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有多个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的。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但实际签订地、履行地与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双方对管辖有预期,不因与实际履行地不符而改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地,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2,民法通则中的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 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 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 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 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 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中的冲突规范

3,买卖合同管辖权的问题

如果约定了两个地方,视同没有约定。应该按法律规定。是合同的签定地,履行地有管辖权。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
只能选择一个
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辖,如果合同涉及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你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选择的结果不能是再选择。

买卖合同管辖权的问题

4,分析合同缔结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结构

这是国际私法的内容。依据“处所决定行为”的原理,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依据法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通俗说,在哪个地方遵守哪个地方的规矩,不难理解。 这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明白的,建议你翻看下《国际私法》。
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与民事合同有所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有优先要约的地位;二是赋予行政机关选择相对人的机会,这些都是为了选择最具有履行能力的相对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更好地得以实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招标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招标人)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是缔结行政合同最常见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的过程中,拍卖人可以随时改变自己要约的内容,直至行政机关与条件最优的竞买人订立合同,拍卖主要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   (三)直接磋商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与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磋商,签订合同。直接磋商是缔结民事合同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但在行政合同中采用这种方式则要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只适用于:研究、试验和实验合同;招标和邀请招标没有取得结果的合同;情况紧急的合同;需要保密的合同;需要利用特殊的专门技术的合同。

5,法院所在地在合同中如何选择甲方还是乙方有什么区别

哪里方便就哪里 ,一般都会选合同起草方的所在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是否是冲突的求解

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写着“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然后第21条做出了与之不同的规定。这样的安排,明显不矛盾,不冲突。。。属于原则的例外。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具体表现为:(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是无国籍人,或者是外国国家。(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3)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第二,存在法律的冲突。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一个涉外民事关系必然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问题。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1)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2)承认外国人在本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即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冲突。(4)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第三,这里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它不仅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也包括商事法律关系,如公司法关系、票据法关系、海商法关系、保险法关系和破产法关系等,还包括劳动关系。
不冲突。因为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 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也就是在结婚时可以不考虑第十二条第二款,只要依照第二十一条执行就可以了。
不冲突,第十二条是一般性的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第二十一条是婚姻法中结婚条件的法律使用,二者在使用上已经明确写明,不冲突。涉及结婚条件的直接使用第二十一条即可。
这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是指没有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吗?那如果当事人...没有指明仲裁机构的协议无效。按照受诉法院所属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

7,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纠纷

要看合同约定了。如果合同约定了送货及送货地点,那么可以认为合同的履行地为送货地。如果没有约定送货,那么按通常理解就是自提。即自己去提货,那么此时,合同履行地应为提货地点,本案中即指乙市。
你好: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冒风险由谁承担的依据,也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 履行地点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141条160条161条的规定来解决争议的 以下是为您找到的法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希望已经为您解答清楚这个问题了 法理纵横团队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不明事宜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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