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法。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1、2021年29省出生 人口数据公布

2021年29个省份出生人口数据发布/2021年29个省份出生人口数据发布在已发布2021年出生数据的29个省份中人口,born-。2021年出生于29个省份人口数据发布。2021年发布数据人口 29省份7月12日,有关部门发布了《2021年我国健康服务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21年,我国出生人口1062万人,二孩占比41.4%,三孩及以上占比14.5%。

2、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

1。废止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二。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6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界、国界河流由国家或者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跨市(地)或者跨县、跨场的河流由省审批,跨两个以上县(含县级市,下同)和同一市(地)内的河流由市(地)审批, 河长不超过县界的河流,由县审批,河长不超过牧场、渔场的河流。

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和铁路、农垦、森工系统”。(3)修改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1.删除第三条第三款。2.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林业、交通、城建、水产等部门和电力、工矿单位修建的水利工程,自行管理,但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4)修改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删除第八条第四款。

3、...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的决定(2021...

1。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123。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适龄结婚、生育,生育好子女。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三、将第十二条中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修改为“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

删除项目1和4。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5.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获得生殖健康服务。实施婚前保健和孕产妇保健制度,预防或减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儿健康水平。“在本省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适当补助。

4、...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的决定(2014...

1。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字样。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四、删去“第五十九条”;未达到生育间隔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元。五、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 黑龙江省 计划生育 条例(200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完善人口的结构,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武装力量、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

夫妻双方都有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执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计划生育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6、 黑龙江省 计划生育 条例(199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使人口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本省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的公民,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

夫妻双方都有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按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民事执业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群众艰苦奋斗、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全面实施孕前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整体水平计划生育。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7、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合作、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出生质量,促进出生均衡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垦和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条例在农垦地区和森工地区的实施,业务上接受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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