步的建议或修改意见; 4.最后根据公司所处的合同中的地位,得出最终的意见。 这是我在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审理合同法务部审核该怎么审

3,合同会审是什么

合同会审是指,合同在拟稿以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其他专业部门(如技术、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同企业法务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合同会审是指,合同在拟稿以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其他专业部门(如技术、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同企业法务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要审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无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终止或者是否终止,相应的合同约定或者条款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会产生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什么样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我方的期待有多大距离。审查过程中,要时刻考虑法律后果概念。使法律后果概念贯穿前面三个环节每一环节。因为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者发生特定的情况都会导致特殊的法律后果发生。1、合同起草的思路:★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合同目的实现具体来讲,首先要成立合同,然后使合同生效或者具备生效条件,使合同在特定的情形下权利义务终止,从而实现签定合同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2、审查合同的思路:★ 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终止→→→→合同法律后果这四个步骤的审查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问和回答的过程.每一部分都有好多细小的问题需要解决。
会审是会同审议,评审是评议和审议!会审是集合一群人就一件事或者案子共同审理,这个是事前的!评审是事情由一个人或者单位就某件事做出了决定后进行评议或许会提出修改意见!区别,一个事前一个事后!一个是决定,一个只能建议!联系都是集合多位的人就一件事讨论…

合同会审是什么

4,合同的签订方法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例外情况  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如何审查合同

审查方法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编辑本段审查内容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6、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6,如何进行合同评审

A 如何进行合同评审   合同是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文件,受到法律保护,是质量环的起点,是质量体系要素的开端。只有认真地进行合同评审,才能明确顾客要求,全面估计供方能力,协调供需双方的关系,发动供方内部的力量,树立实现合同的信心。很明显,合同的“质量”水平是保证最终产品满足顾客全面要求(即质量要求)的第一步。 一、合同评审的作用有下列几点:  (1) 合同评审使供方充分理解顾客的要求,有助于减少或者避免与顾客之间的误解和争端;  (2) 合同评审使供方有关部门都明确各自的职责,有助于供方履行合同;  (3) 合同评审使供方全面评估自身完成合同要求的能力,有助于增强顾客对供方的信任度,并减少或避免顾客对产品质量的投诉;  (4) 合同评审使供方在合同签约前及早发现问题,与顾客协商解决,使供方与顾客的认识趋向一致。  合同评审是签订合同过程中必要的过程。合同评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顾客的需要,满足社会的、法规、规程的需要,它的目的是在顾客和公司之间,就产品的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达成一致意见。保证合同能够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评审的内容包括设计、技术、生产、供应等部门的意见。设计、技术部门应保证合同要求产品的设计方案的正确性、先进性、可行性和经济性;并使设计的开发周期、设计的产品质量得到保证;生产部门对合同要求的项目的制造周期、装配调试周期进行评审,以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产品的制造、安装、调试工作;供应部门对外购件、外协件的采购进行评审,以保证原材料及时到位。  二、评审应在提出投标前或接受合同或订单前,供方应对标书、合同或订单进行评审。  a) 要评审每项要求是否合理、明确、供方有能力满足,供方应对每份合同、订单、标书评审,不仅对质量方面要求评审,也要对包括生产能力、交货期以及特殊要求进行评审。  b) 要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包括对标准产品或特殊定货,重要的或一般的,书面的或口头的,都分别规定评审程序,包括由谁评审、如何评审。对口头方式接到订单,对要求没有书面说明的场合,供方应确保订单要求在被接受前得到相关人员的同意,包括电话订单,都应记录在案,有关责任人员认可。重大合同评审或参与投标,要从投标开始,做好准备,供方内部应协调一致,使合同要求具体、明确、完整并切实可行,经过努力可以实现。总之,评审程序要从实际出发。  c) 合同评审要作到任何与投标时不一致合同或接受订单的要求已得到解决;供方有能力满足合同或接受订单的要求。  三、合同评审着重于下列几方面:  (1) 合同各项条款是否规定完整明确、合适、合法、合理?  (2) 合同要求是否已经被充分理解?有否存在歧义的隐患?  (3) 供方是否有能力从经济、技术、装备、人力和时间等方面满足合同要求?包括质量、数量、交货期和交付方式等。    顾客对供方“合同评审”提出如下要求:  (1) 供方应制订合同评审的程序,并予以实施;  (2) 供方对合同要求已充分理解,供需双方认识一致,这种一致要表现在合同文字上,而不能仅停留在各自认识上;  (3) 供方确有能力履行合同,应有具体的依据,而不是概念上的认同;  (4) 供方应妥善保存合同评审的记录和文件;  (5) 供方在合同评审阶段,发现问题及时与顾客协商解决;  (6) 根据各种不同合同的情况,供方应责成有关部门组织达到上述要求的合同评审。

7,合同审查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方面: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我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如: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法律顾问单位上当受骗。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现实生活中,常有拿别人的加盖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纸行骗的人,他们一旦收到货,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不是没有,就是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因而对合同的供方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如 绥化市生资金龙分公司的盖章空白合同用纸被盗,就产生了一起行骗浙江永康麻袋厂的案件,给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万元的损失。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这方面的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律顾问具有相当的签合同经验和多层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等。当然,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也有制造假信誉,搞小额信誉屡约,大额骗取货物的现象。 第二方面:审查起草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条外,还应包括包装、检验、结算等条款。以上条款中,我认为无论是审查合同还是起草合同都应着重质量、价款、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一、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 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这里值得一提是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需方,并且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那末,在合同中最好将合同法167条的规定约定到合同之中。合同法167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如某公司购我方 十吨大豆,总价款16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元,第二 次付 5000元,第三次付6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三、履行方式、期限。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 顾问应依顾问单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确定最小风险的履行方式(在下文中还要作进一步阐述)。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供方,在起草合同时,应将合同法134条约定进去,合同法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 第三方面: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起草合同的又一关键。 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分重要。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定常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 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第二、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 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 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 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针对以上三方面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要求法律顾问在起草合同时,要尽量避免出现无效条款;在审查合同时,要准确找出无效条款。以便顾问单位 减少合同损失。 第四方面: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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