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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

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是你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在一方不能还钱的情况下,另一方还钱,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第一责任人,只有在你还不了钱的情况下,学校才进行还款的。

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

2,什么是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担保人(也叫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的债务。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甲作为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就是说在不管作为借款人的乙是否有能力还款,甲都要承担向丙还款的义务,对于出借人的丙来说,甲乙二人是同一顺序的还款人。在甲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全部的损失。担保法实际上很好理解,只要按照大的分类记忆就好,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等。另外还有个反担保,呵呵。

什么是连带担保责任

3,什麽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只是经济赔偿的连带。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其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履行债务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主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主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什麽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责任如何解释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是同一的,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表示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借条上对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没有明确的约定,这就符合上面法条所说的“约定不明”,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先由债务人先还钱,在债务人无能力还钱的情况下才由担保人还钱。4、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单独要求担保人还钱,还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还钱。

5,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期限: 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那就是六个月,从债权期限届满起计算。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你的借条上面只是签了字,没有明确约定你承担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限的,应该就是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连带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其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履行债务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主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主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我不跟你讲理论的,复杂的。如果债务到期,借钱人还不出钱,或者有钱还但没有还的,债权人有权找你全额归还,你不能要求借钱人先还。当然,你全额还了以后可以找借钱人追偿。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保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主在向欠债人穷尽所有讨债方式之前不能向保证人要钱,而且一般保证人不是这个债务全系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债主要债诉讼的被告。2、连带保证就非常严格了,债主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人要钱,可以起诉其中任何一个。《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最好不要做连带保证人,而且还有一点要注意,就是必须要明确表示不作连带保证人才可以,因为《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您好。连带保证的意思是:到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连带担保人主张债权。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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