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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新的所得税法: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5258285.html 实施条例尚未出台。

新的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2,所得税相关条例是什么

所得税相关条例范畴较大了,主要是对所得税法的补充说明和条款注释!!!
http://www.chinaacc.com/new/63/67/81/2007/12/wa1443216131112170023480-0.htm 这是所得税管理条率

所得税相关条例是什么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区分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多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区分

4,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和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计算方法及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扣除标准) × 适用税率  扣除标准是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至今)  应纳税所得额 - 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 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 超过475元  至2000元的部分 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 超过1,825元  至5000元的部分 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 超过4,375元  至20,000元的部分 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 超过16,375元  至40000元的部分 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 超过31,375元  至60,000元的部分 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 超过45,375元  至80,000元的部分 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 超过58,375元  至100,000元的部分 至70,375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 超过70,375元  的部分 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5,论述题 简述所得税的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所得税属直接税,是以纳税义务人的所得税为征收的税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此外,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两挡优惠税率:20%和15%。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中确定收入总额时涉及包括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得扣除项目、亏损弥补等内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减免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纳税地点等。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以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为征税对象,非居民纳税人则以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为纳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照不同的税目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同时根据不同的税目规定了扣除标准。此外,还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和纳税申报与缴纳。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其优点是税制简单,计算方便,适应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较弱,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现状。但是,它存在的弊端很多,特别是费用扣除不合理,纳税人应税项目越多,得到的费用扣除也就越多,不能准确地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总体负担能力来实行量能课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并且一些应税项目不易划清,导致税款流失严重,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综合所得税制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能力,较好地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但是,这种税制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需要具备较先进的征管技术,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和管理,我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这些征收管理条件。  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没有综合所得税制严格,比较适合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同时也符合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的要求,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是比较可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补充: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改革税制模式,将现行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有较强连续性或经营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第二,合理界定纳税人标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调整居民纳税人认定的时间标准,扩大居民纳税人范围。  第三,优化税率结构,参照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对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应税所得,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调整税率级距,以增强我国经济竞争力,并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和对高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对列入分类所得范围的应税所得,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  第四,规范减免税政策,合理确定减免税项目,调整减免税标准,取消不合适的税收减免。  第五,调整费用扣除,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支出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  第六,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

6,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税法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企业等纳税人之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业所得税法的特征: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任何形式的企业,甚至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  2.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3.企业所得税的计征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位于我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为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上述项目限制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有:  1.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6.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6.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8.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纳税从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贷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失,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但开发支出中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四)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适用33%的比例税率征税。  (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国企业因其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指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1.新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旧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 2.关于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 首先是工资支出,新法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放宽对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其次是捐赠支出,新法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对内资企业来言) 最后是广告费,规定对企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在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措施后,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实际上就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可采取的对策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由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而新法规定后两者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即后两者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前两者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需要补充的是,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我国内商独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就已享有停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了,而外商独资企业由于不适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因此也就未适用上述政策了。但为了贯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此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理应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在内,这样本段关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对外资企业来说更具有针对性。 2.投资方式选择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免税收入的规定。当企业有暂时闲置资产而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而新法明确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及股利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3.税基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因为这将导致今年扣除和明年扣除就会出现明显的区别。比如,如果最终计税工资标准、广告费等费用扣除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的话,那么把员工今年的奖金推迟到明年初发放,把有的广告推迟到明年发布,就可以在税前完全列支。再如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放宽,这样企业如果将原本在今年进行的上述两类项目支出改在明年实施,就可以在税前更多地列支。其次从新法实施后的角度来分析,税基型的筹划主要通过缩小计税基础来减轻纳税义务,如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及时核销已发生的损失。由于新法在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对于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度提升,企业因此可在新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再具体来看,新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由利润总额调整后所得,鉴于利润总额属于会计概念,它在计算操作上没有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严格,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当然还有必要注意企业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为后者的税前扣除标准比前者偏紧许多,而又鉴于两者容易混淆,企业应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4.税率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率所作的调整。首先总体上来说,这一形式的筹划要领是:基于明年新税法实施后税率将明显下降,企业在这之前就应合法降低利润,力争把利润递延到以后。可采取的方法有:递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快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进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等,通过上述安排,把利润留在以后年度,从而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其次新法在整体上降低税率的同时,虽然一方面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还是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施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5.税收优惠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所作的重大调整、整合。首先,总体上来看,新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与以往“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政策迥然不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投资于高薪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等,而非更多关注于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投资;其次,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法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使得上述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因此以往的上述企业在税收优惠上如果存有违规之处,应及时更正过来,而未来拟投机取巧于上述行业的企业则应审慎之;最后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可加大投资力度等,扩充实力,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中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度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6.纳税方式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理应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而新法规定居民企业与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即可利用两者的特殊关系合理安排盈亏分布,以达整体承担较低税负的目的。 7.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避税行为所作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由于新法采取反避税的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同时增加诸如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从而使以往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企业应提早作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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