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合同法律的三要素是什么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的

经济合同法律的三要素是什么

2,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会涉及到哪些民法

合同签订过程会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主要看签什么性质的合同,使用什么性质相关的法律,如;民事。行政合同等等
主要是合同法,其他的主要得看你是签订什么内容的合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会涉及到哪些民法

3,签订经济合同时收到什么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具体到哪一类的经济合同的话还有很多具体相关的法律的。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方面的经济合同。
网签合同受法律保护,但过户登记后才取得物权,合同只是债权。
主要是民法和合同法

签订经济合同时收到什么法律保护

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法人与其内部的经营部门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规章处理,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5,经济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吗

开工单和生产通知单属于自制凭证,不具有法律效率,银行收付款通知单和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率。 希望采纳
经济合同原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  合同原件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一经签订,对各方当事人即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各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按约定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  但是,合同仅能证明双方间有相应的约定,但并不能证明双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所以,合同作为凭证之一,只是说明了交付贷物或支付货款的原因,主要的凭证应该是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的证据。  也就是说,合同应该结合其它的实际履行证据一并使用,才可以充分说明往来情况。
混淆了会计原始凭证和法律上的原始凭证概念。经济合同是选项中最具法律效力的

6,什么是经济合同法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包括公民个人和法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就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法律关系,自愿达成的协议。 经济合同法,就是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和形式,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等有关事宜的法律规范。它只适用于国内的经济合同,不适用于涉外的经济合同。其任务是: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公布以后,国务院又先后发布的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这些,都是广义上经济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http://www.hehu.com/lcgz/zcfg/one1-1.htm

7,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余佥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篇一: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说明:如买、卖双方同意,合同格式也可以按照其他形式。  甲方(需求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的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和乙方报价文件及承诺,就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服务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事项  (一)合同约定范围的日常保洁、保养、安保、绿化等工作(包括:保洁管理、供电维护、冷暖通维护、中控室等的运行和管理,为业主单位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  2、  3、  二、服务期限和地点  (一)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6个月,即20XX年05月01日起至20XX4年月  (二)服务地点:。  三、管理服务费用  (一)管理服务费总额  1.本合同管理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管理服务费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承包商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包括人员工资、各种社会保险、人员食宿与交通、消耗材料、专用设备及工具、器材的维修维护、办公费等)。  (二)支付方式  如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足一个月时按一个月计算管理服务费。
经济合同的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约定: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体应当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的债权人按合同规定,享有追索债权的权利。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合同实际履行的主体也可能是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权或债务,这种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补救:,《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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