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云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全文的内容、要旨和解释进行了梳理,以加深对《立法法》第93条的理解。
1、2018年江苏省征兵及退伍工作条例 全文2018年江苏省征兵和退伍条例全文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已于2005年9月23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现公布修订后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2、2019年云南省拥军优属条例( 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爱国意识和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给予表彰和奖励。
3、立法法93条怎样解读即政府认为刚为人民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具有追溯效力,对以前未生效的法律也有效力。当然,是否有必要具有追溯效力,是有关部门的价值问题。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全文的内容、要旨和解释进行了梳理,以加深对《立法法》第93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军事法规。
军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这一条是关于军事法规的规定。解读理解中央军委军事法规和中央军委总部、各兵种、军区军事法规,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武装力量的成功实践,是由国防建设和宪法确立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决定的,是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权威的体现,是实现依法治军的需要。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2001】3号文件 全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钟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的规定,在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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