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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进行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或原材料等 贷: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存货等) 贷:营业外收入

如何进行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2,接受现金捐赠应贷什么

dr:现金 cr: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投入的,但不能计入实收资本的资产价值,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由投资者享有的资金。 资本公积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接受捐赠资产、 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资本公积的用途是转赠资本。

接受现金捐赠应贷什么

3,企业接受现金捐赠交税吗会计上怎么处理

接受捐赠入营业外收入~!
新准则,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借:待处理资产损益 ——流动资产损益 贷:资本公积借:实收资本 贷:资本公积
接受现金捐赠不交税。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企业接受现金捐赠交税吗会计上怎么处理

4,接受和作出捐赠分别如何做会计处理

接受捐赠: 借:现金、银行、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牵涉进项税时)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并且应当在本期利润基础上加上接受捐赠部分,算所得税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详情见: http://www.chinaacc.com/new/403/404/410/2007/8/qi1939152748718700212400-0.htm 捐赠单位: 借:营业外支出 贷:相应科目
接受非现金资产,按确定的价值,借:有关科目,贷:资本公积_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理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资本公积_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资本公积_其它资本公积 接受现金资产:借:现金,贷:资本公积_接受现金捐赠

5,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对你问题中涉及的一些事项进行说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对于接受性货币捐赠的,虽然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应当计入接受捐赠当年年度应税所得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接受货币性捐赠,不是销售行为,所以,接受方不能向捐赠方开具发票,而是应当向其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以证明接受方收到了捐赠方捐赠的货币资金。 3.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应当为: 1.接受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 借: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年末,企业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接受的货币性捐赠资产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结转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货币性捐赠金额乘以当年度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计入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减去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上述回答是针对题中所涉及的接受货币性捐赠的相关会计、税务处理。至于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处理原则是一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这里就不再作介绍了。 关于补充问题。 1。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即你所说的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规定了接受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但是,财政部根据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于2003年8月22日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方式,对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所以,前文所提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是指已经考虑了修订因素后的企业会计制度。 2。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问题,其中的“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一条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首先看一下新会计准则对于接受捐赠的处理和原旧会计准则的区别:企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原《企业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新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也没有要求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步骤如下:1、接受捐赠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材料等)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2、计缴所得税时: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时: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计算以后会计年度缴纳的所得税额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金额) 注: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由于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帐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成本和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6,新准则下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看一下新会计准则对于接受捐赠的处理和原旧会计准则的区别:企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原《企业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新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也没有要求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步骤如下:1、接受捐赠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材料等)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2、计缴所得税时: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时: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计算以后会计年度缴纳的所得税额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金额) 注: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由于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帐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成本和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首先对你问题中涉及的一些事项进行说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对于接受性货币捐赠的,虽然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应当计入接受捐赠当年年度应税所得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接受货币性捐赠,不是销售行为,所以,接受方不能向捐赠方开具发票,而是应当向其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以证明接受方收到了捐赠方捐赠的货币资金。 3.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应当为: 1.接受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 借: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年末,企业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接受的货币性捐赠资产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结转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货币性捐赠金额乘以当年度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计入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减去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上述回答是针对题中所涉及的接受货币性捐赠的相关会计、税务处理。至于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处理原则是一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这里就不再作介绍了。 关于补充问题。 1。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即你所说的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规定了接受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但是,财政部根据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于2003年8月22日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方式,对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所以,前文所提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是指已经考虑了修订因素后的企业会计制度。 2。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问题,其中的“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一条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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