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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就是无法保障大家的利益,但是也有是部分失效的。
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如果被确认无效,后果是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都无法得到保障
权益的不到保障。
就你所述:建议补充,什么原因导致无效,另外,请问,你希望什么样的后果,或者担心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详细分析过于繁琐也不客观,建议补充
合同的双方都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偏重于被雇佣者!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第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4,合同履行不能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 合同履行 不能有什么法律后果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 债务人 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 债务 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 债权人 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 解除合同 ,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 不当得利 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 代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3)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 扶养 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时,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同时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其已经作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权人行使代偿请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行使代偿请求权不能满足原债权全部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二、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 法规 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 丧失劳动能力 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 强制执行 ,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综上可知,债务履行不_能的情形主要就包括了标的物已经灭失、存在法律上的原因导致不能交付、因为债务人自己的原因导致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而针对不同情况的履行不能,那对应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

5,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并不等于不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由于劳动合同无效而带来的一系列的客观结果。《劳动法》第18条和第97条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1)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18条条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2)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劳动法》第97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 根据你说的情况,那个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6,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对于无效劳动合同,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重新订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修改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日。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

7,无效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当事人怎么承担无效

您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如果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中认为无效,应该给原告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就按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审理;原告坚持认为合同有效,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释明,二审一般会以程序错误为由,发回重审;当然如果释明错误,原告认为合同有效,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但二审法院仍可能认定有效,这样一审判决错误,二审会改判。法律依据为《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

8,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生活中,大家签订合同后,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合同无效等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当符合一定条件之时,合同不仅可以认定为无效,有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撤销。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即订立合同中因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事由签订合同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单方面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究竟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且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依然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首先,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二是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其次,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①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②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③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2)折价补偿。法条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其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第一,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一是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二是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第二,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②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法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9,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在合同中,如果签有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字样,但没有因此协议出约束措施条款,这种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严格来说是没有生效合同。也不会产生什么不好后果。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 代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3)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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