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就失去了意义,应该被消灭。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消除合同关系。2.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这意味着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为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3.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这是债务人的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中不是特别重要,即使债务人在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但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履行提醒,并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5、合同准据法名词解释

合同准据法是解决涉外经济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涉及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是合同的准据法。合同准据法通常用来解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解释和效力、合同义务的履行和消灭等问题。有些国家还用它来解决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方法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有主观说和客观说。

6、承揽合同违约先履行抗辩权法条

法律的主体性: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互欠债务。在顺序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的一方在其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提前违约的抗辩。提前违约是指一方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违约的抗辩,即对提前违约的抗辩。

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大致如下:(1)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因此,无论是单方合同还是不完全的双边合同都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2)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履行时间不同。

7、民法典合同编法条

法律的主观性:《民法典》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是:(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因拒绝履行主债务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3)因重大债务延期履行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4)因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法律客观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的,聘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罗马的 契约制度就是罗马法吗?

罗马法契约该制度的产生晚于私犯之债,一般认为源于债的契约。所以推断债法是近代契约引起的是有失偏颇的。但早期罗马法并没有意识到债务的原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于是盖尤斯和查士丁尼对私罪、准私罪、契约、准-契约等概念进行了总结和提炼。按照古罗马法学家的说法,契约是指数当事人之间创设、变更或解除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在罗马法契约中有四种缔结方式,第一种是实物支付,即以实物的形式承担债务。比如:消费者接待、贷款使用、寄托、质押。其次,形成共识,产生共识契约。一旦达成共识,关系就建立了。比如:买卖、租赁、合伙、委托。第三,是口头表达,叫口头契约,也就是口头拿债。比如:做出口头承诺和誓言。最后还有文字记录,叫做“Text 契约”。例如:债务账户、手写票据和本票。

9、 契约自由的内涵

契约意志自由与契约形式自由正如我国著名民商法学者谢怀木先生所指出的,我国民法的编纂从民国初年开始,一直到今天,都受到德国民法的影响。因此,在制度层面上,契约自由原则应属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构成,是有效实施契约法律的唯一根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无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意志自由和形式自由。契约意思自由的核心是契约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才是合理的,否则在法律上就是任意和专制的。

其具体内容概括为: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契约 content、契约 genre、解除合同的自由和选择裁判的自由等。下面逐步讨论,1.订立合同的自由是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自由。缔约自由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从积极的一面来说,就是承包权。契约基于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意志受法律保护,他要不要和外界接触契约应该由他自己决定,要不要下结论契约完全是个人的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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