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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以12个月工资封顶吗

原则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这个不存在12个月工资封顶的问题
就是奖金是基本工资的若干倍只有12月的工资是有上限的具体是几倍、还要咨询人事部门或者资方

经济补偿以12个月工资封顶吗

2,公司兼并 裁人经济补偿有上限吗

有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有的

公司兼并 裁人经济补偿有上限吗

3,请问下因企业搬迁职工的补偿金是否有12年上限

依据原劳动部481号文与《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于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依据481号文的规定,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或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才有12个月的限制,其他情形下没有12个月的上限限制。对于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则主要看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否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了有12个月的限制,没有超过的,没有限制。
应该不是吧。

请问下因企业搬迁职工的补偿金是否有12年上限

4,经济补偿金上限

经济补偿是否有上限要根据工资是否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情形经济补偿金是有上限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如果工资没有高于相关规定,是没有上限的,那么经济补偿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和最高限如何确定

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以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解答:在目前的明确的法律条文中,是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对于这段期间内非正常工作的计算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你的计算标准是按病假期间工资计算。但在实践中也有相关判例是按非正常工作前正常工作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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