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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什么是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效力问题

1、排他性。《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明确了物权具有“排他”属性,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的强行规定。例如:我的一个手表,我可以自己占有、使用、租凭,他人不得干涉我对自己财物的合法使用,这就是排他性。2、优先效力。是指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如:我将手表卖给甲,甲付款后,在我交付手表前我反悔了不愿意将手表出卖,这时我对手表的物权优先于对甲的债权。即我可以不卖手表给甲,当然,需要对甲承担违约责任。3、追及效力。追及效力主要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形式。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例如:你将我的手表买给甲,由于你不是手表的所有者,所以我可以要求确认买卖无效,并要求甲将手表还给我。4、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标的物清偿请求权、妨止侵害请求权等。5、债权请求权,是指清偿债务请求权,而物的请求权更广,既包括了返还请求、还包括停止侵权请求、排除妨妨碍请求等。

物权的效力问题

3,物权具有哪些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二、物权的排他效力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2.物权请求权 参见论文1.《论物权的效力》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2.《物权之效力问题再议》 董学立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3.《论物权的效力》尹田4.《论物权的效力》王效贤5.《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 刘保玉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预测题)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强制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支配效力:完全物权(所有权)和限制物权(2)排他效力:包括1.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必须以占有为要件的用意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人对放害人可以请求停止妨害,私力救济不成可以请求功力救济(上诉)(3)优先效力包括物权间以及物权和债权间的优先效力(4)请求效力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有权请求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特定物的正常支配.

物权具有哪些效力

4,物权的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物权效力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和债权来说的。比如:我有一个手机要出售,先和甲签了合同,后来又和乙签了合同并把手机交付给了乙。动产买卖交付物权即转移。甲和我签合同产生的只是债的关系,我把手机交给乙完成了物权转移,甲不能应该债权在先而对抗乙要求乙把手机还给他。乙已经是手机的物权人,体现的就是物权优先。物权的支配就是你拥有控制该物。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预测题)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权,即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其权利。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后卖给了丙,丙再转让给了丁,甲仍然不丧失其所有权,有权向现在占有其物的丁请求返还。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权应当包括在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而不必另列。
相对于债权而言具有优先性,排他性,法定性

5,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哪个更优先

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 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鼻观内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1】一般情况下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2】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的表现: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 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丙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3】特殊情况,债权效力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6,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况

你好。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形主要有:  第一,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  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学者又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租赁权尽管具有债权的性质,但由于法律的规定,使租赁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之效力,此为物权优先效力的又一例外情形。  第二、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前者如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因之 ,增值税之征收,即优先于设定在先之抵押权。后者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有先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海商法还规定了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如果后于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及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而发生的,则应当先于上述款项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1款)。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2款)。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况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通常来讲,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如果该标的物有物权存在,同时也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或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相容性质的物权并存时,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先成立的物权则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权和债权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两者之间的界限不再那么明显,原因是社会上“动态”利益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相应地国家对“动态”利益的保护也越来越强。于是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就出现越来越多的例外情况,这些情况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这是由于租赁物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物的物权化”)。依此规则,在承租期间,出租人要转让房屋的应通知承租人并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买房后应承继出卖人的出租人地位,租赁合同继续存在而不受买卖合同的影响。租赁合同根据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个债权契约,因而承租人因此而获得的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而非物权,但其在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有物权的买受人相对抗时,却可以比物权优先,获得“不破”的效果,这不得不说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一种例外。(二)预告登记制度。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根据该条规定,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为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变动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它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一般情况下,同一物上设立的多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的问题。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然而预告登记作为债权请求权,可优先于在其后成立的物权(顺位的确保)。当然如果想获得具体的优先效力,必须取得物权并把预告登记改为正式登记。但是预告登记不会禁止后来发生的其他物权的变更登记,而只能产生有利于请求权人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处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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