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先劳动仲裁(此环节必不可少),之后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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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2,雇佣劳务合同法院管辖是么的规定的在此多谢各位了

劳动仲裁原则上是属地管辖,一般是由劳动仲裁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涉及到两个当事人(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具体要看涉及诉讼对方当事人是谁,可以到被告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诉讼涉及到两个当事人的,则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由法院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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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是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在已经被定性为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就是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4,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在已经被定性为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就是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好,应从劳务分包合同本质确定管辖法院。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合同,更不是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设工程及劳务作业地法院进行管辖。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劳动合同法律归属地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住所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指劳动者实际工资场所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1、既然你的人事关系已经转到B公司,你就是B公司的员工了2、1-5月份的社保由A公司调整,因为这期间你在A公司任职,且A有责任把你的社保转移到B公司3、应该向B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缴纳社保4、如果你现在的工资由B公司发,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B应从9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案中合同履行地是a所在的区和t市。

6,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纠纷要进行诉讼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管辖的法院才能起诉,我国规定的管辖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如果是劳动合同的纠纷,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扩展资料: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协议管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被告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起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管辖。现讨论蚌埠市淮上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第一种意见认为,淮上区法院有管辖权,淮上区法院是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可以根据履行地来确定管辖。第二种意见认为,淮上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劳务纠纷案件应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被告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县,黄某应在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起诉。【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依据劳动法学的原理,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产生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和内容均不相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民事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民事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提供劳动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两者之间适应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民事关系则适用《合同法》;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定,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民事关系除书面约定以外,还可以有口头和其它形式。二、该案中,黄某与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黄某的防水工程也已经完成,双方的劳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欠黄某的工资款已经经过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书面确认,双方对劳务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工资数额均没有异议,黄某与南京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居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县,合同履行地在蚌埠市淮上区,故被告居所地法院即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管辖权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应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利。原告优先选择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蚌埠市淮上区法院有管辖权。综上,笔者认为,因劳务合同产生的管辖权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即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与此同时,法院应尊重原告选择权利,以原告的优先提起诉讼的法院为准。(作者单位:淮上区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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