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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该如何称呼丈夫的姑姑的外孙子女

丈夫的姑姑的外孙子女 是你的晚辈, 直接叫名字就可以了。
丈夫的姑姑的外孙子女 是你的晚辈, 直接叫名字就可以了。

我该如何称呼丈夫的姑姑的外孙子女

2,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是 选项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选a,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下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在过去,将母系或女系的直系血亲称为外亲,撇开不算,而现在不论父系或母系,子系或女系,均认为是直系血亲。

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是 选项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3,对老一辈而言外孙子女连陌生人都不如吗根本就没拿外孙子女当

是的,外人好办事
其实当外人比不当人还要稍微好点点。
人都不一样,有拿当回事的!
倒也不是不可以!  只是你自己真的觉得留胡子好吗?首先,留胡子的话,会比实际年龄看起来更老,其次,胡子比较长的话,看起来胡子拉渣的,让人感觉有些不修边幅!
长辈爱护小辈是一种美德,但并非人人具备。在自己无法享受这种大多数人可以享受的时候,怎么办呢?1.鱼死网破,互不往来2.做一些事令对方可以爱护自己,最终家庭幸福

对老一辈而言外孙子女连陌生人都不如吗根本就没拿外孙子女当

4,外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外公外婆吗

有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8 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对子女虽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也应予以赡养。
你好,我国《婚姻法》家庭关系一章规定在子女死亡或没有能力扶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有义务扶养自己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自己的父母死亡或没有能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自己是有义务赡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和继承权没什么关联。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是家庭婚姻法,它确立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5,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这样的权利,但是从道德上、感情上来讲,应该是可以的。除非对子女成长不利,一般也应该同意探望,毕竟多一个关心、多一份温暖,对孩子是有好处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还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1)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有负担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有能力抚养,父母就不能逃避其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两个:(1)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有能力赡养,其子女就不能逃避其赡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上述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6,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吗有继承权利吗 请说下发条

1、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如果外孙女的母亲还在世,则外孙女在外婆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如果外孙女的母亲在外婆之前去世了,则外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外婆的遗产;  3、法律依据:  1)《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老人去世,若子女放弃继承权,家孙及外孙无权继承。  按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规定,家孙及外孙。  不能。家孙和外孙不是法定继承人。家孙和外孙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老人的遗产。  由于子女放弃继承权,就不存在代位继承问题。   所以,若有心留给第三代,则需要先由子女依法继承,再赠与给自己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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