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单独办理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单独办理征地审批。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解读】本条是关于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以及征收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关系。

4、2023年 土地管理法处罚条例

法律主体性:土地管理法: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发展土地资源。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国家所有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管理、保护和发展土地和严格控制土地总体规划。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5、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解析: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这些规定现在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为此,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人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补偿上限为30倍的内容,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被征收人土地给予公平补偿,以确保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得到改善和长远生计得到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所有权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6、黑龙江省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1”)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其中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保护、利用和规划,土地征用和划拨,变更。

7、 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并定义土地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土地用于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等;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8、贵州省 土地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行政法(以下简称《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行政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发展土地资源。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管制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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