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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方面的的咨询

离婚时,财产已经处理清楚与前妻无关,与他人生育的子女,离婚后,你哥是否支付抚养费,如果没有就是不接受该子女,没有继承权房产证的颁发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女方的名字,就不是共有房产根据你的提问材料,与他人无关系
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侵犯了你和宝宝的权益,你都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我的家里人在看守所,被人打成脾脏切除手术,我们该怎么办?
属于你哥哥的个人财产,女方没有权利。

法律方面的的咨询

2,法律问题去哪里咨询

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热线可以拨打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热线:12348,电话咨询相对来说会方便一些,但相对来说会比较泛;也有网友反馈这个热线会经常打不进去,可能没有办法及时解决我们的法律问题;二、司法(厅)局实地咨询各地司法(厅)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一些地区工会、妇联、律师协会等组织设有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有些地区村(居)委会村居法律顾问等。一般当地的司法局里面都有法律援助中心,通常都是在一楼大厅里面有值班律师助理可以解答你的问题。但是也一般会排队比较严重,经常需要排半天到一整天,效率相对会比较低,所以不是很推荐线下咨询;三、法律咨询APP,联系相关行业的律师咨询法律咨询类APP的话会比较方便,不用线下来回奔波。资料拓展: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去哪里咨询

3,咨询一些有关法律的问题

不管是为了什么原因打架,最终要看被打的人的伤势如何,以此来决定打人的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人体伤害,打人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伤势在“轻微伤”以下,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说就是双方承担对方的医药费、误工费和营养费。所以,你的家人也被打了,也要去医院检查治疗。 至于赡养老人,儿子女儿都有义务。你可以以你阿婆的名义起诉她的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让法律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你打了对方,你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刑、拘役,或管制)要看对方的伤情鉴定结果,与对方在医院里住多长时间无关。承担对方的医药费属于民事责任。具体还要分清对方为治疗什么病花费的医药费。如果与治疗外伤无关的医药费也不应该由你承担。你现在感觉不舒服,只要你拿不出证据是对方直接造成的,检查的结果和费用就不能算这次的事故。 对方如果不想调解解决,那你们就安排好自家老人的就医,保存好治疗单据,静观其变。对方要折腾,他们就得起诉,由法院来解决。不过,只要对方没有经法医鉴定出“轻伤”以上的伤情,你就不会被关。大不了赔点钱完事。

咨询一些有关法律的问题

4,法律咨询找哪个部门

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热线可以拨打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热线:12348,电话咨询相对来说会方便一些,但相对来说会比较泛;也有网友反馈这个热线会经常打不进去,可能没有办法及时解决我们的法律问题;二、司法(厅)局实地咨询各地司法(厅)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一些地区工会、妇联、律师协会等组织设有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有些地区村(居)委会村居法律顾问等。三、法律咨询APP,联系相关行业的律师咨询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拓展资料:国家有法律免费咨询部门吗?国家没有法律免费咨询部门。但当事人可以免费向法院进行法律程序的咨询。需要法律适用方面咨询的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当地司法局律师援助中心电话12348,是为群众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和公共法律教育的一种公共法律服务。当事人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5,法律问题咨询

不属于,但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认为这要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看看王某从几楼跳下,楼下是不是行人密集。不过,我认为这更倾向于意外事件。因为从当时情况看,其想自杀,从其主管心理态度看,没有杀人的故意和过失。其最终致人死亡属于巧合,不可预料的。所以其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王某选择闹市跳楼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相反如王某选择了僻静处所,则应认定为以外事件,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属于,但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过失的刑事责任。
不属于故意杀人,是过失。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
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间接杀人是指教唆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

6,关于法律咨询

针对旅游方面,最需要注意的是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二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更加要注意的是: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和旅游经营者对旅客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旅游经营者允许他人挂靠,挂靠人和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之前将合同条款要逐一审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线律师,你可以去律师港湾,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签个协议 仔细看一下 很正常的!
协议 保证人身安全的 没问题 但是最好还是买旅游险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从百度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照条文,自己计算,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7,法律咨询

保险不能超过财物的价值,例如你的手机值2000元,你办了一个2000元的保险,到时可赔2000元,如果你办了五个2000元的保险,到时也是赔2000元。因为法律规定保险不允许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6.30通过 2002.10.28、2009.2.28修订 同日公布 自2009.10.1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申请专利是一种法律程序,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要想快而稳妥地获得专利权,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可委托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为你提供法律和技术上的帮助,发明人一旦与专利代理人建立委找代理关系,专利代理人则是你的技术顾问和专利律师。 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建立代理委托关系后,应按照代理人的要求提供撰写专利文件所必须的详细技术资料;详细技术资料包括发明创造的目的、新旧技术对比、主要技术特征及实施发明创造目的的具体方案,以及能说明发明创造目的的图纸等。 如发明人不会制图或不能提供必须的详细技术资料,可直接向专利代理人口述,专利代理人可根据发明人的发明意图为你完成专利申请的全过程,直到获得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你的制造是在别人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情况能否申请你可以先咨询律师,或当地工商部门!

8,法律知识咨询

法律规则,即我国法律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作用第一,法律原则的存在是为了规范具体法律规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即具体规则的价值取向。以宪法为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指导着宪法其他内容的规定,同时也是对依照宪法而立法的制约。一部法律的内容是从原则到具体的,翻开我国任何一部法律,立法者都给公众这样一种理念:法律的制定首先确定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体现本法律的价值,所以一般会在第二或第三条来规定这部法律的原则,意在说明后面展开的内容是在这些(个)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同时也是对其条文进行相关解释的依据,所以称为规则的规则是恰如其分的。 第二,其实法律原则除了其从规则的依据作用角度进行分析以外,还可以这么认为,任何法律的规定都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现象,无法对现实的细枝末节作出全部规定,那么在适用法律和面临的现实之间需要具有权威的、并且符合理性的依据,法律原则在此时就凸显出其覆盖面较广和宏观指导的作用。如前所述,尽管法律规则仰仗国家强制力发挥作用,但是毕竟规则面临这样的困境,即规则是在过去制定的,它是在过去时间段的产物,即使立法者具有高瞻远瞩的素质,也无法在过去就可以设想未来的所有事项,那么法律从其出台就面临淘汰的命运,如果真是那样,那么任何规则都失去意义。而规则之所以能够产生在过去,却对现在和未来的事项进行规范,除了规则本身的性质之外,还因为有原则这样的特殊规则存在。法律原则就是在法律中规定的,弥补具体规则的缺陷而存在的,因此,当一部法律颁布实施时,或者一个法律规定生效时,法律原则已经在发挥作用了:立法者或者已经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对现实有着比较全面的认识,作出相应的规范;或者无法了解全部的未来事项,那么法律原则就将指导具体的适用。
一般法律规则都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直接适应于指导司法、执法和守法实践。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比如民法规则与刑法规则,普通规则与特别规则,等等

9,法律咨询

单纯法律咨询 :如果情节明了,案情简单,一般不收费, 重大、复杂 案情在200元以下。 昆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2  第三章 收费管理……………………………………………4  第四章 过错责任……………………………………………6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7  第六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也可委托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有利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照补偿律师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需要的律师人数;  (二)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九)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就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律师事务所调整收费标准应事前备案,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调整。但因组织机构或者人员等变动造成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及时另行备案。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  本条款所称标的额,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协商约定的标的金额。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一)诉讼案件;  (二)婚姻继承案件;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与委托人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为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确需调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后确认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费结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办案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由委托人支付。已经收取的办案费中,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应当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等。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加强成本核算,照章纳税。  第四章 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律师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委托人预收款项。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全部预收款项中扣除办理该项法律事务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余额退还委托人。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所称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认定。  第三十一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超出政府指导价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六)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标明价格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 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 未在委托协议中载明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支付时限而收费的;  (五) 不按规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的;  (六)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办法另行颁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和2000年4月4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同时废止。
06年出过一起类似的案件,甘肃某中专学校一名未成年学生,按照学校的安排在校门口值勤,被一辆失控的客货两用车撞成重伤,造成终身性伤残。学生的母亲不但向肇事司机索赔,还将学校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在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究竟在事故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之前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赔偿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校和司法机关,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教育界、司法界和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画上了重重的一笔。该《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受害人亲属要求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司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但学校是否就此可以免责了呢?根据基本法理,在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学校免责的唯一条件就是学校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侵权人完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学校即使有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而侵权人又无力赔偿或只能部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对侵权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既不是过失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不是事实上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为如果存在第三人无赔偿能力或者故意逃避诉讼的情形,则学校将成为实际责任的承担者。 侵权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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